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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文化产业稳健有序地发展,我们针对当前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结合理论层面的宏观分析对具体实践中的工作方法提出相关改善意见,旨在为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的法律保障上提供有效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文化产业发展;立法;执法;司法
文化产业是现代科学、工业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融合的产物,更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文化方式。随着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电子媒介带来的视觉文化时代和计算机网络引进的虚拟存在的文化方式让文化产业经历着一次又一次的爆发性革命。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做好产业的监管和引导工作,促使文化产业稳定、有序、高效地发展是首要任务。纵观近几十年的市场选择和产业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对国内文化产业在顺利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的保护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工作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一、文化产业领域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文化大国战略”的理念指导下,文化领域的相应国家战略系统配套和具体指导原则必须树立起来。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一般经济形态而言,文化产业属于知识经济,也即集约型经济形态。文化产业在独立发展的同时也通过带给其他产业以附加值的形式改变着一般产业的增长结构和赢利模式。故而,文化产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对宏观经济增长而言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加入世贸组织更赋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国际性的内容。而在市场调节下的产业运行存在其先天的缺陷和消极因素,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是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调整的。又由于文化产业的多重属性及其发展的灵活高速,相关法律制度在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层面难免滞后,导致监管不力,保障不完善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在我国现阶段的文化产业发展中法制的监管和指导上,最为先导和基础的立法环节中就存在着政策过于空泛和严重滞后的问题。其中原因,有总体法治建设共有的问题,也有文化产业领域基于其创新等特性而独有的困境。一是市场主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在产业运行的发展保护中,政府管理层面未贯彻依法治理的理念,在工作中习惯于使用政策性指令指导、监管市场行为。这种重政策、轻法律的方式会使法制建设工作无法实现应有的效能,政策在权威性、稳定性上不及法律的弱势也会使整个行业无法形成统一有效的秩序规范。二是缺乏法律的整体保护性。在我国当前的文化产业保护过程中,立法不全的问题一直严重的困扰着文化发展的保护工作:一方面由于立法工作滞后,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程序拖沓。三是文化产业保护法律权威性不高。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保护立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管理部门,造成了法律制定与支持的权威性差的问题。
(二)执法层面
执法工作的开展是法制工作的核心。这其中问题在于:由于缺乏独立主管部门,多部门执法导致分工不明执法混乱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就会出现推脱执法的情况出现以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司法层面
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必然需要公正的司法程序支撑,在文化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技术、经验的匮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侵权鉴定工作难度大:实际工作中侵权鉴定难以顺利完成。造成这一问题主要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侵权司法鉴定工作开展较晚,缺乏权威性的专家、实践工作经验与理论研究的借鉴内容。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干扰,妨碍司法独立;二是赔偿金额鉴定工作难度大。相比其他领域侵权行为,文化产业基于文化商品的双重属性——其作为一种商品形态的同时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和物的存在等特点,故而有着和其他产业显著不同的检测、检验、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标准,许多情况难以实现财务数据评估,评估鉴定出的赔偿金额难以保证公平合理。这便进一步加大了公正司法的难度。
二、改善措施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利用法律保障产业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产业整体发展。
(一)立法完善
在当前的文化产业保护立法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实现全面立法。一是严格执行依法治国理念,在文化产业保护中重视法律保护建设,以此为基础开展立法工作。二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以预防性的立法原则开展工作,实现全面保护性立法的完成。三是建立专属机构,负责文化产业立法的调研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权威性。
(二)执法严格
在文化产业保护的执法工作中,国家管理部门应积极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的执法管理部门协调统筹行业保护中的执法工作,实现执法的专业管理。二是建立行业保护执法的长期执行管理机制,如建立没有不定期抽查执法制度等,实现行业执法的长期有效。三是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配合,做好法律执行监督、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开展,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与严肃性。
(三)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为提高鉴定质量与权威性,合理科学地借鉴国际先进司法经验与工作方法有很好的实际价值。当然,这种借鉴应结合行业整体情况开展,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司法体系。
三、结束语
文化产业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存在方式的变革和政治经济关系的转移。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衡量标志直接影响着一国在全球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中国加入世贸以来,文化领域的市场运行结构经历着战略性的调整,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位置。文化产业基于其多重属性,在法律政策的监管调控的价值取向上也具有多样性。为促其稳健有序发展,切实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产业管理者与法律部门应进行密切有效沟通,结合产业实际情况与发展问题,针对文化产业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多多开展应对措施的研究。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同于其他工业操作体系的构建,不可一味借鉴他山之石,需切实结合国情,综合考量、平衡利益分配,以行业最终的长远、良好发展为根本目标,妥善制定法律制度以促成共同繁荣。
作者简介:
艾礼捷(1995~), 湖北孝感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文化产业发展;立法;执法;司法
文化产业是现代科学、工业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融合的产物,更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文化方式。随着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电子媒介带来的视觉文化时代和计算机网络引进的虚拟存在的文化方式让文化产业经历着一次又一次的爆发性革命。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做好产业的监管和引导工作,促使文化产业稳定、有序、高效地发展是首要任务。纵观近几十年的市场选择和产业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对国内文化产业在顺利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的保护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工作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一、文化产业领域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在“文化大国战略”的理念指导下,文化领域的相应国家战略系统配套和具体指导原则必须树立起来。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一般经济形态而言,文化产业属于知识经济,也即集约型经济形态。文化产业在独立发展的同时也通过带给其他产业以附加值的形式改变着一般产业的增长结构和赢利模式。故而,文化产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对宏观经济增长而言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加入世贸组织更赋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国际性的内容。而在市场调节下的产业运行存在其先天的缺陷和消极因素,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是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调整的。又由于文化产业的多重属性及其发展的灵活高速,相关法律制度在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层面难免滞后,导致监管不力,保障不完善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在我国现阶段的文化产业发展中法制的监管和指导上,最为先导和基础的立法环节中就存在着政策过于空泛和严重滞后的问题。其中原因,有总体法治建设共有的问题,也有文化产业领域基于其创新等特性而独有的困境。一是市场主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在产业运行的发展保护中,政府管理层面未贯彻依法治理的理念,在工作中习惯于使用政策性指令指导、监管市场行为。这种重政策、轻法律的方式会使法制建设工作无法实现应有的效能,政策在权威性、稳定性上不及法律的弱势也会使整个行业无法形成统一有效的秩序规范。二是缺乏法律的整体保护性。在我国当前的文化产业保护过程中,立法不全的问题一直严重的困扰着文化发展的保护工作:一方面由于立法工作滞后,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程序拖沓。三是文化产业保护法律权威性不高。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保护立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管理部门,造成了法律制定与支持的权威性差的问题。
(二)执法层面
执法工作的开展是法制工作的核心。这其中问题在于:由于缺乏独立主管部门,多部门执法导致分工不明执法混乱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就会出现推脱执法的情况出现以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司法层面
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必然需要公正的司法程序支撑,在文化领域的相关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技术、经验的匮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侵权鉴定工作难度大:实际工作中侵权鉴定难以顺利完成。造成这一问题主要由于我国文化产业侵权司法鉴定工作开展较晚,缺乏权威性的专家、实践工作经验与理论研究的借鉴内容。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干扰,妨碍司法独立;二是赔偿金额鉴定工作难度大。相比其他领域侵权行为,文化产业基于文化商品的双重属性——其作为一种商品形态的同时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和物的存在等特点,故而有着和其他产业显著不同的检测、检验、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标准,许多情况难以实现财务数据评估,评估鉴定出的赔偿金额难以保证公平合理。这便进一步加大了公正司法的难度。
二、改善措施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利用法律保障产业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产业整体发展。
(一)立法完善
在当前的文化产业保护立法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实现全面立法。一是严格执行依法治国理念,在文化产业保护中重视法律保护建设,以此为基础开展立法工作。二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以预防性的立法原则开展工作,实现全面保护性立法的完成。三是建立专属机构,负责文化产业立法的调研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权威性。
(二)执法严格
在文化产业保护的执法工作中,国家管理部门应积极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的执法管理部门协调统筹行业保护中的执法工作,实现执法的专业管理。二是建立行业保护执法的长期执行管理机制,如建立没有不定期抽查执法制度等,实现行业执法的长期有效。三是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配合,做好法律执行监督、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开展,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与严肃性。
(三)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为提高鉴定质量与权威性,合理科学地借鉴国际先进司法经验与工作方法有很好的实际价值。当然,这种借鉴应结合行业整体情况开展,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司法体系。
三、结束语
文化产业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存在方式的变革和政治经济关系的转移。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衡量标志直接影响着一国在全球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中国加入世贸以来,文化领域的市场运行结构经历着战略性的调整,在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位置。文化产业基于其多重属性,在法律政策的监管调控的价值取向上也具有多样性。为促其稳健有序发展,切实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产业管理者与法律部门应进行密切有效沟通,结合产业实际情况与发展问题,针对文化产业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多多开展应对措施的研究。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同于其他工业操作体系的构建,不可一味借鉴他山之石,需切实结合国情,综合考量、平衡利益分配,以行业最终的长远、良好发展为根本目标,妥善制定法律制度以促成共同繁荣。
作者简介:
艾礼捷(1995~), 湖北孝感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