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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我国当前工程建设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解决主要问题的对策做初步探讨,同时对监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制度 监理企业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710075-01
一、引言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始于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 建字142号文件,1997年11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中明确降调“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同时提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内容,为工程监理在建设体制中的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监理稳步发展起来。
通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保证工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工程建设良性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也表现出了不够完善的一面,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表现出一些不足。
二、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不足
(一)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监理原则上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但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能事先深入掌握和熟悉;如果遇到工程建设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工程建设时间长、影响因素多的项目,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业主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实际上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落实,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1]。
(三)监理工程师并非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应该是全面的检查。
(四)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工程师监理的结果
监理是按照业主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或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三方均清醒地认识到并在履约中落实,因此,任何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工程师一方面监理的结果。
(五)监理服务取费低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导致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致使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取费维持在很低的水平。随之也带来一些问题:
1. 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
2.监理人员待遇偏低
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
三、我国监理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对上述监理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原因。
(一)内部原因
监理制度表现出不足,究其内部原因就是监理行业发展的不成熟造成的。建设监理制度仅20余年,是一种相对来说很年轻的行业,目前监理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缺少前瞻性思维、缺乏理论研究与指导、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大多数从业人员来自纯技术行业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在行业间展开学习、使企业资本积累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少,限制了建设项目监理行业发展[2]。
(二)外部原因
首先,从社会整个建设市场来看,各方面主体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控制”权、压低或拖欠监理费,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又偏少,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的观念影响,职能部门专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与现行体制、制度的矛盾导致机制与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或规定的滞后、不协调,致使业主不愿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与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缩小范围,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如何对我国监理制度进行改进
(一)主管部门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及时制定出台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监理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在“十一五规划”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对建筑业新的挑战,促使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建设工程领域原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修正,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施的工作权限、内容、程序、要求、规范、招投标等进一步明确,初步形成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完善行业系统,深化体制改革
1.推进组织结构的调整。工程监理行业应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促使大型监理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人才优化组合、项目管理水平、新技术的研发等方面有所创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为城镇监理企业提供帮助,监理企业也应加大改制改组力度,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型专业化监理企业,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通过行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最终建立起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
2.加快产权结构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监理行业应广泛吸收多种所有制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加快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步伐。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信用。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信誉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教育和督促执业人员依法经营和从业,保证监理行业工作的质量,营造良好的监理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内的学习、培训、交流工作,加强城镇监理企业与同行之间的学习、交往与合作,提升自己的监理水平,维护行业声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企业创新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1.加强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工作发展的基础是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特别是专业素质偏低的工程监理企业要联系有关方面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建设学习型组织,形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2.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抓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五、我国监理制度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逐步自身完善的同时,可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总体实力比较弱的特点,建设项目监理公司可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首先,如果监理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强,应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以为业主提供“建设工程专业化、全方位、全过程咨询管理”为企业定位,顺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向国际方向迈进。
其次,如果监理企业的实力暂时不够强大,那么监理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重点侧重于项目某一阶段或某类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使企业向专业化方向找出路。
(二)工程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发展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体制方面, 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国外的项目管理咨询行业的运作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我国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重组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这样可以在根据市场的需求,增加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服务范围。组建运营后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对重点行业的典型投资项目, 应进行评估, 总结项目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这对我国项目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借鉴作用。
六、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相信经过多方面的扶持与支持,可以得到更好的改进,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未来的咨询与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杨萍:对现阶段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看法[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 2007/12(6):76-78.
[2]谭文烜:工程监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广东建材.2008(2):71-73.
作者简介:
张永安,男,1996年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经济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制度 监理企业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710075-01
一、引言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始于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 建字142号文件,1997年11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中明确降调“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同时提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内容,为工程监理在建设体制中的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监理稳步发展起来。
通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保证工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工程建设良性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也表现出了不够完善的一面,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表现出一些不足。
二、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不足
(一)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监理原则上应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但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能事先深入掌握和熟悉;如果遇到工程建设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工程建设时间长、影响因素多的项目,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业主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实际上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落实,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1]。
(三)监理工程师并非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应该是全面的检查。
(四)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工程师监理的结果
监理是按照业主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或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绝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三方均清醒地认识到并在履约中落实,因此,任何工程质量不是监理工程师一方面监理的结果。
(五)监理服务取费低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导致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致使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取费维持在很低的水平。随之也带来一些问题:
1. 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
2.监理人员待遇偏低
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
三、我国监理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
对上述监理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原因。
(一)内部原因
监理制度表现出不足,究其内部原因就是监理行业发展的不成熟造成的。建设监理制度仅20余年,是一种相对来说很年轻的行业,目前监理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缺少前瞻性思维、缺乏理论研究与指导、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的深度和范围不够、依赖于政府的扶持、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大多数从业人员来自纯技术行业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专业素质偏低,组织协调能力不足、不能在行业间展开学习、使企业资本积累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少,限制了建设项目监理行业发展[2]。
(二)外部原因
首先,从社会整个建设市场来看,各方面主体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资控制”权、压低或拖欠监理费,而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又偏少,也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彻底。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职能的观念影响,职能部门专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与现行体制、制度的矛盾导致机制与制度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或规定的滞后、不协调,致使业主不愿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与管理权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内容缩小范围,制约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如何对我国监理制度进行改进
(一)主管部门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规范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先决条件,及时制定出台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监理行业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在“十一五规划”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对建筑业新的挑战,促使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建设工程领域原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修正,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工程监理实施的工作权限、内容、程序、要求、规范、招投标等进一步明确,初步形成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完善行业系统,深化体制改革
1.推进组织结构的调整。工程监理行业应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促使大型监理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人才优化组合、项目管理水平、新技术的研发等方面有所创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为城镇监理企业提供帮助,监理企业也应加大改制改组力度,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型专业化监理企业,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通过行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最终建立起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
2.加快产权结构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监理行业应广泛吸收多种所有制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加快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步伐。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信用。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信誉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教育和督促执业人员依法经营和从业,保证监理行业工作的质量,营造良好的监理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内的学习、培训、交流工作,加强城镇监理企业与同行之间的学习、交往与合作,提升自己的监理水平,维护行业声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企业创新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1.加强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工作发展的基础是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特别是专业素质偏低的工程监理企业要联系有关方面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建设学习型组织,形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2.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抓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施工阶段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五、我国监理制度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逐步自身完善的同时,可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总体实力比较弱的特点,建设项目监理公司可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首先,如果监理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强,应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以为业主提供“建设工程专业化、全方位、全过程咨询管理”为企业定位,顺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向国际方向迈进。
其次,如果监理企业的实力暂时不够强大,那么监理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重点侧重于项目某一阶段或某类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使企业向专业化方向找出路。
(二)工程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发展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体制方面, 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国外的项目管理咨询行业的运作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我国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重组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这样可以在根据市场的需求,增加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服务范围。组建运营后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对重点行业的典型投资项目, 应进行评估, 总结项目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这对我国项目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借鉴作用。
六、结束语
总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相信经过多方面的扶持与支持,可以得到更好的改进,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未来的咨询与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杨萍:对现阶段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看法[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 2007/12(6):76-78.
[2]谭文烜:工程监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广东建材.2008(2):71-73.
作者简介:
张永安,男,1996年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经济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