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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性质类似,而经营状况迥异。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信托业的运作手法,大力发展委托贷款业务。本文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入手,分析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提出了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委托贷款的业务手段进行信托混业经营的尝试。
[关键词]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信托;混业经营
[作者简介]李霞(1970—),女,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江西南昌 330045)丁绍敏(1971—),男,硕士,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师。(江西南昌 330008)
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各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普遍存在“委托贷款”这一项,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业务品种。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业务和信托业务的相似程度较高,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委托贷款”这一业务工具,进行信托业务尝试。
一、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
(一)信托贷款的定义。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信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信托公司,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商业银行)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委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商业银行,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从二者的定义上看,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几乎相同。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都是对资金的委托,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唯一的不同点是受托人不同。信托贷款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是商业银行。 从字面上看,信托贷款,是一种信托行为;委托贷款是一种委托行为。信托行为从属于委托行为,所以,从字面上很容易推导出结论:信托贷款是委托贷款的一种,信托贷款从属于委托贷款。实际上这种推论并不正确。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贷款完全符合这项法律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实实在在是一种信托行为。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二者,同属于信托业务,也同样属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调整范围。因此笔者得出结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除了经营主体不一样外,二者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
二、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经营模式的不同
尽管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一致,但由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生存状态不一样,通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逐渐使二种业务各自形成了区别较大的经营模式。
(一)信托贷款的经营模式
信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流程一般为:接洽借款人一协商利率、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一寻找出资人,发行单一信托募集资金;或者发行集合信托,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一发放贷款。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主要有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首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再由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签约日可以在同一天,也可以在不同日期。
完成一笔信托贷款业务,信托公司要付出较大努力。包括对借款项目的营销、寻找资金对接、与客户就价格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博弈、内部审批等等,工作量非常大。信托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收益率一般在一个百分点以上。
(二)委托贷款的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在内部一般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而基层银行完成中间业务的手段有很多,比如依托信贷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所以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缺乏足够的重视。
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委托贷款的业务流程一般为:出资人与借款人已事先谈好借款事由一商业银行介入,提供过桥服务。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一般只有《委托贷款合同》,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三个签约人:委托人(出资人)、受托人(商业银行)、借款人。
完成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工作量非常小,一般仅需要填合同、收费、放款,委托贷款业务甚至不需要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只要不更改格式的合同文本,基层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相应地,商业银行的收益非常低,一般仅收取万分之二到千分之五的过桥费。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经营模式上的不同
1 受托人的业务主动性不同。在信托贷款中,信托公司积极撮合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交易,主导了交易进程;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和借款人一般已达成交易,商业银行只提供过桥服务,商业银行没有主导交易过程。
2 业务创新能力不同。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经常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业务创新是一种常态的活动;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属格式合同,长期以来很少变动,基层银行如果有变动需求,要付出较大的沟通成本。
3 受托人信息地位不同,进而导致套利空间不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信托公司先与借款人谈,谈妥了再去寻找出资人。出资人与借款人很少沟通或者不沟通,信托公司分别代表二者洽谈价格和风控条件,在交易过程中信托公司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信托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主导了利益分配过程,并尽可能为自身留出足够的套利空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被动地参与交易,属信息劣势人。银行没有像信托公司一样建立信息屏障,因而银行难以在这样的制度下获得满意的套利空间。
三、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现信托混业经营的尝试
(一)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合法性问题
1995年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新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修改的内容可知,尽管我国依旧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这不是绝对的,只要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法律赋予职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代表了国家意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金融许可证》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即符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严格在委托贷款的业务架构下经营信托业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手法
1 改单一合同模式为多合同模式,商业银行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这一改变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
2 借鉴信托业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分类,对《委托合同》进行创新,创造出“单一委托”和“集合委托”的模式。
3 改变委托贷款只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过桥平台”的业务状况,按照“项目营销—风控审查—寻找资金对接”的模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三)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现实可能
1 理财业务的成功,激发了商业银行对信托的兴趣。理财业务的理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务的理念也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都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义,但理财业务的资金运用一般要通过信托平台,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双层信托”业务。
2 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合法合规,手法简便,易于推行。唯一的问题在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二者文化的差异,如果商业银行能适当借鉴信托的考核和激励方式,委托贷款业务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信托的魅力,并将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业务品种。
[关键词]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信托;混业经营
[作者简介]李霞(1970—),女,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江西南昌 330045)丁绍敏(1971—),男,硕士,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师。(江西南昌 330008)
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各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普遍存在“委托贷款”这一项,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业务品种。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业务和信托业务的相似程度较高,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委托贷款”这一业务工具,进行信托业务尝试。
一、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
(一)信托贷款的定义。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信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信托公司,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商业银行)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委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商业银行,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从二者的定义上看,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几乎相同。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都是对资金的委托,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唯一的不同点是受托人不同。信托贷款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是商业银行。 从字面上看,信托贷款,是一种信托行为;委托贷款是一种委托行为。信托行为从属于委托行为,所以,从字面上很容易推导出结论:信托贷款是委托贷款的一种,信托贷款从属于委托贷款。实际上这种推论并不正确。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贷款完全符合这项法律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实实在在是一种信托行为。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二者,同属于信托业务,也同样属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调整范围。因此笔者得出结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除了经营主体不一样外,二者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
二、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经营模式的不同
尽管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一致,但由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生存状态不一样,通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逐渐使二种业务各自形成了区别较大的经营模式。
(一)信托贷款的经营模式
信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流程一般为:接洽借款人一协商利率、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一寻找出资人,发行单一信托募集资金;或者发行集合信托,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一发放贷款。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主要有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首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再由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签约日可以在同一天,也可以在不同日期。
完成一笔信托贷款业务,信托公司要付出较大努力。包括对借款项目的营销、寻找资金对接、与客户就价格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博弈、内部审批等等,工作量非常大。信托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收益率一般在一个百分点以上。
(二)委托贷款的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在内部一般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而基层银行完成中间业务的手段有很多,比如依托信贷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所以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缺乏足够的重视。
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委托贷款的业务流程一般为:出资人与借款人已事先谈好借款事由一商业银行介入,提供过桥服务。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一般只有《委托贷款合同》,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三个签约人:委托人(出资人)、受托人(商业银行)、借款人。
完成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工作量非常小,一般仅需要填合同、收费、放款,委托贷款业务甚至不需要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只要不更改格式的合同文本,基层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相应地,商业银行的收益非常低,一般仅收取万分之二到千分之五的过桥费。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经营模式上的不同
1 受托人的业务主动性不同。在信托贷款中,信托公司积极撮合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交易,主导了交易进程;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和借款人一般已达成交易,商业银行只提供过桥服务,商业银行没有主导交易过程。
2 业务创新能力不同。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经常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业务创新是一种常态的活动;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属格式合同,长期以来很少变动,基层银行如果有变动需求,要付出较大的沟通成本。
3 受托人信息地位不同,进而导致套利空间不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信托公司先与借款人谈,谈妥了再去寻找出资人。出资人与借款人很少沟通或者不沟通,信托公司分别代表二者洽谈价格和风控条件,在交易过程中信托公司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信托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主导了利益分配过程,并尽可能为自身留出足够的套利空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被动地参与交易,属信息劣势人。银行没有像信托公司一样建立信息屏障,因而银行难以在这样的制度下获得满意的套利空间。
三、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现信托混业经营的尝试
(一)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合法性问题
1995年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新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修改的内容可知,尽管我国依旧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这不是绝对的,只要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法律赋予职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代表了国家意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金融许可证》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委托贷款业务,即符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严格在委托贷款的业务架构下经营信托业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手法
1 改单一合同模式为多合同模式,商业银行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这一改变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
2 借鉴信托业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分类,对《委托合同》进行创新,创造出“单一委托”和“集合委托”的模式。
3 改变委托贷款只作为“委托人与借款人过桥平台”的业务状况,按照“项目营销—风控审查—寻找资金对接”的模式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三)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的现实可能
1 理财业务的成功,激发了商业银行对信托的兴趣。理财业务的理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业务的理念也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都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义,但理财业务的资金运用一般要通过信托平台,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双层信托”业务。
2 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信托经营,合法合规,手法简便,易于推行。唯一的问题在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二者文化的差异,如果商业银行能适当借鉴信托的考核和激励方式,委托贷款业务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信托的魅力,并将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业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