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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法基石范畴的环境权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终极意义上讲,是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决定性因素.环境权的实现依仗于诉讼.环境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不同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的特性,环境法的可诉性特征,以及当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诉讼主体和诉讼事实的广泛性特征构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