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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重创世界各国经济,其不利影响仍然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国际金融危机警示我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促进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和谐共生。行政权的运行须遵循法治原则,应当对政府干预经济进行法律规制,以此保障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关键词:金融危机;政府干预;法制化
作者简介:王吉吉(1980-),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5.020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5-0052-02
一、国际金融危机语境下加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其优势毋庸置疑。在大部分情况下,市场机制能够很好地调整社会资源配置,能够使整个经济实现一般平衡。但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非效率。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会出现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政府为实现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进行调节与控制。由于社会供求受市场机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也会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市场机制调节有时会出现“失灵”,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熨平经济发展中的波动。有市场机制,就要有宏观调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救市措施,也反映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二、国际金融危机语境下政府干预的法治理念
“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等角色。但是,在政府广泛介入经济生活后,人们逐步发现,和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同样会失灵,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不一定就能解决得好。而且,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如果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反而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在认识“市场失灵”后,还必须对“政府失灵”保持足够警惕。
政府干预失灵表现为政府制定的各种公共决策失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而使政府行为偏离公共利益,以及违法者以权钱交易从政府官员处获得垄断特权等。尽管政府干预存在缺陷,但政府从未放弃过自己的干预职能,只不过各个国家都竭力避免“政府干预失灵”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干预法治化的观点应运而生。
政府干预法治化要求行政行为首先遵循宪法。法治之法,不仅包含宪法,而且首先应该是宪法。宪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合宪性原则是法治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立宪民主体制权力行使的首要原则。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干预经济要遵循宪法的规定,符合宪法精神。在我国,尤其要加强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应有作用。政府救市不能动摇我国的宪政体制。政府出台各项干预措施时,全国人大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具体而言,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干预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政府各项干预措施要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了“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会上,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指出,虽然深受“周期理论”影响的金融危机造成了激烈的金融动荡,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颠覆和破坏,但这也是我们修补旧有弊病的绝好时机。应该认识到,表面上偶发的金融危机存在着深层次的必然性因素,因此面对经济危机更要坚持法治,尤其是坚持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与正常状态相比,金融危机下行政权的运行更需要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制和控制,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是应对金融危机最重要的法宝。这要求政府行为更严格地遵循合宪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和应急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等一系列行政法基本原则。[2]
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我国政府干预的法制化建设
首先,建立一个有利于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设置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证政府干预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体制是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有机统一。在微观经济中,应该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宏观经济中,政府必须着眼于全局,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建立经济法律体系,从微观角度看,要以克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竞争立法为核心;从宏观角度看,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协调宏观调控政策与立法。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决定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范畴和领域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即从消极的应对垄断向积极的财政货币控制转移,那种“放任微观,抓住宏观”的观点不可取。新时期政府职能的重点,一方面是转变微观规制方式,变“积极规制”为“消极规制”,纠正“错位”现象,把不该管的事放给市场;一方面是“到位”,把精力进一步转到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经济谋划上来。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并用,应该是目前中国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理念。[3]
其次,加快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制度相比,程序同等重要。强调政府干预的程序化运做,既能发挥干预行为的正面功能,又能在权力运行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干预行为不发生或少发生偏差。政府干预的程序法治化要求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控、规制和协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 以实现对政府干预利益偏好及随意性的否定。如果说法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其实体性内容的规范化,那么,法对政府行为运作的羁束则应侧重于政府权力运行的程序化;确立民主、公开、法定、正当的程序是避免法由“锁链”异化为“凶器”的强有力防线。[4]
第三,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这是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保障,因为政府干预正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来实现的。所谓依法行政,即以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权力获取和行使的范式与轨迹。这样,法律成为人民监督行政权力获取和行使的重要武器。一旦脱离法律的羁绊,行政权力的赋予与行使都将被视为非法。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政府行政行为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减少行政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周宏.从美国金融危机看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性[J].求是,2009,(09).
[2] 宋筱婷.合理定位和积极发挥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综述[J].行政法学研究,2009,(04).
[3] 陈婉玲.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立法理念变迁考察[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
[4] 李培才.从政府干预的历史演变看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程序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
关键词:金融危机;政府干预;法制化
作者简介:王吉吉(1980-),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5.020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5-0052-02
一、国际金融危机语境下加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其优势毋庸置疑。在大部分情况下,市场机制能够很好地调整社会资源配置,能够使整个经济实现一般平衡。但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非效率。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会出现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政府为实现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进行调节与控制。由于社会供求受市场机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也会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市场机制调节有时会出现“失灵”,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熨平经济发展中的波动。有市场机制,就要有宏观调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内容。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救市措施,也反映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二、国际金融危机语境下政府干预的法治理念
“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等角色。但是,在政府广泛介入经济生活后,人们逐步发现,和市场会失灵一样,政府同样会失灵,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不一定就能解决得好。而且,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如果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反而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在认识“市场失灵”后,还必须对“政府失灵”保持足够警惕。
政府干预失灵表现为政府制定的各种公共决策失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而使政府行为偏离公共利益,以及违法者以权钱交易从政府官员处获得垄断特权等。尽管政府干预存在缺陷,但政府从未放弃过自己的干预职能,只不过各个国家都竭力避免“政府干预失灵”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干预法治化的观点应运而生。
政府干预法治化要求行政行为首先遵循宪法。法治之法,不仅包含宪法,而且首先应该是宪法。宪法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合宪性原则是法治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立宪民主体制权力行使的首要原则。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干预经济要遵循宪法的规定,符合宪法精神。在我国,尤其要加强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应有作用。政府救市不能动摇我国的宪政体制。政府出台各项干预措施时,全国人大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具体而言,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干预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即政府各项干预措施要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了“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会上,苏州大学杨海坤教授指出,虽然深受“周期理论”影响的金融危机造成了激烈的金融动荡,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颠覆和破坏,但这也是我们修补旧有弊病的绝好时机。应该认识到,表面上偶发的金融危机存在着深层次的必然性因素,因此面对经济危机更要坚持法治,尤其是坚持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与正常状态相比,金融危机下行政权的运行更需要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制和控制,宪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是应对金融危机最重要的法宝。这要求政府行为更严格地遵循合宪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和应急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等一系列行政法基本原则。[2]
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我国政府干预的法制化建设
首先,建立一个有利于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设置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证政府干预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体制是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有机统一。在微观经济中,应该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宏观经济中,政府必须着眼于全局,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建立经济法律体系,从微观角度看,要以克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竞争立法为核心;从宏观角度看,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协调宏观调控政策与立法。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决定政府对市场干预的范畴和领域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即从消极的应对垄断向积极的财政货币控制转移,那种“放任微观,抓住宏观”的观点不可取。新时期政府职能的重点,一方面是转变微观规制方式,变“积极规制”为“消极规制”,纠正“错位”现象,把不该管的事放给市场;一方面是“到位”,把精力进一步转到全局性、战略性的宏观经济谋划上来。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并用,应该是目前中国政府干预经济的立法理念。[3]
其次,加快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制度相比,程序同等重要。强调政府干预的程序化运做,既能发挥干预行为的正面功能,又能在权力运行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干预行为不发生或少发生偏差。政府干预的程序法治化要求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控、规制和协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 以实现对政府干预利益偏好及随意性的否定。如果说法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其实体性内容的规范化,那么,法对政府行为运作的羁束则应侧重于政府权力运行的程序化;确立民主、公开、法定、正当的程序是避免法由“锁链”异化为“凶器”的强有力防线。[4]
第三,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这是对政府干预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保障,因为政府干预正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来实现的。所谓依法行政,即以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权力获取和行使的范式与轨迹。这样,法律成为人民监督行政权力获取和行使的重要武器。一旦脱离法律的羁绊,行政权力的赋予与行使都将被视为非法。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政府行政行为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减少行政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周宏.从美国金融危机看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性[J].求是,2009,(09).
[2] 宋筱婷.合理定位和积极发挥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综述[J].行政法学研究,2009,(04).
[3] 陈婉玲.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立法理念变迁考察[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
[4] 李培才.从政府干预的历史演变看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程序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