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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是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当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对待,重点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近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可以说是政府和企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就业困难的群体,由于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而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因此,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应引起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齐抓共管,有方案、有落实,有分工、有协作,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要抓好基础工作
1.制定政策、建立方案。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只解决他们单方面的问题还远远不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中的“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对就业援助行动进一步做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认真贯彻指示精神,是做好援助行动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也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指南,依据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方案,是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保障。因此,制定政策、建立方案,是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非常必要。
2.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情况。有政策、有方案,最重要的是抓落实。在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过程中,应该首先摸清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群体的相关情况,将援助对象按照需求和重点进行分类,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有重点、有次序的进行。做到人员数量清,人员类别清,特困家庭清、特殊人员清、人员素质清。
二、实现再就业援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由于经受失业的磨难,内心世界受到一定的创伤,安抚他们的心态,做好稳定工作,是实现就业援助行动的前提。我们在指导咨询过程中,要把国家的政策讲清、讲透,让失业人员感觉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咨询活动,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事例,树立实现再就业的信心,激发再就业的主动性。同时,使他们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处方创业意识;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给自身一个正确的定位,采取灵活的方式,多渠道就业。
2.开展就业信息和岗位的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介绍部门,要广泛集就业信息,开辟就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信息。
3.开展技能培训援助。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技能培训。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进行定向培训,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培训费用可采取地方政府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为法。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困难,地方政府部门应承担主要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
4.开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就应该理顺的问题。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对出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帐户,应及时接受、清对,保证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对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帮助他们进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为减轻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年龄,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北京市的做法就比较好,自由职业人,女50岁、男55岁就可以退休。此举对于像我国这样劳动力过剩、面临就业压力过大的国家来说,值得推广。
5.开展人事代理援助。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会待业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等,按照本人意愿,地方职业介绍部门应给予无偿代理服务,按照代理人要求,依据本人档案材料,为代理人开具证明,接续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开重新就业的,可比照职工流动,依据人事档案介绍行政、工资关系,为他们的再就业提供便利。
6.开展对特困群体的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大部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甚至有些家庭生活、子女就学都存在问题,在对他们实施就业援助过程当中,应该引起特别重视。有关管理部门不但要定期、不定期到家中走访,对于特困家庭还要从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保障基本生活,避免由于工作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在下岗失业人员当中,不但有些家庭生活困难,还有些人员下岗后患病,需要救治,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相关管理部门要关心、慰问,还应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金。
三、建立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保障就业援助行动有效实施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一项阶段性工程,搞好这项工程,必须以资金作保障。再就业援助资金筹集可通过财政拨款、再就业资金调剂、资助等形式,保证资金的需求。在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把关,严禁挤占挪用,将资金用足用好,真正起到援助作用,用到实处。
总之,实施就业援助显然难度很大,但路子很宽,需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必须转变作风,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三个代表”的思想,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姿态,满腔热情地抓落实,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这样,就业援助才能收到实效。
近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可以说是政府和企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就业困难的群体,由于技能单一、文化程度偏低,而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因此,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应引起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齐抓共管,有方案、有落实,有分工、有协作,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要抓好基础工作
1.制定政策、建立方案。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只解决他们单方面的问题还远远不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中的“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对就业援助行动进一步做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认真贯彻指示精神,是做好援助行动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再就业援助行动要点”也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指南,依据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方案,是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保障。因此,制定政策、建立方案,是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非常必要。
2.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情况。有政策、有方案,最重要的是抓落实。在实现再就业援助行动过程中,应该首先摸清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群体的相关情况,将援助对象按照需求和重点进行分类,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有重点、有次序的进行。做到人员数量清,人员类别清,特困家庭清、特殊人员清、人员素质清。
二、实现再就业援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由于经受失业的磨难,内心世界受到一定的创伤,安抚他们的心态,做好稳定工作,是实现就业援助行动的前提。我们在指导咨询过程中,要把国家的政策讲清、讲透,让失业人员感觉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咨询活动,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事例,树立实现再就业的信心,激发再就业的主动性。同时,使他们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处方创业意识;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给自身一个正确的定位,采取灵活的方式,多渠道就业。
2.开展就业信息和岗位的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介绍部门,要广泛集就业信息,开辟就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信息。
3.开展技能培训援助。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技能培训。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进行定向培训,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培训费用可采取地方政府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为法。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困难,地方政府部门应承担主要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
4.开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就应该理顺的问题。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对出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险帐户,应及时接受、清对,保证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对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帮助他们进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为减轻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年龄,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北京市的做法就比较好,自由职业人,女50岁、男55岁就可以退休。此举对于像我国这样劳动力过剩、面临就业压力过大的国家来说,值得推广。
5.开展人事代理援助。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会待业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等,按照本人意愿,地方职业介绍部门应给予无偿代理服务,按照代理人要求,依据本人档案材料,为代理人开具证明,接续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开重新就业的,可比照职工流动,依据人事档案介绍行政、工资关系,为他们的再就业提供便利。
6.开展对特困群体的援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大部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甚至有些家庭生活、子女就学都存在问题,在对他们实施就业援助过程当中,应该引起特别重视。有关管理部门不但要定期、不定期到家中走访,对于特困家庭还要从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保障基本生活,避免由于工作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在下岗失业人员当中,不但有些家庭生活困难,还有些人员下岗后患病,需要救治,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相关管理部门要关心、慰问,还应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金。
三、建立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保障就业援助行动有效实施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一项阶段性工程,搞好这项工程,必须以资金作保障。再就业援助资金筹集可通过财政拨款、再就业资金调剂、资助等形式,保证资金的需求。在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把关,严禁挤占挪用,将资金用足用好,真正起到援助作用,用到实处。
总之,实施就业援助显然难度很大,但路子很宽,需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必须转变作风,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三个代表”的思想,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姿态,满腔热情地抓落实,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这样,就业援助才能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