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尊严死是指对于没有回复希望、处于生命末期的植物人患者,撤除其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使其自然的、有尊严的死亡.由于尊严死适用者是植物人患者,是无法感知的,因而不会出现自杀的状况.那么,患者欲实施撤除人工维持生命装置的行为,就必须借助他人之手,如医生.由于行为有了他人的介入,因而要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评价.本文从大陆法系违法阻却事由的角度,对尊严死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希冀对今后的立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