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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今年1—7月共查处4件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涉及9人,其中贪污案1件3人,受贿案2件4人,行贿案1件2人。通过对这4件案件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万州区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部分企业负责人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国企改制中的“腐败黑洞”触目惊心——
发案特点
一是发案均是高职务和要害部门。职务一般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绝大多数是财务和供销部门。从查处的这9人中,有6人系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工作人员2人,供销业务人员1人。
二是文化程度较高,女性占一定比例。这9人中,大专文化程度有4人,其中大学1人,硕士研究生1人,中专以下只有3人;女性2人,均为财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贿受贿案件多发于国企改制中,且数额较大。这9人中,有6人属行贿受贿。如原万州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唐先隆等人受贿案,贿赂款高达近110万元。
四是以合伙作案为主,窝案串案现象突出。4件案件中,有3件是共同作案,占案件总数的75%,团伙作案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较突出。作案人相互勾结、串通,形成共同利益关系,案发后建立攻守同盟,相互隐瞒事实证据。如重庆万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胜贪污案,牵出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李放及下属公司(重庆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会计漆克勤,3人从2006年至2007年2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51万多元。
犯案原因
一是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外部监督不到位,内部监督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企业当权者为所欲为,假公济私,大搞权钱交易。如在万州区万光实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张德胜贪污、徇私舞弊变卖国有资产案中,张德胜被安排到万光集团任董事长后,明目张胆地把自己的情妇李放“聘请”到公司任财务总监,虽曾受到职工强烈反对,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张德胜不仅得逞,而且将公司的几十万元股票低价出售给李放,还伙同李放、漆克勤等人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私分公款51万多元。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私欲膨胀,趁机捞一把的贪婪思想突出。一些企业的领导追求安逸舒适的奢侈生活,认为只要为企业做出了贡献就应得到回报,把党纪国法抛于脑后,把贪婪之手伸向国家财产。这4件案件中企业领导就有6人。
三是企业改革的监督措施不到位。一些国企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本应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的事情,往往简单地交给企业处理,这让企业负责人有机可乘。如在唐先隆等人受贿案中,唐先隆等人利用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把原本赢利的企业虚报为无利润,上报主管部门,要求被一家私营企业兼并。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情况没有认真核实,导致该企业被兼并。唐先隆等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在被兼并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兼并企业有关人员贿赂款近110万元。
防范建议
第一,加大查处力度。要“严”字当头,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手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让改制企业不再成为腐败者口中的“大餐”。同时,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健全預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消除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第二,在国企改制中,不能将企业卖给不懂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不能卖给那些“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不懂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买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赚钱,然而不懂经营之道怎能赚钱?只能靠盘剥工人、倒卖资产等非法手段获利。那些“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要么本来就缺乏经营之道,要么是故意把企业搞垮以达到变公为私的目的,将企业卖给他们岂不是雪上加霜,正中腐败分子的下怀?
第三,让真正能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参加国企改制全过程,以确保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害。为什么国企改制中会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关键就在于一些“有权人”与一些“有钱人”为了共同利益进行暗箱操作,“公开”招投标也可能是走形式,因而必须增加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出售和改制中的发言权、否决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穷庙富方丈”的腐败现象。
第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在所有国企改制腐败案中,几乎都存在“有权人”与“有钱人”携手瓜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其原因均在于“有权人”的权力未能得到规范和制约。而权力资本一旦与货币资本相勾结,腐败就在所难免。因此,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有权人”;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主管企业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外部监督走过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供稿图:无牙子)
发案特点
一是发案均是高职务和要害部门。职务一般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绝大多数是财务和供销部门。从查处的这9人中,有6人系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工作人员2人,供销业务人员1人。
二是文化程度较高,女性占一定比例。这9人中,大专文化程度有4人,其中大学1人,硕士研究生1人,中专以下只有3人;女性2人,均为财务工作人员。
三是行贿受贿案件多发于国企改制中,且数额较大。这9人中,有6人属行贿受贿。如原万州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唐先隆等人受贿案,贿赂款高达近110万元。
四是以合伙作案为主,窝案串案现象突出。4件案件中,有3件是共同作案,占案件总数的75%,团伙作案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较突出。作案人相互勾结、串通,形成共同利益关系,案发后建立攻守同盟,相互隐瞒事实证据。如重庆万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胜贪污案,牵出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李放及下属公司(重庆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会计漆克勤,3人从2006年至2007年2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51万多元。
犯案原因
一是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外部监督不到位,内部监督的制约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企业当权者为所欲为,假公济私,大搞权钱交易。如在万州区万光实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张德胜贪污、徇私舞弊变卖国有资产案中,张德胜被安排到万光集团任董事长后,明目张胆地把自己的情妇李放“聘请”到公司任财务总监,虽曾受到职工强烈反对,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张德胜不仅得逞,而且将公司的几十万元股票低价出售给李放,还伙同李放、漆克勤等人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私分公款51万多元。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私欲膨胀,趁机捞一把的贪婪思想突出。一些企业的领导追求安逸舒适的奢侈生活,认为只要为企业做出了贡献就应得到回报,把党纪国法抛于脑后,把贪婪之手伸向国家财产。这4件案件中企业领导就有6人。
三是企业改革的监督措施不到位。一些国企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本应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理的事情,往往简单地交给企业处理,这让企业负责人有机可乘。如在唐先隆等人受贿案中,唐先隆等人利用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把原本赢利的企业虚报为无利润,上报主管部门,要求被一家私营企业兼并。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情况没有认真核实,导致该企业被兼并。唐先隆等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在被兼并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兼并企业有关人员贿赂款近110万元。
防范建议
第一,加大查处力度。要“严”字当头,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手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让改制企业不再成为腐败者口中的“大餐”。同时,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健全預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消除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第二,在国企改制中,不能将企业卖给不懂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不能卖给那些“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不懂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买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赚钱,然而不懂经营之道怎能赚钱?只能靠盘剥工人、倒卖资产等非法手段获利。那些“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要么本来就缺乏经营之道,要么是故意把企业搞垮以达到变公为私的目的,将企业卖给他们岂不是雪上加霜,正中腐败分子的下怀?
第三,让真正能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参加国企改制全过程,以确保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害。为什么国企改制中会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关键就在于一些“有权人”与一些“有钱人”为了共同利益进行暗箱操作,“公开”招投标也可能是走形式,因而必须增加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出售和改制中的发言权、否决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穷庙富方丈”的腐败现象。
第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在所有国企改制腐败案中,几乎都存在“有权人”与“有钱人”携手瓜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其原因均在于“有权人”的权力未能得到规范和制约。而权力资本一旦与货币资本相勾结,腐败就在所难免。因此,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有权人”;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主管企业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外部监督走过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供稿图:无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