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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非常可恨,但这和杀腐败官员是两回事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尽管元旦前夕有无数的新闻热点当道,其中包括浙江省乐清市的钱云会村长的死讯这样压倒性的纠结,但曾锦春书记的死刑还是理所当然地形成了另一个热点。
有心的人们注意到,法院使用的是“枪决”一词。这只能是被故意强调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表示强调,也就是某人,于某年月日,被执行死刑,这样一个消息就行了。至于实际是怎么死的,也很少有人过问,人们不会主动去想象那血腥的一幕。但法院这样一强调,“枪决”也就成了真正的新闻要素了。
枪决是死刑中的极刑。目前大多数地方已经开始废止这样的行刑方式。特别是贪官的死刑,早已不用了。6年前,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先生的死刑是注射执行的,开了对官员财产型犯罪注射死刑的先河。虽然当时也有“民情”指这太优惠贪官了,但从人道角度给以称赞的意见,渐渐成为主流,贪官死刑一般是注射执行的了。
可是,今天,跟李玉书副市长同样官阶的曾锦春书记却是被“枪决”,所以官方消息和网络舆论,都不能不注意到这个动词。
当然,这是深得舆论欢心的。笔者用“曾锦春被执行枪决”百度,下面是前五条:《人民法院送给人民的最好新年礼物——闻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随感》;《湖南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枪决 市民拍手叫好》,另一条具体地说了叫好的方式是“放烟花庆祝”;每日电讯的标题是《“巨贪”曾锦春被执行枪决警示啥》,“警示”了啥呢,反正是警示了该杀;接下来的一条来自人民网的标题最为给力——《严惩巨贪就要“让子弹飞”》。
要问中国目前在什么事情上,总会出现官民一致的立场,这样的例子很难找的,但这里有一个现成的答案,那便是对“贪官”的态度,官民皆曰:杀。
这似乎是切切实实的同仇敌忾、生死对抗了。但一个贪官最后到底怎么死,这不是由民情决定的,没有表决方式,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选择的。
所以,如果不仅要“贪官”死,还要他死得“很难看”,这只能说明当地执政者和执法者对具体的某贪污犯的“愤恨”。曾锦春被“枪决”,只能说明曾锦春在郴州官场很“可恨”。
笔者请教过专业人士,得出的结论是,死刑执行不仅是人道问题,而且是技术问题。过去,死刑执行一般是枪决,为了一枪毙命,很考验行刑手的。近了不敢看,远了打不准。打不准要补枪,补枪又是人道问题和技术问题。为了准确,往往在捆绑死刑犯的绳索靠近心脏的位置做一个记号,然而,游完街以后(过去执行死刑前一般先有游街示众的程序),记号移位,子弹穿过记号的位置,也还需要补充动作。
这里讲的当然不是什么秘密,而是基于人类生命最简单的常识,不难想象的。去年,我在这个专栏里已经说过一遍了,我一般地反对死刑。基于对文化习惯和反腐现实的妥协,暂时先反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例如财产型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罪。
而反对贪污受贿罪死刑,还不仅是从理念出发,而是有反腐败本身的理由:杀不能治贪,而只能灭失官场贪腐线索。在民间来说,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官场,“贪官”不杀不足以“灭口”。这便是官民皆曰贪官可杀的原因。
腐败非常可恨。但这和杀腐败官员是两回事。曾锦春先生在做官的时候,真的很坏。他从一个县里的小干部,一路坏上去,坏到副厅级,坏到郴州市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上。我不相信他的所有的昔日同僚,都觉得他是跟自己迥然相异的另类。因此在枪决他的时候,他们的内心就不会激起一阵难以言喻的波澜!
“枪决”不是好事。官场的问题不能“枪决”。千万不要以为“枪决”可以赢得民众叫好,要知道,民众这两句话是连着的呢:枪决得好!就是枪决得太少了!作出“枪决”曾锦春的决定的官员,可不要选择性失听。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湖南郴州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尽管元旦前夕有无数的新闻热点当道,其中包括浙江省乐清市的钱云会村长的死讯这样压倒性的纠结,但曾锦春书记的死刑还是理所当然地形成了另一个热点。
有心的人们注意到,法院使用的是“枪决”一词。这只能是被故意强调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表示强调,也就是某人,于某年月日,被执行死刑,这样一个消息就行了。至于实际是怎么死的,也很少有人过问,人们不会主动去想象那血腥的一幕。但法院这样一强调,“枪决”也就成了真正的新闻要素了。
枪决是死刑中的极刑。目前大多数地方已经开始废止这样的行刑方式。特别是贪官的死刑,早已不用了。6年前,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先生的死刑是注射执行的,开了对官员财产型犯罪注射死刑的先河。虽然当时也有“民情”指这太优惠贪官了,但从人道角度给以称赞的意见,渐渐成为主流,贪官死刑一般是注射执行的了。
可是,今天,跟李玉书副市长同样官阶的曾锦春书记却是被“枪决”,所以官方消息和网络舆论,都不能不注意到这个动词。
当然,这是深得舆论欢心的。笔者用“曾锦春被执行枪决”百度,下面是前五条:《人民法院送给人民的最好新年礼物——闻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死刑随感》;《湖南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枪决 市民拍手叫好》,另一条具体地说了叫好的方式是“放烟花庆祝”;每日电讯的标题是《“巨贪”曾锦春被执行枪决警示啥》,“警示”了啥呢,反正是警示了该杀;接下来的一条来自人民网的标题最为给力——《严惩巨贪就要“让子弹飞”》。
要问中国目前在什么事情上,总会出现官民一致的立场,这样的例子很难找的,但这里有一个现成的答案,那便是对“贪官”的态度,官民皆曰:杀。
这似乎是切切实实的同仇敌忾、生死对抗了。但一个贪官最后到底怎么死,这不是由民情决定的,没有表决方式,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选择的。
所以,如果不仅要“贪官”死,还要他死得“很难看”,这只能说明当地执政者和执法者对具体的某贪污犯的“愤恨”。曾锦春被“枪决”,只能说明曾锦春在郴州官场很“可恨”。
笔者请教过专业人士,得出的结论是,死刑执行不仅是人道问题,而且是技术问题。过去,死刑执行一般是枪决,为了一枪毙命,很考验行刑手的。近了不敢看,远了打不准。打不准要补枪,补枪又是人道问题和技术问题。为了准确,往往在捆绑死刑犯的绳索靠近心脏的位置做一个记号,然而,游完街以后(过去执行死刑前一般先有游街示众的程序),记号移位,子弹穿过记号的位置,也还需要补充动作。
这里讲的当然不是什么秘密,而是基于人类生命最简单的常识,不难想象的。去年,我在这个专栏里已经说过一遍了,我一般地反对死刑。基于对文化习惯和反腐现实的妥协,暂时先反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例如财产型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罪。
而反对贪污受贿罪死刑,还不仅是从理念出发,而是有反腐败本身的理由:杀不能治贪,而只能灭失官场贪腐线索。在民间来说,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官场,“贪官”不杀不足以“灭口”。这便是官民皆曰贪官可杀的原因。
腐败非常可恨。但这和杀腐败官员是两回事。曾锦春先生在做官的时候,真的很坏。他从一个县里的小干部,一路坏上去,坏到副厅级,坏到郴州市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上。我不相信他的所有的昔日同僚,都觉得他是跟自己迥然相异的另类。因此在枪决他的时候,他们的内心就不会激起一阵难以言喻的波澜!
“枪决”不是好事。官场的问题不能“枪决”。千万不要以为“枪决”可以赢得民众叫好,要知道,民众这两句话是连着的呢:枪决得好!就是枪决得太少了!作出“枪决”曾锦春的决定的官员,可不要选择性失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