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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条第二款还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形式确立对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民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