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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授予可视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而学位撤销并非授予的延伸,而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学位撤销的标准参照学位授予的标准可分为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但是应该更严苛。撤销该授益性行政行为受到时间、程序等因素限制,即学术事项无时间限制,而非学术事项则只限于事前撤销;学位撤销的程序遵循正当程序而非法定程序原则,包括启动程序、告知程序和听取意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