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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摘 要: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了判决。秦女士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被乘客颜某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该车为网约车,且为非巡游式出租车,造成了秦女士的损失,各方均不承认自己有责任,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上发生了巨大爭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由交强险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以及网约车乘客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文就网约车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各方责任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网约车概述
1.网约车概念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由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乘客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如所在位置、目的地等),网络平台将乘客的信息反馈给车辆驾驶员,由车辆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载客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
2.网约车性质
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在性质有区别,巡游出租车主要是依法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的营运车辆,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为乘客提供服务;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平台为乘客提供服务,如果网约车没有通过平台,直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那么车辆的运营是违法的,即为我们常说的“黑车”。网约车司机如果想要进入网络平台进行营运,需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营运。网约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责任认定
在北京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之前,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案例,但是在裁判时都没有具体的思路与依据,网络平台大多以其目的是促成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运送协议而规避责任。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为这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网络平台于网约司机责任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且该责任为承运人责任,这就表明否定了网约平台一直以来规避责任的事由。司机是接受网络平台的指派,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该合同实际上是网络平台与乘客间的合同,司机仅为提供劳动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发生侵权纠纷时,由接受劳动一方即网络平台来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责任
保险公司在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其抗辩事由为网约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从营运车辆变为非营运,从而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而根据《保险法》,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围,车辆性质的改变并不能影响保险公司在强制险中的责任认定,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若网约车存在商业保险时,商业保险并不是强制交的,而是出于自愿交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因此,当网约车的性质由私家车变为运营车辆时,商业保险公司是有理由免责的。对于超出强险的部分,由网约平台承担责任,对于网约车司机存在过错的,由网约平台向司机追偿。
3.乘客责任
在该案中,乘客在下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这个方面属于每个人都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意识,乘客在没有注意的情况下打开车门,造成了路人颜某的损失,乘客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国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相关规定及不足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仅可以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预约平台的责任,应该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该条对网约平台的性质作出了认定,网约平台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是承运关系的一方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审理案件中,我们更多的是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但是在这几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立法方面上存在着不足。
四、完善意见
首先,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法为2016年11月颁布的,规定了关于网约车的一些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发生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方面规定则并不完备,仅仅规定了网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关于其他方面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些内容上应该进行具体的规定。如,增加关于责任认定的条文,不仅仅局限于规定网络平台的责任,同时规定关于服务车辆本身存在违法时的责任。
其次,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网约车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预约式客运,而在修改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免会有依据不足,发生混淆的情况。我们可以在第六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关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从而使该类案件在今后处理时可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完善《保险法》中关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增加关于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索赔的内容。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强制保险无论其车辆性质如何,强制保险都是要交的,而对于商业保险则应该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若保险公司与车辆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即使改变车辆性质时保险公司也要负责,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对约定的部分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约车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相关的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成为了我们要面临的一个新兴问题,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吸取以往案例中的经验,考虑到网约平台、网约车、保险公司等各个主体间的关系与联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北京网约车新规:车辆性质需为预约出租客运(2016-10-08)[EB/OL].http://auto.sina.com.cn/news/ct/2016-10-08/detail-ifxwrhpn9381026.shtml
[2]王丽丽.网约车肇事,怎么赔.检察日报,2016年9月19日第005版
[3]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三明学院学报,2016年第33卷10月第5期
[4]姚琳,赵安康.网约车合法后,交通事故案怎么审.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5日第003版
[5]杨清清.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平台方难辞其咎.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2月6日第017版
[6]方路南,蒋丽萍,董兴辉.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博览,2016·11(中)
[7]柴宝亭.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析.汽车与安全,2013年O8期
作者簡介:
李智,女,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摘 要: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了判决。秦女士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被乘客颜某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该车为网约车,且为非巡游式出租车,造成了秦女士的损失,各方均不承认自己有责任,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上发生了巨大爭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由交强险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以及网约车乘客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文就网约车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各方责任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网约车概述
1.网约车概念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由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乘客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如所在位置、目的地等),网络平台将乘客的信息反馈给车辆驾驶员,由车辆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载客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
2.网约车性质
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在性质有区别,巡游出租车主要是依法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的营运车辆,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为乘客提供服务;而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平台为乘客提供服务,如果网约车没有通过平台,直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那么车辆的运营是违法的,即为我们常说的“黑车”。网约车司机如果想要进入网络平台进行营运,需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营运。网约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责任认定
在北京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之前,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案例,但是在裁判时都没有具体的思路与依据,网络平台大多以其目的是促成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运送协议而规避责任。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为这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网络平台于网约司机责任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且该责任为承运人责任,这就表明否定了网约平台一直以来规避责任的事由。司机是接受网络平台的指派,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该合同实际上是网络平台与乘客间的合同,司机仅为提供劳动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发生侵权纠纷时,由接受劳动一方即网络平台来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责任
保险公司在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其抗辩事由为网约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从营运车辆变为非营运,从而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而根据《保险法》,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围,车辆性质的改变并不能影响保险公司在强制险中的责任认定,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若网约车存在商业保险时,商业保险并不是强制交的,而是出于自愿交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因此,当网约车的性质由私家车变为运营车辆时,商业保险公司是有理由免责的。对于超出强险的部分,由网约平台承担责任,对于网约车司机存在过错的,由网约平台向司机追偿。
3.乘客责任
在该案中,乘客在下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这个方面属于每个人都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意识,乘客在没有注意的情况下打开车门,造成了路人颜某的损失,乘客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国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相关规定及不足
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仅可以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预约平台的责任,应该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该条对网约平台的性质作出了认定,网约平台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中介机构,而是承运关系的一方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审理案件中,我们更多的是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但是在这几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立法方面上存在着不足。
四、完善意见
首先,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法为2016年11月颁布的,规定了关于网约车的一些相关内容,但是对于发生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方面规定则并不完备,仅仅规定了网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关于其他方面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些内容上应该进行具体的规定。如,增加关于责任认定的条文,不仅仅局限于规定网络平台的责任,同时规定关于服务车辆本身存在违法时的责任。
其次,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网约车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预约式客运,而在修改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免会有依据不足,发生混淆的情况。我们可以在第六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增加关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从而使该类案件在今后处理时可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完善《保险法》中关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增加关于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索赔的内容。保险公司应该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强制保险无论其车辆性质如何,强制保险都是要交的,而对于商业保险则应该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若保险公司与车辆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即使改变车辆性质时保险公司也要负责,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对约定的部分承担责任,反之,不承担责任。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约车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相关的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成为了我们要面临的一个新兴问题,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吸取以往案例中的经验,考虑到网约平台、网约车、保险公司等各个主体间的关系与联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北京网约车新规:车辆性质需为预约出租客运(2016-10-08)[EB/OL].http://auto.sina.com.cn/news/ct/2016-10-08/detail-ifxwrhpn9381026.shtml
[2]王丽丽.网约车肇事,怎么赔.检察日报,2016年9月19日第005版
[3]吴仕清,林睿智.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三明学院学报,2016年第33卷10月第5期
[4]姚琳,赵安康.网约车合法后,交通事故案怎么审.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5日第003版
[5]杨清清.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平台方难辞其咎.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2月6日第017版
[6]方路南,蒋丽萍,董兴辉.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博览,2016·11(中)
[7]柴宝亭.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析.汽车与安全,2013年O8期
作者簡介:
李智,女,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