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理论上经济法责任并不具独立性。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逐渐成熟,确立经济法责任独立地位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法治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经济法;经济法价值
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中,公司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它与人类社会紧密连接,并以其直观的经济数值来证明其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立法习惯等的差异,公司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①
综合公司一般定义,我们来考察下公司的一般特征。首先,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运营过程中,旨在获得超出所投入的财物的经济利益。营利是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可以说利润的驱使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基础,而利润的获得与运用将不断推进公司的发展。其次,公司具有经营性。作为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之一,公司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实行经济核算,持续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活动。②而公司的经营性主要表现在经营的具有范围性、自主性与连续性。最后公司具有独立性。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主要表现在公司财产与其法人和股东的财产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同时还表现在公司的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③公司责任独立重点是财产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采用破产还债。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有效地增强了公司吸纳资本的能力。
二、从公司法的特征初探经济法
公司法即规范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公司法是具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公司在设立运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对通过认证的公司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其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增加了公司的自主性。于此我们看到了经济法中适度干预原则的体现。适度干预原则是国家或者经济自主团体应当在充分重视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是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国家干预不能完全替代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但市场自发的缺陷性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内,不能压制住市场主体的创造性。
第二,公司法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产物。公司法以调节公司的组织关系为主要内容,并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的经营活动关系。既对自身所调整的社会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作全面规范,又规范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该处体现出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主要强调了市场主体自主。自主即各个市场主体相对于交易对象、竞争对手、规制主体和调控主体,能够根据市场信息和预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自由选择而不受相关主体的限制。公司按照市场的客观需求在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则前提下,自主决定生产经营,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则,可表现为不断努力自我发展,在竞争中存续,也可为公司进行自我约束,行为自律。其次,经济利益可通过共享机制来实现,股东可根据自己所投入份额来享受利润。职工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并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立法过程中各国公司组织形态相类似并互相借鉴,使公司法具有国际性并脱离不了国际市场。处于国际市场抑或是国内市场,经济主体都在竞争中成长,优胜劣汰,恰当的体现了经济法维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市场主体的竞争带动了资源的配置与流通,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推动力。故保护好市场主体的竞争有助于稳定市场。
三、从公司法的追求价值剖析经济法价值
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公司法人的资格。它保护公司本身利益,更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便是公司法确立的重要目的。
公司法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法上的效率价值。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④从公司法的保护公司自身权益、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更多的展现出来的是一种个体效率。但居于社会中,效率具有社会性。个体效率的最大化并不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公司法在致力于保护个体效率的同时,终极是实现社会交易安全与秩序这一社会整体效率。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中,必须以提高社会效率为中心。发展市场经济,追求个体效率,必须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效率为导向。从而使得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互相依存、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从公司法的责任研究经济法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法的责任多数体现为公司的财产责任。即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无法消除债务责任时,多以破产方式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理论上经济法责任并不具独立性。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逐渐成熟,确立经济法责任独立地位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法治的需要。在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中,关于公司法的有上市公司的PT制度与黑名单制度等。以外,经济法还具有其他典型独特责任形态,例如国家决策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资质减免、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等。经济法的责任还是以社会性为落脚点,而当下公司已在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向社会效益转变,在公司法律框架下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
五、我国公司法发展对策
为保证公司的健全性,放松政府管制、简化行政流程,提高公司运行效率,鼓励创业,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实现保护公司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司公信力以及强化法律保护效率的目标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释放公司运营的自主性,保护公司的活力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简化公司设立、重组程序。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公司依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除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外,取消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
第二,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治理关系作出安排。
2、降低公司资本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简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参照多数国家公司法的模式,对股票发行条件和公司的业绩记录并不作要求,维护投资人利益安全。
3、保障投资安全度,提高公司公信力
.增加公司透明度。改进公司公示制度,确保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
六、结语
在公司法中我们看到了经济法若干原则的体现,根据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的结合,我们探析到公司法并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关于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初步探讨结合了经济法原则与责任,论述中还有不尽完整的地方,希望得到大家指正。
注释:
①曹胜亮:《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②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③孙晓洁:《公司法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④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作者简介:李洁(1988-),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方向。
关键词:公司;经济法;经济法价值
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现代社会中,公司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它与人类社会紧密连接,并以其直观的经济数值来证明其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立法习惯等的差异,公司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①
综合公司一般定义,我们来考察下公司的一般特征。首先,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运营过程中,旨在获得超出所投入的财物的经济利益。营利是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可以说利润的驱使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基础,而利润的获得与运用将不断推进公司的发展。其次,公司具有经营性。作为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之一,公司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实行经济核算,持续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活动。②而公司的经营性主要表现在经营的具有范围性、自主性与连续性。最后公司具有独立性。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主要表现在公司财产与其法人和股东的财产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同时还表现在公司的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③公司责任独立重点是财产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采用破产还债。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有效地增强了公司吸纳资本的能力。
二、从公司法的特征初探经济法
公司法即规范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公司法是具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公司在设立运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对通过认证的公司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其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增加了公司的自主性。于此我们看到了经济法中适度干预原则的体现。适度干预原则是国家或者经济自主团体应当在充分重视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是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国家干预不能完全替代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但市场自发的缺陷性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内,不能压制住市场主体的创造性。
第二,公司法是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产物。公司法以调节公司的组织关系为主要内容,并调整部分与公司组织关系密切的经营活动关系。既对自身所调整的社会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作全面规范,又规范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该处体现出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主要强调了市场主体自主。自主即各个市场主体相对于交易对象、竞争对手、规制主体和调控主体,能够根据市场信息和预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自由选择而不受相关主体的限制。公司按照市场的客观需求在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则前提下,自主决定生产经营,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则,可表现为不断努力自我发展,在竞争中存续,也可为公司进行自我约束,行为自律。其次,经济利益可通过共享机制来实现,股东可根据自己所投入份额来享受利润。职工有权参与公司管理并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立法过程中各国公司组织形态相类似并互相借鉴,使公司法具有国际性并脱离不了国际市场。处于国际市场抑或是国内市场,经济主体都在竞争中成长,优胜劣汰,恰当的体现了经济法维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市场主体的竞争带动了资源的配置与流通,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推动力。故保护好市场主体的竞争有助于稳定市场。
三、从公司法的追求价值剖析经济法价值
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公司法人的资格。它保护公司本身利益,更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便是公司法确立的重要目的。
公司法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法上的效率价值。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④从公司法的保护公司自身权益、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更多的展现出来的是一种个体效率。但居于社会中,效率具有社会性。个体效率的最大化并不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公司法在致力于保护个体效率的同时,终极是实现社会交易安全与秩序这一社会整体效率。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中,必须以提高社会效率为中心。发展市场经济,追求个体效率,必须以提高和不损害社会效率为导向。从而使得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互相依存、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从公司法的责任研究经济法之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法的责任多数体现为公司的财产责任。即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无法消除债务责任时,多以破产方式承担。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传统理论上经济法责任并不具独立性。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逐渐成熟,确立经济法责任独立地位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法治的需要。在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中,关于公司法的有上市公司的PT制度与黑名单制度等。以外,经济法还具有其他典型独特责任形态,例如国家决策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资质减免、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等。经济法的责任还是以社会性为落脚点,而当下公司已在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向社会效益转变,在公司法律框架下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服务。
五、我国公司法发展对策
为保证公司的健全性,放松政府管制、简化行政流程,提高公司运行效率,鼓励创业,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实现保护公司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司公信力以及强化法律保护效率的目标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释放公司运营的自主性,保护公司的活力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简化公司设立、重组程序。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公司依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除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外,取消公司登记的前置程序。
第二,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治理关系作出安排。
2、降低公司资本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简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参照多数国家公司法的模式,对股票发行条件和公司的业绩记录并不作要求,维护投资人利益安全。
3、保障投资安全度,提高公司公信力
.增加公司透明度。改进公司公示制度,确保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
六、结语
在公司法中我们看到了经济法若干原则的体现,根据个体效率与社会效率的结合,我们探析到公司法并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关于经济法与公司法的初步探讨结合了经济法原则与责任,论述中还有不尽完整的地方,希望得到大家指正。
注释:
①曹胜亮:《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②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③孙晓洁:《公司法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④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作者简介:李洁(1988-),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