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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的司法侧面既要强调限制司法权过度介入民事纠纷,又要鼓励司法权依法惩处产权刑事犯罪,伪造签章转移股权行为作为多发的企业产权破坏行为理应成为司法产权保护制度关注的重点。批判司法入罪化的无罪论者所主张之运用民事途径即可恢复损失等抗辩事由不具备排除刑事犯罪性的规范功用。单一罪名论忽视了企业股权治理结构的复杂程度,没能合理地对涉案股权性质进行类型划分。类型认定时可循"二阶层四要素"判断规则进行: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审查要素为利用职务便利、本单位人员与公司管理中的股份;再判断是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