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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是物权立法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历史角度看,物权法的独立是财产立法的进步,是历史的必然,而无体财产单独立法是大陆法系的通例.物权法以有体物为基础而形成的体系构造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并且从整个民法体系看,民法回应了无体财产扩张的趋势.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应成为立法的优先选择.此外,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也是中国的现实要求.进一步完善财产法体系的任务应该由制定民法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