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大恶极依法“打拐”避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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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是花朵,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一旦儿童遭遇拐卖,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灾难,给社会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日前,网络争相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一农民郭刚堂24年的寻子历程,其情上天垂怜,撼动了多少人心。幸运的是,2021年7月11日,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郭刚堂一家人终于团圆。为避免发生孩子被拐的悲剧,学习有关法律,增强多方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指出:【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涉及拐卖儿童罪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介绍


  1999年初,张某一家去深圳务工,张某在居住地附近工厂上班,妻子王某在家照顾7个月大的儿子,并受房东委托管理整栋出租屋。熟人周某以介绍租客为名,借看顾孩子空隙,把张某、王某孩子偷走,伙同唐某、杨某等贩卖婴幼儿。从此,张家踏上了长达20年的苦苦寻子之路。
  案件发生后,周某隐姓埋名,逃到边疆地区,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终究被办案人员缉拿归案。其他团伙人员,也在2018年6至8月间,先后落入法网。
  2020年3月4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坪山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6名被告人十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人贩子”为一己私利,轻易摧毁完整的家庭,改变孩子正常的人生轨迹,其罪行令人发指。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和睦、每一个儿童的安全,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坪山法院对周某等人一案的宣判,不仅是依法对该起案件的审判,更彰显了坪山法、检、公等部门对此类犯罪严惩不贷的决心,为孩子们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从这个案例中,青少年、家长及学校都应吸取教训,提高警惕。
  青少年须知
  为了加强自我防护意识,青少年应时刻警惕:
  一个“熟悉”:熟悉自己和家长的姓名、家庭地址、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电话号码,并学会使用现代通信工具。
  两个“不接受”:不要接受任何陌生人给的东西,也不要接受他们的邀请。
  三个“在一起”:与父母一道出门购物、游玩,与同学一起上学、游玩、回家,如果失散了,要学会去找警察、执勤人员及保安人员。
  四个“拒绝”:拒绝陌生人让自己干的事;拒绝相信陌生人告诉自己家中有人受伤、生病等事情;拒绝自己外出不跟父母联系;拒绝自以为自己长大了。
  家长必读
  家长要时刻牢记: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威逼或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诱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施行,也可能是对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施行。
  家长要有法律意识,首先自己不要有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家长要教育孩子不能单独和陌生人说话;父母在玩耍时,注意孩子不能离开父母的视线;教育孩子放学时,一定要在校内等待父母或指定接送的家人。父母在找不到孩子的情况下,可以首先去通知亲朋好友,如果短时间内仍未找到孩子,需要立即報警。
  学校知晓
  学校加强教育宣传,让学生直观感受,防范被拐骗。学校可通过警校联动、校园广播站、家校通平台、家长微信群、班会活动等对学生进行有关教育,让学生明白如何避免被坏人拐骗、诈骗,以及如果发现自己被拐骗或诈骗时,应采取相应对策。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学校等教育部门应遵照执行。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严守校园安全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校园保安与行政老师执勤,分组、分路段,有序、有效监控学生放学、上学行程,并记录好执勤情况,杜绝诈骗、拐骗事件发生。对低年级没有人接送的学生,要特别关注。
  由于拐骗儿童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年幼,缺乏辨别力与戒备心,如果缺少监管与照顾,更容易被不法分子侵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对严重拐卖儿童犯罪在总体上继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家长、学校、社区等都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决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作者系《国家发展研究》杂志主编)
  (编辑 吴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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