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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教勤[20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2日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