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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之际,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概念的界定对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兴业态,跨境电商平台于农产品跨境交易的运用正使我国及各相关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概念的传统界定日益面临适用困境。借鉴吸收OECD最新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七最终报告的有益建议,重构有助于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的常设机构概念应是未来我国推动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