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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奥斯丁,有的学者就认为法律命令说对现代立法机关的职权来说,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依照法律命令说,就应该认为立法者是在命令,限制和威胁自己.”[1]还认为“命令说不能解释使合法更替成为可能的法律的存在.”[2]甚至认为“授权规则不是一种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3]这些都是中国法学界很流行、很权威的对奥斯丁的批判.而这些批判就是所谓的“奥斯丁的理论缺陷”.在真正接触并认真的阅读了奥斯丁的这本著作以后,我认为奥斯丁的理论对那时的英国不但是正确的甚至也是必要的.本文尝试论证奥斯丁命令说在当时的合理性以及今天对于我们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