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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农职务犯罪中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应如何定性,无论是司法实践抑或刑法理论都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观点。身份犯决定说及主犯决定论等学说存在着诸多缺陷,而其理论根基犯罪共同说亦有不妥之处。行为共同说主张共同犯罪乃行为之共同反应了共同犯罪的本质,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之定性,应以行为共同说为出发,以正犯的行为为核心,接而通过与正犯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共犯。正犯的实行行为具有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之分,当实行行为为单数时,无身份者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正犯,只能通过间接加功于真正身份犯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