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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为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郭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郭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郭某的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14年,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伤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