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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战争已经结束六十余年了,虽然这场战争最终以中国人民取得了胜利而告终。但那场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惨重灾难,伤亡高达3500万,上千万的中国平民惨遭杀戮,但时至今日中日之间许多战争遗留的诸如遗留在华化学武器受害者诉讼、强制劳工诉讼、慰安妇诉讼、南京大屠杀无差别轰炸受害者诉讼等民间索赔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日本政府向来不在法律层面正视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一直坚持“不赔偿、不道歉、不认账”的回避态度,在强大的国际和日本国内有识之士的压力下也仅仅是表示“极为遗憾”、“将与中国方面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就是不表达“赔偿”意愿,给人一种中国人民不是赔偿权利人,反而成了“祈求者”而日本政府却成了“施善者”的印象,日本政府之所以左躲右闪地回避问题的实质,主要是日本政府自认为手中有三张“王牌”可以从法律角度逃避赔偿问题即“国家无答责”、“个人请求权”、“赔偿时效”。本文对此将着重探讨有关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驳斥日本政府的荒谬观点及相应对策。
一、日本政府拒绝向中国受害平民作出损害赔偿所倚仗的“国家无答责”、“个人请求权”、“赔偿时效”的具体内容
要深入了解“国家无答责”的概念,首先应知道什么是“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等之外还包括国家的民事责任。而“国家无答责”的概念偏偏背离了“国家责任”核心原则。“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条法理,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典》彻底取消了这一法理。
“个人请求权”是日本政府认为对日民间索赔的案件属于一种公法性质的诉讼,诉讼依据应当是国际公法,个人不能作为国家公法的诉讼主体。并且日本政府认为中日两国在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中,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但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分为战败国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战败国对因战争导致平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作出的“受害赔偿”。日本政府将二者混为一谈,从而达到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目的。
“赔偿时效”是指赔偿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只要过去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即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经结束60多年,因战争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因超过20年最长时效期而导致请求诉讼权利消灭的结果。
二、对日本政府所持无理主张的评析和驳斥
1、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这是公认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而从18世纪末直到20世纪第一世界大战后,战争赔偿的外延涵盖了战败国因战争行为对参战国受害平民的赔偿,并且对此种情形定义为“受害赔偿”以有别于战败国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因此历届日本政府以“国家无答责”来作为拒绝赔偿的法理依据是违背国际法受害赔偿的规则的,是站不住脚的。
2、如上所述,战败国有义务对参战国受害平民作出赔偿的义务,受害国平民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战败国对其作出“受害赔偿”,理所当然地享有“个人请求权”。日本政府所倚仗的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更是人为误读中国政府的立场,当时中国政府仅是放弃了国对国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没有代表普通公民放弃“受害赔偿”。原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1995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重申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由此看见日本政府有关中国公民个人不具备“个人请求权”的主张也是歪曲事实的。
3、由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特殊性在于是起因于日本的战争罪刑。而国际社会早已公认战争罪刑不适用诉讼时效,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公约》明确确认了战争罪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日本政府有关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同样没有依据。
三、当前解决对日民间诉讼的几种途径
首先,加强国内民间组织对有关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法理研究,现阶段国内的诸如律师、法律学者等有识之士,针对日本政府种种搪塞、推诿,并没有简单的采取批判态度,而是更深入进行法理研究,做到有力、有理、有节地驳斥日本政府的诡辩。但明显处于各自为战的情形,我们应团结这些有识之士,在政府的指引下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行动,诸如定期召开研讨会、定期发行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期刊,让民间团体和个人有个交流的平台,以达到互通有无、团结一致,以发挥民间力量的更大作用。
其次、我国政府应推进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相应立法工作,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开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我国除了几个领导人的公开讲话外,基本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立法明显滞后,也给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造成困扰,我国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甚至可以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可以在国内审理的途径,最终达到全方位配合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顺利开展。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犹太民族为主的平民个体取得了战败国德国的“受害赔偿”。在亚洲,韩国等国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也有独到的見解和收获,甚至日本国内也有一些为达到“真正谢罪,最终达到中日两国人民真正友好”的有识之士,在日本国内也有较高的影响。我们应与这些国际团体或个人积极交流,互换经验,最终达到让日本政府“以史为鉴,真诚认罪,积极赔偿”的结果。
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任重而道远,虽然这其中有很多困难,但只要我们能够统一认识,统一立场,统一步骤,一定最终能够取得“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
一、日本政府拒绝向中国受害平民作出损害赔偿所倚仗的“国家无答责”、“个人请求权”、“赔偿时效”的具体内容
要深入了解“国家无答责”的概念,首先应知道什么是“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等之外还包括国家的民事责任。而“国家无答责”的概念偏偏背离了“国家责任”核心原则。“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条法理,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法典》彻底取消了这一法理。
“个人请求权”是日本政府认为对日民间索赔的案件属于一种公法性质的诉讼,诉讼依据应当是国际公法,个人不能作为国家公法的诉讼主体。并且日本政府认为中日两国在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中,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但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分为战败国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战败国对因战争导致平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作出的“受害赔偿”。日本政府将二者混为一谈,从而达到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目的。
“赔偿时效”是指赔偿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只要过去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即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经结束60多年,因战争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因超过20年最长时效期而导致请求诉讼权利消灭的结果。
二、对日本政府所持无理主张的评析和驳斥
1、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这是公认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而从18世纪末直到20世纪第一世界大战后,战争赔偿的外延涵盖了战败国因战争行为对参战国受害平民的赔偿,并且对此种情形定义为“受害赔偿”以有别于战败国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因此历届日本政府以“国家无答责”来作为拒绝赔偿的法理依据是违背国际法受害赔偿的规则的,是站不住脚的。
2、如上所述,战败国有义务对参战国受害平民作出赔偿的义务,受害国平民理所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战败国对其作出“受害赔偿”,理所当然地享有“个人请求权”。日本政府所倚仗的两国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更是人为误读中国政府的立场,当时中国政府仅是放弃了国对国之间的“战争赔偿”,而没有代表普通公民放弃“受害赔偿”。原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1995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重申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由此看见日本政府有关中国公民个人不具备“个人请求权”的主张也是歪曲事实的。
3、由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特殊性在于是起因于日本的战争罪刑。而国际社会早已公认战争罪刑不适用诉讼时效,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公约》明确确认了战争罪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日本政府有关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同样没有依据。
三、当前解决对日民间诉讼的几种途径
首先,加强国内民间组织对有关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法理研究,现阶段国内的诸如律师、法律学者等有识之士,针对日本政府种种搪塞、推诿,并没有简单的采取批判态度,而是更深入进行法理研究,做到有力、有理、有节地驳斥日本政府的诡辩。但明显处于各自为战的情形,我们应团结这些有识之士,在政府的指引下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行动,诸如定期召开研讨会、定期发行与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期刊,让民间团体和个人有个交流的平台,以达到互通有无、团结一致,以发挥民间力量的更大作用。
其次、我国政府应推进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相应立法工作,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开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但我国除了几个领导人的公开讲话外,基本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立法明显滞后,也给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造成困扰,我国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甚至可以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可以在国内审理的途径,最终达到全方位配合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顺利开展。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犹太民族为主的平民个体取得了战败国德国的“受害赔偿”。在亚洲,韩国等国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也有独到的見解和收获,甚至日本国内也有一些为达到“真正谢罪,最终达到中日两国人民真正友好”的有识之士,在日本国内也有较高的影响。我们应与这些国际团体或个人积极交流,互换经验,最终达到让日本政府“以史为鉴,真诚认罪,积极赔偿”的结果。
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任重而道远,虽然这其中有很多困难,但只要我们能够统一认识,统一立场,统一步骤,一定最终能够取得“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