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公证是从私证演变而来的,在国内外公证都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在证据上的最高效力。本文先从公证效力与公证的证据效力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证效力;证据效力
一、公证的效力涵义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主要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做出的公证书表现出来。公证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上的诸多效力,但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
二、我国公证证据效力存在的问题
公证制度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仍很微弱,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公证的公信力认识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强制公证的情形非常少见,是否对有关事项予以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然而,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着“公证不公证一个样”、“既费钱,又多余”的错误想法,未能将公证制度作为一种保障民事、经济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对公证的认识却相当肤浅。我国存在着从立法到司法等各环节对公证行业的漠视或忽视,对公证书的效力,不能清楚认识、正确把握。
2.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
目前,在公证工作的实践中,许多公证员对公证工作存在认识不清、模糊操作的问题。一些公证处和公证员不能够严格履行公证程序,造成投诉、申诉案件上升,如西安宝马彩票案,湖北武汉彩票舞弊事件。甚至还存在着重收费、轻服务的问题,这些现象都极大的破坏了公证的公信力。
3.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出台,《公证程序规则》于2006年7月也起正式实施,然而我国现行关于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例如,公证文书立法欠缺、公证技术立法手段欠缺、公证证明方式的法定性原则尚未确立等等,均给申请人公证目的的顺利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体现出我国公证程序制度的局限所在。
三、公证的证据效力完善
1.通过立法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增强公信力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通过立法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完善公证的社会功能: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中,扩大法定必须公证事项范围,对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公民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必须公证;在公证立法和其它相关立法中应明确公证机构的定性、定位,明确规定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和特定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完善对公证文书要素的质量要求。
2.全面提高公证员准入条件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采取公证人本位,即国家法律授权公证人行使公证证明权。而我国实行机构本位,即国家法律授权公证机构行使专门的公证证明权。公证员是公证机构内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专业人员,公证员以行使公证证明权为己任,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公证员只有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胜任公证工作只要存在一点点虚假,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任感。
3.严格公证的操作程序
公证程序是公证参与者进行公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式,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是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能保证公证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
任何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监督与管理。公证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证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和加强。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各自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分发挥其在公证监管中的作用,是提高公证公信力所必需的。
5.提高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责统一,这对于公证机构来讲再适合不过了。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应该更加谨慎、依法公证,防止公证错误,为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只有加大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才会防止公证员肆意公证、乱公证的现象,以维护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6.合理解决公证处的设置问题
《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虽然该规定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不是这样的,一市多公证机构并存,为了掠夺公证资源而不正当竞争。另外不应该对公证处进行层级设立,公证机构不应该冠以“省、市、区”的称谓,防止出现层级压制。
参考文献:
[1]叶青,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社,2004.112.
[2]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5.142.
[3]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本社,2005年6月版.
[4]薛凡.《公证文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公证,2006,(10).
[5]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关键词:公证效力;证据效力
一、公证的效力涵义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主要通过公证机构依法做出的公证书表现出来。公证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上的诸多效力,但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
二、我国公证证据效力存在的问题
公证制度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仍很微弱,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公证的公信力认识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强制公证的情形非常少见,是否对有关事项予以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然而,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着“公证不公证一个样”、“既费钱,又多余”的错误想法,未能将公证制度作为一种保障民事、经济法律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对公证的认识却相当肤浅。我国存在着从立法到司法等各环节对公证行业的漠视或忽视,对公证书的效力,不能清楚认识、正确把握。
2.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整体不高
目前,在公证工作的实践中,许多公证员对公证工作存在认识不清、模糊操作的问题。一些公证处和公证员不能够严格履行公证程序,造成投诉、申诉案件上升,如西安宝马彩票案,湖北武汉彩票舞弊事件。甚至还存在着重收费、轻服务的问题,这些现象都极大的破坏了公证的公信力。
3.相关规定不够完善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出台,《公证程序规则》于2006年7月也起正式实施,然而我国现行关于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例如,公证文书立法欠缺、公证技术立法手段欠缺、公证证明方式的法定性原则尚未确立等等,均给申请人公证目的的顺利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体现出我国公证程序制度的局限所在。
三、公证的证据效力完善
1.通过立法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增强公信力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通过立法强化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完善公证的社会功能: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中,扩大法定必须公证事项范围,对涉及关系国计民生和公民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必须公证;在公证立法和其它相关立法中应明确公证机构的定性、定位,明确规定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和特定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完善对公证文书要素的质量要求。
2.全面提高公证员准入条件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采取公证人本位,即国家法律授权公证人行使公证证明权。而我国实行机构本位,即国家法律授权公证机构行使专门的公证证明权。公证员是公证机构内独立办理公证事项的专业人员,公证员以行使公证证明权为己任,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公证员只有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胜任公证工作只要存在一点点虚假,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任感。
3.严格公证的操作程序
公证程序是公证参与者进行公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式,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是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能保证公证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
任何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监督与管理。公证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证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和加强。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各自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分发挥其在公证监管中的作用,是提高公证公信力所必需的。
5.提高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责统一,这对于公证机构来讲再适合不过了。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应该更加谨慎、依法公证,防止公证错误,为相对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只有加大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才会防止公证员肆意公证、乱公证的现象,以维护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6.合理解决公证处的设置问题
《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虽然该规定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不是这样的,一市多公证机构并存,为了掠夺公证资源而不正当竞争。另外不应该对公证处进行层级设立,公证机构不应该冠以“省、市、区”的称谓,防止出现层级压制。
参考文献:
[1]叶青,黄群.中国公证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社,2004.112.
[2]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5.142.
[3]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本社,2005年6月版.
[4]薛凡.《公证文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公证,2006,(10).
[5]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