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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修正的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而对于县(市、区)、乡(镇)这两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其补选的主持问题,现行选举法虽没有明规,但其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既有"由原选区……补选"之规,又有第四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