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界限的实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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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其法律界限模糊不清,尽管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对于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缺乏。只有理清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并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法的融资途径,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集资诈骗;民间借贷;违法转化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
  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金融诈骗类犯罪,其影响范围很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单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即行为侵犯的法益。一般而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无精神疾病且年满十六周岁。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集资时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意图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占有集资人的集资款,且“非法占有”的时点应该在集资行为发生前。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不应仅仅界定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私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它应包括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不包括呈现物质形态的其他财务,仅限于货币。
  2.实施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其他非法集资类罪名的关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通过外化的行为来推定,其时点应该在集资行为发生之前,一般表现为集资款没有用于扩大化再生产,而是满足个人的挥霍。
  3.集资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必须数额较大,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前提。对于集资骗取数额的认定,应该采用总额说,司法实践中扣除集资行为人返还的部分,确有不妥。
  二、民间借贷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可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广义上还包括地下钱庄、典当行、和会等。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民间借贷行为都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以及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其它的借贷行为,如欠缺自然人的介入都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2.出借人的资金合法且属于自己所有,不能是出借人转借他人的资金。
  3.流通的借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投资、转贷以谋求利差,也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则有可能违法,构成非法集资类罪行。
  4.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属于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民间借贷的本质是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金融诈骗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两者的客观方式不同。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合意,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要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人要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他人的资金。
  3.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观上是善意的,而集资诈骗罪主观上的故意,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两者的利率不同。实践中,大部分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受高利率的吸引,但与集资诈骗罪有明显的界限。
  (二)民间借贷的违法转化
  1.客观方面的违法转化
  民间借贷要触犯集资诈骗罪,其客观方面要存在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诈骗是合法民间借贷违法转化的原由,但在类似于吴英案这样的“高利贷’案件中,基于双方的特殊地位,高利贷借款人往往都以高利作为借贷的要求,并且其往往知晓企业运行境况并不乐观但存在侥幸心理,期望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回本。因此,对于这种情况要谨慎判断诈骗的有无。同时,在借款人明知贷款人境况完全虚假时,就不再属于诈骗。
  (2)进行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第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第二,面向社会公众。所谓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未设定统一的融资条件向社会公开,仅仅在亲友之间,或单位在内部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融资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3)达到较大数额。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处。
  2.主观方面的违法转化
  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说认为当借贷人主观上有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目的时,民间借贷就开始向集资诈骗罪转化。实践中,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认定其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8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为认定非法集资罪提供了标准。
  四、结语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兴起隐藏着些许不安因素,但不能忽视民间借贷在市场中的作用,更不能扼杀其发展。与此同时,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完善金融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为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合法途径;另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划清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严有才.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界分.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8).
  [2]冯嘉敏.李燚.雷潇潇.由吴英案引发的对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的思考.经济与法.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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