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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逐年递增,其家庭养老问题倍受关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当前逐步进入老年阶段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是独生子女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本文通过对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做出分析,试图通过保险途径来解决部分问题。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保障
我国自197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1980年正式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了女政策以来,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相伴随,生育率水平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
一、问题的提出
(一)独生子女家庭成为社会主要单元
自20世纪70年代政府为了缓解人口过多的压力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自1980年以来,中国独生子女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很多中国家庭成为三口之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1997年全国有近7380万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到了21.96%,2003年有8000多万对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这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庞大的社会群体。
(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日益显现
如果将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作为第一批独生子女的话,那么在2015年左右,这批人将进入老龄阶段,也就是说大约5年以后,我国将面临第一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问题。据专家估计,我国独生子女总数在8300-9000万之间,而85%左右为城市独生子女。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形式的背景下,随着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相对于传统的扩展家庭来说,城市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养老风险。解决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既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关系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宏观目标的实现。
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定义
“风险”指的是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要解释什么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首先要讨论下什么是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自愿行为或社会高强度推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后,在独生子女家庭结构自身缺陷和外部触发因子作用下,在独生子女遭遇社会化不全、病残、伤害、死亡、犯罪等意外事件后,独生子女家庭遭受伤害或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家庭风险主要是家庭成员生存风险和家庭的持续发展风险。
三、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未老先空一“空巢”
随着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他们的家庭只剩下了父母二人,就形成了空巢家庭。根据北京市老龄委的调查,1999年该市老人家庭的“空巢”比例为34%,2003年达到了38万户,占全市老年人家庭总数的38%,其中“空巢”老人约为69万,占全市老龄人口的40%。上海市这一比例在1999年味36.8%;天津市城镇人口中空巢比例为55.06%。因此,“空巢”家庭也是现代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的必然趋势。
(二)经济收入减少的风险
与传统的老年空巢家庭不同,我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组成的中年空巢家庭巢虽空,经济压力不减。存在的问题为:
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子女和教育投资的不断增加,成年独生子女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当经济困难时,他们优先考虑自己还是孩子还是优先考虑老人;
2 “4-2-1”家庭中,成年独生子女经济援助分摊到至少4个老人中,这种局面能否对老人起到经济保障作用;
3 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老人如何进行经济赡养,
4 把原来由两个或者更多子女责任压在一个孩子身上,独生子女父母可能否得到,同样的经济支持,同时对独生子女来说同样负担要加重几倍。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2004年8月9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做客样式“新闻会客厅”时提到:“根据我们的调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人数大概有30多万,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必须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也经常听说,某某家的孩子,不到18岁得了癌症,花了20万没有治好,孩子最后死了,由于给孩子治病四处借债,经济上又面临沉重的负担。于是有人发出:“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可我的孩子意外去世了,我现在面临许多困难,不知道由谁来管?”
根据中国疾病监测和伤害流行病学调查:全国每年约4000万名中小学生遭受各种意外伤害,其中有1360万人需要门诊或急诊治疗,335万人需要住院;正常功能受损的有120万人,致残高达40万人,中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意外伤害严重威胁我国独生子女的安全。
独生子女的病残、伤害会引起孩子的失能,孩子—旦失能,父母从孩子处得到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就会减少;同样, B家长出现意外伤害导致病残、死亡也会导致独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负和经济负担加重。独生子女的病残、伤亡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具有毁灭性的打击
四、我国养老和医疗保障的不完善
养老的途径分为两种,分别为非经济性养老和经济性养老。非经济性养老主要是社会学和人口学探讨的问题,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经济性养老方式,即物质或货币供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三支柱”体系的养老方式。但对于上世纪70年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来说大部分享受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并不普及。根据数据统计,2003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52.6%,也就是说仍然有近半数的城镇职工没有纳入到最近本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来。也就是说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同时,覆盖和普及面也并不完善。
另一方面,老年医疗保障状况也是不容乐观。根据2000年城市老年人口健康状况的统计分析,我国老年人对自身健康评价良好和好的仅占27.8%,有近6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就医率和住院率也比较高,住院时间长,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加。但,我国老年人能享受公费医疗的城市在2000年的时候只有60%。同时,在依靠家庭方面,城市子女负担医疗费用为15.7%,此外在就诊后应该住院而没有住院的原因中,经济上的原因占到了近2/3。这都表明,经济上的压力以及医疗费用的压力,已经成为老年人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缓解独生子女家庭风险
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首先要了解商业保险的保障职能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从保险的基本职能我们可以看出,商业性的人身保险对于防范独生子女家庭中无论是子女还是父母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相互补充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我们知道,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虽然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但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覆盖全社会,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用以对社保不能覆盖的领域和保障程度不够的部分消费者提供保险。因此不能说完全依靠社会保险就能够抵御未来家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从实践看,近年来社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日益普遍。一方面,在公共社保的制度中,个体、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社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制度框架的设计或修改原有制度框架,在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领域,政府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例如我国在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总的来说,在应对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风险上,如果说单纯的靠社会保险来发挥作用的话其效果可见一斑,但是如果再次之上,大力推行商业保险的话,相信商保一定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保障
我国自197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1980年正式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了女政策以来,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相伴随,生育率水平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
一、问题的提出
(一)独生子女家庭成为社会主要单元
自20世纪70年代政府为了缓解人口过多的压力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自1980年以来,中国独生子女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很多中国家庭成为三口之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1997年全国有近7380万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达到了21.96%,2003年有8000多万对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证。这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成为庞大的社会群体。
(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日益显现
如果将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作为第一批独生子女的话,那么在2015年左右,这批人将进入老龄阶段,也就是说大约5年以后,我国将面临第一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问题。据专家估计,我国独生子女总数在8300-9000万之间,而85%左右为城市独生子女。在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形式的背景下,随着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相对于传统的扩展家庭来说,城市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更多的养老风险。解决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既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关系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宏观目标的实现。
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定义
“风险”指的是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要解释什么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首先要讨论下什么是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自愿行为或社会高强度推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后,在独生子女家庭结构自身缺陷和外部触发因子作用下,在独生子女遭遇社会化不全、病残、伤害、死亡、犯罪等意外事件后,独生子女家庭遭受伤害或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家庭风险主要是家庭成员生存风险和家庭的持续发展风险。
三、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未老先空一“空巢”
随着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他们的家庭只剩下了父母二人,就形成了空巢家庭。根据北京市老龄委的调查,1999年该市老人家庭的“空巢”比例为34%,2003年达到了38万户,占全市老年人家庭总数的38%,其中“空巢”老人约为69万,占全市老龄人口的40%。上海市这一比例在1999年味36.8%;天津市城镇人口中空巢比例为55.06%。因此,“空巢”家庭也是现代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的必然趋势。
(二)经济收入减少的风险
与传统的老年空巢家庭不同,我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组成的中年空巢家庭巢虽空,经济压力不减。存在的问题为:
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子女和教育投资的不断增加,成年独生子女的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当经济困难时,他们优先考虑自己还是孩子还是优先考虑老人;
2 “4-2-1”家庭中,成年独生子女经济援助分摊到至少4个老人中,这种局面能否对老人起到经济保障作用;
3 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老人如何进行经济赡养,
4 把原来由两个或者更多子女责任压在一个孩子身上,独生子女父母可能否得到,同样的经济支持,同时对独生子女来说同样负担要加重几倍。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2004年8月9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做客样式“新闻会客厅”时提到:“根据我们的调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人数大概有30多万,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必须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也经常听说,某某家的孩子,不到18岁得了癌症,花了20万没有治好,孩子最后死了,由于给孩子治病四处借债,经济上又面临沉重的负担。于是有人发出:“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可我的孩子意外去世了,我现在面临许多困难,不知道由谁来管?”
根据中国疾病监测和伤害流行病学调查:全国每年约4000万名中小学生遭受各种意外伤害,其中有1360万人需要门诊或急诊治疗,335万人需要住院;正常功能受损的有120万人,致残高达40万人,中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意外伤害严重威胁我国独生子女的安全。
独生子女的病残、伤害会引起孩子的失能,孩子—旦失能,父母从孩子处得到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就会减少;同样, B家长出现意外伤害导致病残、死亡也会导致独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负和经济负担加重。独生子女的病残、伤亡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具有毁灭性的打击
四、我国养老和医疗保障的不完善
养老的途径分为两种,分别为非经济性养老和经济性养老。非经济性养老主要是社会学和人口学探讨的问题,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经济性养老方式,即物质或货币供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三支柱”体系的养老方式。但对于上世纪70年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来说大部分享受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并不普及。根据数据统计,2003年,城镇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52.6%,也就是说仍然有近半数的城镇职工没有纳入到最近本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来。也就是说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同时,覆盖和普及面也并不完善。
另一方面,老年医疗保障状况也是不容乐观。根据2000年城市老年人口健康状况的统计分析,我国老年人对自身健康评价良好和好的仅占27.8%,有近6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就医率和住院率也比较高,住院时间长,医疗保险支出不断增加。但,我国老年人能享受公费医疗的城市在2000年的时候只有60%。同时,在依靠家庭方面,城市子女负担医疗费用为15.7%,此外在就诊后应该住院而没有住院的原因中,经济上的原因占到了近2/3。这都表明,经济上的压力以及医疗费用的压力,已经成为老年人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缓解独生子女家庭风险
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首先要了解商业保险的保障职能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从保险的基本职能我们可以看出,商业性的人身保险对于防范独生子女家庭中无论是子女还是父母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相互补充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我们知道,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虽然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但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覆盖全社会,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用以对社保不能覆盖的领域和保障程度不够的部分消费者提供保险。因此不能说完全依靠社会保险就能够抵御未来家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从实践看,近年来社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日益普遍。一方面,在公共社保的制度中,个体、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社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制度框架的设计或修改原有制度框架,在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领域,政府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例如我国在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总的来说,在应对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风险上,如果说单纯的靠社会保险来发挥作用的话其效果可见一斑,但是如果再次之上,大力推行商业保险的话,相信商保一定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