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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伤认定与社会的平稳运营有着密切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来看,当工人出现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状况时,实现权益的途径是划分成三个步骤,即明确劳动关系——进行工伤与劳动能力方面的认定——获取工伤待遇。在这当中,劳动关系是后续所有工作开展的前提,所以在未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便不能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而劳动关系的确立则是工伤判断的基础性条件。明确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按照形式标志、实质标志状况予以判断。之后在具体分析劳动关系争议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情况。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辨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4.056
0引言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被划归在强制性保险范围内。《社会保险法》当中第33条明确: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第86条明确: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期足额为员工缴纳保险,则会受到相应惩罚。由此能够发现,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性质,同时工伤保险对于员工的工作安全来讲也是十分重要的。就实际来讲,不同企业的用工方式是不同的,所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样十分复杂,此种状况下,此类关系具有可变性。而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确定,则属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重要步骤,同样是认定工作开展的难点所在。因此本文讨论了如何工伤认定中辨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实际案例分析
2018年5月,王某被介绍到建筑工地从事搬运工作。建筑工地的搬运工作由腾飞运输公司承包,叶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从腾飞运输公司承包了建筑工地部分地区的搬运工作,双方同意由叶某安排人员的招聘和工资支付,腾飞运输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王某在叶某承包的地区工作。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腾飞运输公司和葉某都没有对王某进行出勤管理。腾飞运输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建筑工地的所有搬运工,包括王某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本人承担。2019年3月,王某在搬运货物时受伤并住院。经过治疗,王某被确定为伤残等级10。后来,由于伤残赔偿的问题,王某和叶某、腾飞运输公司发生了争议。
针对上述内容,现在激烈讨论的核心点是:怎样评判关于工伤认定当中员工、单位二者间的劳动、劳务关系。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中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在法律进一步推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开展工作的认知开始得到更多的认可,而单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例子则慢慢变少。针对工伤事件方面的认定,社会保障部门多关注的是主体资格、报酬业务与接受管理这几方面的状况,由此来具体分析其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几点内容,可具体从下述五个方面寻找支撑: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招聘登记(申请)表格、工作证件、考勤记录、证人卡证词等。通常情况下,具备这5类内容的时候,无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样以“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进行案件处理。
其实,借助实际案例,分析工人、单位这二者之间的劳动、劳务关系,在借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确定出答案。其中,最需注重的是关于双方的匹配情况,如是否有从属关系以及工人是否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关键要素进行总体理解和掌握,增进对法规方面的了解,减少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充分而出现的适用方面的问题。这个案件当中,叶某担任的是自然人角色,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与王某间无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叶与王二者间是十分单纯的劳务关系,不可划定成劳动关系。
就王某与腾飞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腾飞运输公司拥有主体资格,不过从当下的证据、法院方面的调查来看,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与王某间具有人身、经济依赖性状况存在。王某的招聘仅由叶某完成,腾飞运输公司未干涉,也没有对于王某进行日常出勤管理,腾飞运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王某。王某的工资支付方是李某,而非腾飞运输公司。所以,王某和腾飞运输公司二者间不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是劳动关系
2.1劳动关系是工人享受工伤待遇的基本环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工人发生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其实现权益的途径是:工伤、劳动关系、劳动能力这三者,这样才能够真正地获取工伤待遇。在这当中,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认定的基础与前提,若无劳动关系的话便不能开展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作。因为劳动关系出现的相应工伤保险纠纷,因为工人、雇主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相关行政部门便可按照事实情况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所以,关于工伤确定工作来讲,一般指的不是和工伤保险方面相关的纠纷内容。不过,因为工人的工作具有季节性与短期流动性的特征,且此类群体在维权方面的观念较弱,因此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各项环节便会出现十分模糊的状况,加之劳动关系的确定也很难,所以工伤保险纠纷便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内容。劳动关系确认是大多数工伤事故被认定的前提,也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门槛”。
2.2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的决定基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状况,直接与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作相关。进行工伤保险纠纷处理的时候,若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使用劳动法律,相应的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等;若无法明确劳动关系状况,则可使用民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进行分析。中国范围内,关于工伤保险、民事侵权二者的具体赔偿范围是很不一样的,前者大多是人身伤害方面的内容,不含精神方面的赔偿,相应额度与民事赔偿相比来讲也较低。至于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可直接用作工伤保险赔付的,而无过失原则便是工人获取援助的最佳保障。进行比较来看,工伤保险是能够保障工人工伤赔偿求偿权的最佳方式。
2.3是否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是决定工伤认定的难易基础 《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认定有明确内容,如第18条当中即谈道:劳动者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时候,需上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证明内容,以此来证明二者间的劳动关系。若无法判定受伤工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开展的工伤认定工作便可能出现一定的差错。所以,此时的复议、诉讼工作便可能难以为继。若劳动关系纠纷因为法律方面的问题、理解出现问题的时候,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完整性,便需劳动者借助劳动争议等方式进行劳动关系的明确。所以,工人最需做的工作便是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内容,进行此项工作的仲裁之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诉讼。
3工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3.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一般所指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所构成的有偿劳动关系,两方需各自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劳动关系具有几个特别的标志,这也是其和其它社会关系进行区分的主要标志。一般来看,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认定多分成两种标志,分别是实体标志与形式标志。在这当中,实体标志体现的是劳动关系性质,比如工人也属于用人单位当中的一类成员;形式标志则指的是劳动关系形式,比如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纳入相应的员工名册等。国家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当中的第一、二条明确:劳动者为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其自动归为用人单位管理,并纳入业务的构成部分,因此诸如“考勤记录”“报名表”等相关内容,即是明确劳动关系的重要代表性标志。
3.2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7和第10条来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从员工开始为其服务起便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形成前,用人单位需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来讲,劳动合同是主要的参考内容,所以为最大程度上确保用工前的劳动合同签订,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当中有专门的规定。不过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后,社会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满的声音。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可根据劳动关系识别的几个标志,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情况。
4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区别分析
4.1退休受聘人员与受聘单位
关于退休受聘员工,即已经按照国家发定期限退休,但在退休后用人单位仍旧对其聘用的人员。最近这几年,环卫与餐饮行业出现了很多退休受聘员工,这部分员工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门,所以其应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针对退休受聘员工方面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法律并未进行直接明确。不同的地方所给出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不过大多划分成两类状况:其一,确属不归为人工工伤范畴的,此处可具体参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第2条第三款的内容。另一类情况是可划归为工伤范围,不过关于工伤方面的保险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来支付。
4.2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
关于家政服务人员、公司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确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家政公司通过统一模式对家政人员进行管理、培训道德方式,其中员工和公司间具有用工关系,家政公司担任的是分配职责,雇主是承接员工,员工则担任的是具体的服务角色。在这个时候若进行了工伤认定的话,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在这当中,针对家政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内容由工伤保险基金担负,反之则是公司自身担负赔偿;对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的家政公司,仅承担执行中介责任的,必须明确家政公司、人员二者间无劳动关系,仅存有民事雇佣关系,此种状况下家政人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便需依照法释[2003]20号的具体规则来处理。
4.3建筑工人与工程承包方
首先,如果承包商具有施工資格和用工主体资格时,承包商应负责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工伤认定取决于工人与承包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当承包商不具备施工、用工主体资格的时候,需按照劳部发[2005]12号当中的内容,“建筑施工以及矿山等相关企业若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时候,其所招募的劳动人员,需交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来担负用工主体责任”。此处,发包方担负的即是工伤保险责任,担负此责任前便需首先明确劳动关系情况。针对无法明确劳动关系的状况,工人可依照法释[2003]20号文当中的第11条内容,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5结束语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于职工工作保障来讲发挥着很大的效用。关于工伤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从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分析,这样便会存在一定的束缚,应从三个方面: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业务组成,以此展开综合分析,便能够以更准确、合理的方式进行劳动关系与否的确认,进而展现工伤保险的效用,为职工、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相应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苏柳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J].劳动保障世界,2020,(09):8.
[2]李振虎.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N].人民法院报,2019-12-19(06).
[3]郑玮芳.辨析确认一起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J].中国医疗保险,2019,(12):71-72.
[4]王俞婷.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J].法制博览,2019,(07):123-124.
作者简介:巩晓静(1985-),女,汉族,本科,研究方向:爆破。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辨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4.056
0引言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被划归在强制性保险范围内。《社会保险法》当中第33条明确: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第86条明确: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期足额为员工缴纳保险,则会受到相应惩罚。由此能够发现,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性质,同时工伤保险对于员工的工作安全来讲也是十分重要的。就实际来讲,不同企业的用工方式是不同的,所以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样十分复杂,此种状况下,此类关系具有可变性。而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的确定,则属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重要步骤,同样是认定工作开展的难点所在。因此本文讨论了如何工伤认定中辨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实际案例分析
2018年5月,王某被介绍到建筑工地从事搬运工作。建筑工地的搬运工作由腾飞运输公司承包,叶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从腾飞运输公司承包了建筑工地部分地区的搬运工作,双方同意由叶某安排人员的招聘和工资支付,腾飞运输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王某在叶某承包的地区工作。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腾飞运输公司和葉某都没有对王某进行出勤管理。腾飞运输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建筑工地的所有搬运工,包括王某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本人承担。2019年3月,王某在搬运货物时受伤并住院。经过治疗,王某被确定为伤残等级10。后来,由于伤残赔偿的问题,王某和叶某、腾飞运输公司发生了争议。
针对上述内容,现在激烈讨论的核心点是:怎样评判关于工伤认定当中员工、单位二者间的劳动、劳务关系。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中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在法律进一步推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开展工作的认知开始得到更多的认可,而单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例子则慢慢变少。针对工伤事件方面的认定,社会保障部门多关注的是主体资格、报酬业务与接受管理这几方面的状况,由此来具体分析其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几点内容,可具体从下述五个方面寻找支撑: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招聘登记(申请)表格、工作证件、考勤记录、证人卡证词等。通常情况下,具备这5类内容的时候,无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样以“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进行案件处理。
其实,借助实际案例,分析工人、单位这二者之间的劳动、劳务关系,在借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确定出答案。其中,最需注重的是关于双方的匹配情况,如是否有从属关系以及工人是否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关键要素进行总体理解和掌握,增进对法规方面的了解,减少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充分而出现的适用方面的问题。这个案件当中,叶某担任的是自然人角色,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与王某间无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叶与王二者间是十分单纯的劳务关系,不可划定成劳动关系。
就王某与腾飞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腾飞运输公司拥有主体资格,不过从当下的证据、法院方面的调查来看,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与王某间具有人身、经济依赖性状况存在。王某的招聘仅由叶某完成,腾飞运输公司未干涉,也没有对于王某进行日常出勤管理,腾飞运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适用于王某。王某的工资支付方是李某,而非腾飞运输公司。所以,王某和腾飞运输公司二者间不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是劳动关系
2.1劳动关系是工人享受工伤待遇的基本环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工人发生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其实现权益的途径是:工伤、劳动关系、劳动能力这三者,这样才能够真正地获取工伤待遇。在这当中,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认定的基础与前提,若无劳动关系的话便不能开展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作。因为劳动关系出现的相应工伤保险纠纷,因为工人、雇主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相关行政部门便可按照事实情况开展工伤认定工作。所以,关于工伤确定工作来讲,一般指的不是和工伤保险方面相关的纠纷内容。不过,因为工人的工作具有季节性与短期流动性的特征,且此类群体在维权方面的观念较弱,因此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各项环节便会出现十分模糊的状况,加之劳动关系的确定也很难,所以工伤保险纠纷便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内容。劳动关系确认是大多数工伤事故被认定的前提,也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门槛”。
2.2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的决定基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状况,直接与后续的工伤认定工作相关。进行工伤保险纠纷处理的时候,若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使用劳动法律,相应的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等;若无法明确劳动关系状况,则可使用民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进行分析。中国范围内,关于工伤保险、民事侵权二者的具体赔偿范围是很不一样的,前者大多是人身伤害方面的内容,不含精神方面的赔偿,相应额度与民事赔偿相比来讲也较低。至于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基金是可直接用作工伤保险赔付的,而无过失原则便是工人获取援助的最佳保障。进行比较来看,工伤保险是能够保障工人工伤赔偿求偿权的最佳方式。
2.3是否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是决定工伤认定的难易基础 《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认定有明确内容,如第18条当中即谈道:劳动者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时候,需上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证明内容,以此来证明二者间的劳动关系。若无法判定受伤工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开展的工伤认定工作便可能出现一定的差错。所以,此时的复议、诉讼工作便可能难以为继。若劳动关系纠纷因为法律方面的问题、理解出现问题的时候,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完整性,便需劳动者借助劳动争议等方式进行劳动关系的明确。所以,工人最需做的工作便是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确认内容,进行此项工作的仲裁之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诉讼。
3工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3.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一般所指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所构成的有偿劳动关系,两方需各自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劳动关系具有几个特别的标志,这也是其和其它社会关系进行区分的主要标志。一般来看,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认定多分成两种标志,分别是实体标志与形式标志。在这当中,实体标志体现的是劳动关系性质,比如工人也属于用人单位当中的一类成员;形式标志则指的是劳动关系形式,比如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纳入相应的员工名册等。国家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当中的第一、二条明确:劳动者为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其自动归为用人单位管理,并纳入业务的构成部分,因此诸如“考勤记录”“报名表”等相关内容,即是明确劳动关系的重要代表性标志。
3.2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第7和第10条来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从员工开始为其服务起便构成劳动关系,用工关系形成前,用人单位需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来讲,劳动合同是主要的参考内容,所以为最大程度上确保用工前的劳动合同签订,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当中有专门的规定。不过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后,社会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满的声音。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可根据劳动关系识别的几个标志,综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劳动关系的情况。
4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区别分析
4.1退休受聘人员与受聘单位
关于退休受聘员工,即已经按照国家发定期限退休,但在退休后用人单位仍旧对其聘用的人员。最近这几年,环卫与餐饮行业出现了很多退休受聘员工,这部分员工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门,所以其应享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针对退休受聘员工方面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法律并未进行直接明确。不同的地方所给出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不过大多划分成两类状况:其一,确属不归为人工工伤范畴的,此处可具体参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第2条第三款的内容。另一类情况是可划归为工伤范围,不过关于工伤方面的保险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来支付。
4.2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
关于家政服务人员、公司二者间的劳动关系确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家政公司通过统一模式对家政人员进行管理、培训道德方式,其中员工和公司间具有用工关系,家政公司担任的是分配职责,雇主是承接员工,员工则担任的是具体的服务角色。在这个时候若进行了工伤认定的话,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在这当中,针对家政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内容由工伤保险基金担负,反之则是公司自身担负赔偿;对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管理的家政公司,仅承担执行中介责任的,必须明确家政公司、人员二者间无劳动关系,仅存有民事雇佣关系,此种状况下家政人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便需依照法释[2003]20号的具体规则来处理。
4.3建筑工人与工程承包方
首先,如果承包商具有施工資格和用工主体资格时,承包商应负责工伤保险责任。当然,工伤认定取决于工人与承包商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当承包商不具备施工、用工主体资格的时候,需按照劳部发[2005]12号当中的内容,“建筑施工以及矿山等相关企业若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时候,其所招募的劳动人员,需交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来担负用工主体责任”。此处,发包方担负的即是工伤保险责任,担负此责任前便需首先明确劳动关系情况。针对无法明确劳动关系的状况,工人可依照法释[2003]20号文当中的第11条内容,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5结束语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于职工工作保障来讲发挥着很大的效用。关于工伤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从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分析,这样便会存在一定的束缚,应从三个方面: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业务组成,以此展开综合分析,便能够以更准确、合理的方式进行劳动关系与否的确认,进而展现工伤保险的效用,为职工、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相应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苏柳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J].劳动保障世界,2020,(09):8.
[2]李振虎.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N].人民法院报,2019-12-19(06).
[3]郑玮芳.辨析确认一起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J].中国医疗保险,2019,(12):71-72.
[4]王俞婷.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确认[J].法制博览,2019,(07):123-124.
作者简介:巩晓静(1985-),女,汉族,本科,研究方向: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