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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不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以强调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实现与相关成本和费用的配比。这改变了我国原来对政府补助既有资本法又有收益法的做法,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