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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和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交通立法十分发达。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人由左,出由右”的规定,率先在首都长安城实行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
高昌城,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南门口的大道边。百姓史拂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8岁,两个孩童坐在店前路旁玩耍。这一天,受雇于靳嗔奴的康失芬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
这一事故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现代人简直如出一辙:打官司。
可能你会觉得很吃惊,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百姓史拂牒”。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實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林杨摘自《牛城晚报》
高昌城,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南门口的大道边。百姓史拂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8岁,两个孩童坐在店前路旁玩耍。这一天,受雇于靳嗔奴的康失芬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
这一事故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现代人简直如出一辙:打官司。
可能你会觉得很吃惊,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百姓史拂牒”。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實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林杨摘自《牛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