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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与信任——两者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时代都利益攸关,举足轻重,但和其他情形下相比,它们在后社会主义转轨中显得更为重要,对其研究的任务也更为艰巨。这一研究涵盖了众多现象和重重关系,在此只能略见一斑。我的论述限于三个问题:企业间关系、构建一个值得信任的国家,以及构建信任的策略。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这是市场赖以运行的基础。在微观经济学关于买卖合同的第一课中,就假设卖主提供合同中所描述的物品,而买者也会按商定的价格支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即使以口头或默示的方式缔约,合同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默示的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默认买卖过程规则的情形,比如,你在餐馆中并不会签一份承诺在饭后付款的合同,而是在桌旁坐下,这样就与餐馆订立了默示合同。缔约和违约不是由双方孤立进行的,交易准备和执行的环境涉及三种社会机制:(1)立法—司法—官僚机制:通过国家手段确保私人合同的执行。(2)道德联盟机制:依赖于缔约方的诚实和相互信任。诚实行为提高了声誉,伙伴间的关系是合作性的,不存在敌意。(3)侵犯性机制:依赖超出法律之外的暴力。以上三种机制将生成两种信任关系。
机制(1)和机制(2)结合将生成“良性互补关系”,两种机制相互加强,企业越是信任法律能够确保私人合同得到执行,就越不需要最终诉诸法律程序。“我告你”这句话即使极少变成现实,也将成为一个可信和有效的阻吓。商业行动者懂得,不诚实行为将付出高昂代价,诚实行为是一项能带来回报的投资。
商业伙伴间越是信任,法律诉讼就越少。这又减轻了对司法的压力,加速了法律程序,进而提高了立法—司法—官僚机制的声誉。
第二种关系由机制(3)生成,这和机制(1)、机制(2)是对立的。这就发生了“破坏性替代”:如果前两种合法机制不能良性运行,第三种非法机制就会趁虚而入。企业越是依靠机制(3),求助于非法途径,法律的威信越低。商业行动者越是相互担心,对对方就越缺乏信心。结果是一个恶性循环:破坏性的力量沆瀣一气。关于这种社会性行动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如果要整肃商业世界,那么将注意力集中于打击黑手党和犯罪就是一个被误导的策略。当然这重要而且必要,但并非首要任务。更重要的在于加强前两种机制,这本身就将缩小第三种机制的用武之地。
买卖双方的关系,即横向关系,其互动也将国家包含在内。因此,我们将话题转移到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来,考察其纵向关系。我们需要什么来加强国家和公民(以及国家和底层组织如企业)之间的信心?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设计需要对政治家和官僚行为的负面特征做出现实考虑。正是因为对国家不信任是无可回避的事实,我们才需要构建能保护公民及其组织的制度。能保护公民利益的途径和制度很多。我不试图全面论述,仅指出以下五种制度:(1)立法起草的参与,需要一部治理立法参与的法律,它确保征询公众意见,确定征询形式,并强制规定应将其特定利益告知立法代表,以及彻底探究其观点。(2)中立、公平的机构,例如中央银行、银行体系和某些监管性金融机构、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国家审计署、能源署、保护商业竞争的反垄断组织。(3)公决,即允许公民就特定议题投票,这鼓励了更具体、专业和建设性的思想,以及更强的公民责任感。国家在这方面的倡议举动将激发来自公民更深厚的信任。(4)非政府组织,许多非政府和自愿的民间组织能在信任的构建中发挥重大作用。(5)国际组织,公民应该懂得,国际组织的干预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免于本国国家或政治家和官僚的弄权或是失职。
上述五点强调的是:相关制度非常有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的影响受到局限,问题重重,甚至事与愿违。人们可能滥用权力或任何机构的权威。即使是经过最优设计和组织的制度也会被愚弄。由此提出了本文的第三个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构建信任?
根据实现任务所要求的速度和历史形成的条件,我把后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任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立法、司法和制度性任务。法律秩序的破旧立新是一点一点来的。虽然这一过渡过程不那么引人注目,但更有效,更经得起考验。原有的法规被继承下来,直到被一个一个地废弃。一些早期的法律需要全面修订或被新的取代,同时需要通过许多新法律来规范在社会主义时期不曾有过的行为和关系。第二类任务有所不同,它关系到人们的心态。虽然就克服旧时代留下的遗产而言,第二类任务与第一类很相似,但是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诸多工作有望在一二十年内完成,而重塑人们的心态可不能期望这么快实现,这一进程速度悬殊,取决于个人不同的思想情绪。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这是市场赖以运行的基础。在微观经济学关于买卖合同的第一课中,就假设卖主提供合同中所描述的物品,而买者也会按商定的价格支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即使以口头或默示的方式缔约,合同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默示的方式是指交易双方默认买卖过程规则的情形,比如,你在餐馆中并不会签一份承诺在饭后付款的合同,而是在桌旁坐下,这样就与餐馆订立了默示合同。缔约和违约不是由双方孤立进行的,交易准备和执行的环境涉及三种社会机制:(1)立法—司法—官僚机制:通过国家手段确保私人合同的执行。(2)道德联盟机制:依赖于缔约方的诚实和相互信任。诚实行为提高了声誉,伙伴间的关系是合作性的,不存在敌意。(3)侵犯性机制:依赖超出法律之外的暴力。以上三种机制将生成两种信任关系。
机制(1)和机制(2)结合将生成“良性互补关系”,两种机制相互加强,企业越是信任法律能够确保私人合同得到执行,就越不需要最终诉诸法律程序。“我告你”这句话即使极少变成现实,也将成为一个可信和有效的阻吓。商业行动者懂得,不诚实行为将付出高昂代价,诚实行为是一项能带来回报的投资。
商业伙伴间越是信任,法律诉讼就越少。这又减轻了对司法的压力,加速了法律程序,进而提高了立法—司法—官僚机制的声誉。
第二种关系由机制(3)生成,这和机制(1)、机制(2)是对立的。这就发生了“破坏性替代”:如果前两种合法机制不能良性运行,第三种非法机制就会趁虚而入。企业越是依靠机制(3),求助于非法途径,法律的威信越低。商业行动者越是相互担心,对对方就越缺乏信心。结果是一个恶性循环:破坏性的力量沆瀣一气。关于这种社会性行动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如果要整肃商业世界,那么将注意力集中于打击黑手党和犯罪就是一个被误导的策略。当然这重要而且必要,但并非首要任务。更重要的在于加强前两种机制,这本身就将缩小第三种机制的用武之地。
买卖双方的关系,即横向关系,其互动也将国家包含在内。因此,我们将话题转移到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来,考察其纵向关系。我们需要什么来加强国家和公民(以及国家和底层组织如企业)之间的信心?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设计需要对政治家和官僚行为的负面特征做出现实考虑。正是因为对国家不信任是无可回避的事实,我们才需要构建能保护公民及其组织的制度。能保护公民利益的途径和制度很多。我不试图全面论述,仅指出以下五种制度:(1)立法起草的参与,需要一部治理立法参与的法律,它确保征询公众意见,确定征询形式,并强制规定应将其特定利益告知立法代表,以及彻底探究其观点。(2)中立、公平的机构,例如中央银行、银行体系和某些监管性金融机构、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国家审计署、能源署、保护商业竞争的反垄断组织。(3)公决,即允许公民就特定议题投票,这鼓励了更具体、专业和建设性的思想,以及更强的公民责任感。国家在这方面的倡议举动将激发来自公民更深厚的信任。(4)非政府组织,许多非政府和自愿的民间组织能在信任的构建中发挥重大作用。(5)国际组织,公民应该懂得,国际组织的干预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免于本国国家或政治家和官僚的弄权或是失职。
上述五点强调的是:相关制度非常有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它们的影响受到局限,问题重重,甚至事与愿违。人们可能滥用权力或任何机构的权威。即使是经过最优设计和组织的制度也会被愚弄。由此提出了本文的第三个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构建信任?
根据实现任务所要求的速度和历史形成的条件,我把后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任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立法、司法和制度性任务。法律秩序的破旧立新是一点一点来的。虽然这一过渡过程不那么引人注目,但更有效,更经得起考验。原有的法规被继承下来,直到被一个一个地废弃。一些早期的法律需要全面修订或被新的取代,同时需要通过许多新法律来规范在社会主义时期不曾有过的行为和关系。第二类任务有所不同,它关系到人们的心态。虽然就克服旧时代留下的遗产而言,第二类任务与第一类很相似,但是法律和制度建设的诸多工作有望在一二十年内完成,而重塑人们的心态可不能期望这么快实现,这一进程速度悬殊,取决于个人不同的思想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