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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计税核定与市场价格变动不同步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如数据汇总后,核实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快,经销高促销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销售价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差距,从而影响了车购税以票控税的效果。一是最低计税高于市场实际价。如现在的返利销售中,汽车经销商如果能完成生产企业现实的销售计划,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还利润作为回报。经销商为完成计划,就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最后只是为赚取手中的返利,这样就出现了实际销售价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最低计税价。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对我们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不满情绪,导致征纳矛盾的产生。虽然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二是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由于受价格信息采集一些因素的影响,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使税额不能足额征收,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集中在高档小汽车、载货汽车、客车这几类车型,如果经销商掌握最低计税价之后,开据发票时就按贴近或低于最低计税价的价格开票,从而出现管理漏洞。
(二)最低计税价格选择依据不明
在实际征收中,对同一车型由于配置了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合格证上的详细备注选择使用。但由于合格证的备注不详细,或者征管系统中所配置与合格证上的备注不详细,或者征管系统中所显配置与合格证上标注的配置有差异,则需征收人员详细审核才能确定。如果没有经销经验的征管人员稍有疏忽,就会混淆车辆配置,导致错误确定计税价格,造成税款流失。
(三)最低计税价格成为汽车经销商逃税的“调节器”
一些经销商钻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来逃税。具体表现在开具发票价格介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商购进价格),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之间。采取以略高于最低计税价和购进价开具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按开票价入账申报,差额部分不如实入账。通过少开低开等手段既为购车人少缴车购税提供空间,又能避免被列入价格信息异常户而被评估或稽查;同时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时人为调节税负,以保证每月均有应纳税额的实现,降低被检查的风险,致使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基也受到侵蚀。
二、征管模式被动
从目前征管模式看,车购税征收机关只是“坐堂式”被动工作征收“上门税”,没有形成征管查的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配套的制度措施。从车购税税收级次看,车购税属于中央税,不能与地方共享,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门参与车辆购置税征管缺乏积极性。
三、缺乏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
现在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制作假的车购税完税证明,车主为了省事省钱,法律意识淡薄,就用假的完税证明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由于税务部门和交警部门信息没有共享,交警部门也无法核实和甄别,导致了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偷逃车辆购置税。2011年6月我市与交警车管部门协作,通过信息比对,查实有6车主持假完税证明在车管所进了登记注册,事后共追缴车辆购置税14.92 元,加收滞纳金1.26元,充分说明了建立与交警车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对于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加大对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在宣传中侧重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的宣传与管理,切实提高经销商的税收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做到合法经营,据实开票,从源头予以改善。
(二)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和依法处理力度
赋予车购税管理部门一定的检查和评估权,对在征收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直接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出的涉嫌偷逃税行为需要立案的及时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税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汽车经销商,规范其开票行为,依法据实开据发票,真正实现“以票控税”的作用,也减少购车人的侥幸心理,避免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三)扩大征管权限,完善管理办法
一是赋予车购税管理部门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权。用法律法规的手段规范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义务。充分发挥车购税管理“一条龙”以购置环节为控制中心的作用。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调动地方政府或部门参与车购税征管的积极性。
(四)密切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手段,有效打击偷逃车辆购置税的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提高车购税的征管质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关键词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一、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最低计税核定与市场价格变动不同步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如数据汇总后,核实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快,经销高促销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销售价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差距,从而影响了车购税以票控税的效果。一是最低计税高于市场实际价。如现在的返利销售中,汽车经销商如果能完成生产企业现实的销售计划,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还利润作为回报。经销商为完成计划,就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最后只是为赚取手中的返利,这样就出现了实际销售价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最低计税价。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对我们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不满情绪,导致征纳矛盾的产生。虽然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二是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由于受价格信息采集一些因素的影响,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使税额不能足额征收,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集中在高档小汽车、载货汽车、客车这几类车型,如果经销商掌握最低计税价之后,开据发票时就按贴近或低于最低计税价的价格开票,从而出现管理漏洞。
(二)最低计税价格选择依据不明
在实际征收中,对同一车型由于配置了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合格证上的详细备注选择使用。但由于合格证的备注不详细,或者征管系统中所配置与合格证上的备注不详细,或者征管系统中所显配置与合格证上标注的配置有差异,则需征收人员详细审核才能确定。如果没有经销经验的征管人员稍有疏忽,就会混淆车辆配置,导致错误确定计税价格,造成税款流失。
(三)最低计税价格成为汽车经销商逃税的“调节器”
一些经销商钻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来逃税。具体表现在开具发票价格介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商购进价格),最低计税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之间。采取以略高于最低计税价和购进价开具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按开票价入账申报,差额部分不如实入账。通过少开低开等手段既为购车人少缴车购税提供空间,又能避免被列入价格信息异常户而被评估或稽查;同时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时人为调节税负,以保证每月均有应纳税额的实现,降低被检查的风险,致使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基也受到侵蚀。
二、征管模式被动
从目前征管模式看,车购税征收机关只是“坐堂式”被动工作征收“上门税”,没有形成征管查的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配套的制度措施。从车购税税收级次看,车购税属于中央税,不能与地方共享,使得地方政府或部门参与车辆购置税征管缺乏积极性。
三、缺乏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
现在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制作假的车购税完税证明,车主为了省事省钱,法律意识淡薄,就用假的完税证明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由于税务部门和交警部门信息没有共享,交警部门也无法核实和甄别,导致了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偷逃车辆购置税。2011年6月我市与交警车管部门协作,通过信息比对,查实有6车主持假完税证明在车管所进了登记注册,事后共追缴车辆购置税14.92 元,加收滞纳金1.26元,充分说明了建立与交警车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对于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加大对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在宣传中侧重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的宣传与管理,切实提高经销商的税收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做到合法经营,据实开票,从源头予以改善。
(二)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和依法处理力度
赋予车购税管理部门一定的检查和评估权,对在征收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直接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出的涉嫌偷逃税行为需要立案的及时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税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汽车经销商,规范其开票行为,依法据实开据发票,真正实现“以票控税”的作用,也减少购车人的侥幸心理,避免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
(三)扩大征管权限,完善管理办法
一是赋予车购税管理部门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权。用法律法规的手段规范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义务。充分发挥车购税管理“一条龙”以购置环节为控制中心的作用。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调动地方政府或部门参与车购税征管的积极性。
(四)密切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手段,有效打击偷逃车辆购置税的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提高车购税的征管质效。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