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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现实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方式仍然是司法解释。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即可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院既不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也不能以违宪审查的方式参与公共政策形成,判例是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