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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不论是开采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的矿产资源均不可避免地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的是最严格地保护制度,采矿用地与合理保护土地资源产生了矛盾,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一个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这个纲领关系到一个地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他关系到三农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二者之间均不可偏重,这是因为第一和第二产业是互补的,是互为推动的,是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二大支柱性产业。但目前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也好,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好,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各编个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不管编制区内土地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等情况,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照,矿区范围内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多种地类。如调兵山市金源煤矿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后,其1.8603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内约有农用地2117.68亩、建设用地394.77亩、未利用地277.92亩。根据矿区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工业广场的选址应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开采,但由于工业广场及矿区范围内包涵多种地类,尤其还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与土地规划相对照,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之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矿山企业至今也没有开工建设,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之一。之二是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只考虑到如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没有考虑到土地与矿产资源赋存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就要限制开采矿产资源对地表的破坏,而开采矿产资源就不可避免要破坏地表,这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2、矿产资源开采方式与地类的改变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决定着对耕地破坏的程度及地类的改变,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露天开采,二是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资源埋藏浅易于地表揭露,多见于露天煤矿、铁矿、建设石材等。由于大规模地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地表全部被剥离,如抚顺的西露天矿、阜新的海州露天矿,就是将地表层全部剥离,也就改变了原先所确定的地类。待这些矿闭坑后就是经过再大规模的治理也不可能恢复到原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农用地程度的。这些大型露天煤矿的采矿用地的地类在土地调绘过程中已调绘成采矿用地,这样一来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既符合地籍确定的地类(即采矿用地),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建设用地)。而一些中小型露天矿的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既取得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告知矿山企业范围的设立。如调兵山的泰丰硅灰石矿、中霖采石场等,在此次开展矿山采矿用地调查摸底工作时发现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地类各异,既有农用地、也有未利用地,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有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地下(井巷)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资源埋藏深且国家必须和经济效益好的矿种,多见于能源矿产(煤矿)、稀有金属和贵金属矿产及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这些矿实际占地就是工业广场部分,其余部分均在地下布设,如开采工作面及井巷部分。看其表象似乎对地表地类的划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影响,但这取决于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地下开采区不出现采空区塌陷的地质灾害现象,也就不会破坏地表的耕地而改变地类。但采空区不出现塌陷的地质现象在煤矿区是不存在的,处于煤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确定地类的实际情况是会随着采矿进度和深度而发生改变的地类也相应随之变化。
3、矿山企业采矿用地不规范的问题
调兵山地区现有的16家矿山企业均在10年以上,最长的达25年。但有些矿区范围内的地类类型没有调绘成建设用地(即采矿用地),不是矿山企业一直没有将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为采矿用地,造成采矿用地依然是部分不符合规划。
4、矿山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调兵山现有的16家矿山企业之中只有8家征用或占用了部分国有土地,部分占用了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4家露天采石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其矿主承包的山地范围之内。矿山企业用地手续不完善是有着各式各样的原因,这也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二、解决采矿用地依规合法的对策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衔接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二规划要互为依托,互为借鉴,做好衔接,避免冲突。一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看哪个价值更大,更有利用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要看该矿种在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上的紧缺程度。如该矿种是当地民用建筑(建筑用石材)所必须的建筑材料,应按人口居住区域范围和建筑所需用量进行规划,划出开采区域及矿山的数量;如是国内紧缺的矿种应适量开采,以提高该矿种的经济价值,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如是国际市场紧缺的矿种,应限量开采,以做好战略储备,避免资源储备不足而受制于人。二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区域未来开采的实际情况,将矿产资源赋存区域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采矿用地即建设用地,避免矿山建设时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不便,影响矿山建设周期。
2、地类的改变与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相适应
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的调整要看其采矿方式,如露天采矿则需要将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全部调整为适宜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类,即采矿用地。如地下(井巷)开采的矿种,只需要将采矿工业广场及采空塌陷区域部分的土地地类进行调整,调整成与之塌陷区域相适应的地类,其它部分则不需要进行地类的调整。
3、矿山企业采矿用地地类适时调整
对延续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及矿山企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这是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应在土地调绘和编制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调整,使其矿山的采矿用地与其地类和规划相符合,避免实地为矿山企业采矿用地而图上则为其他地类,造成实地与规划图上的地类不相符。对新立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土地规划部门应依据矿区批准文件,将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调整为适于采矿建设用地的地类,即矿山采矿用地。
4、确定采矿用地使用权
对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让其对矿区范围之内的采矿用地进行征用或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其用地的合法化。对一些小型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可实行办理临时占用土地手续,缴纳临时占地费,以避免土地资产流失。
一、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一个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这个纲领关系到一个地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他关系到三农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二者之间均不可偏重,这是因为第一和第二产业是互补的,是互为推动的,是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二大支柱性产业。但目前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也好,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好,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各编个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不管编制区内土地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等情况,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照,矿区范围内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多种地类。如调兵山市金源煤矿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后,其1.8603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内约有农用地2117.68亩、建设用地394.77亩、未利用地277.92亩。根据矿区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工业广场的选址应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开采,但由于工业广场及矿区范围内包涵多种地类,尤其还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与土地规划相对照,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之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矿山企业至今也没有开工建设,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之一。之二是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只考虑到如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没有考虑到土地与矿产资源赋存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就要限制开采矿产资源对地表的破坏,而开采矿产资源就不可避免要破坏地表,这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2、矿产资源开采方式与地类的改变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决定着对耕地破坏的程度及地类的改变,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露天开采,二是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资源埋藏浅易于地表揭露,多见于露天煤矿、铁矿、建设石材等。由于大规模地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地表全部被剥离,如抚顺的西露天矿、阜新的海州露天矿,就是将地表层全部剥离,也就改变了原先所确定的地类。待这些矿闭坑后就是经过再大规模的治理也不可能恢复到原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农用地程度的。这些大型露天煤矿的采矿用地的地类在土地调绘过程中已调绘成采矿用地,这样一来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既符合地籍确定的地类(即采矿用地),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建设用地)。而一些中小型露天矿的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既取得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告知矿山企业范围的设立。如调兵山的泰丰硅灰石矿、中霖采石场等,在此次开展矿山采矿用地调查摸底工作时发现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地类各异,既有农用地、也有未利用地,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有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地下(井巷)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资源埋藏深且国家必须和经济效益好的矿种,多见于能源矿产(煤矿)、稀有金属和贵金属矿产及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这些矿实际占地就是工业广场部分,其余部分均在地下布设,如开采工作面及井巷部分。看其表象似乎对地表地类的划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影响,但这取决于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地下开采区不出现采空区塌陷的地质灾害现象,也就不会破坏地表的耕地而改变地类。但采空区不出现塌陷的地质现象在煤矿区是不存在的,处于煤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确定地类的实际情况是会随着采矿进度和深度而发生改变的地类也相应随之变化。
3、矿山企业采矿用地不规范的问题
调兵山地区现有的16家矿山企业均在10年以上,最长的达25年。但有些矿区范围内的地类类型没有调绘成建设用地(即采矿用地),不是矿山企业一直没有将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为采矿用地,造成采矿用地依然是部分不符合规划。
4、矿山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调兵山现有的16家矿山企业之中只有8家征用或占用了部分国有土地,部分占用了集体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4家露天采石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在其矿主承包的山地范围之内。矿山企业用地手续不完善是有着各式各样的原因,这也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二、解决采矿用地依规合法的对策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必须衔接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二规划要互为依托,互为借鉴,做好衔接,避免冲突。一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看哪个价值更大,更有利用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要看该矿种在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上的紧缺程度。如该矿种是当地民用建筑(建筑用石材)所必须的建筑材料,应按人口居住区域范围和建筑所需用量进行规划,划出开采区域及矿山的数量;如是国内紧缺的矿种应适量开采,以提高该矿种的经济价值,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如是国际市场紧缺的矿种,应限量开采,以做好战略储备,避免资源储备不足而受制于人。二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区域未来开采的实际情况,将矿产资源赋存区域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采矿用地即建设用地,避免矿山建设时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不便,影响矿山建设周期。
2、地类的改变与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相适应
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的调整要看其采矿方式,如露天采矿则需要将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全部调整为适宜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地类,即采矿用地。如地下(井巷)开采的矿种,只需要将采矿工业广场及采空塌陷区域部分的土地地类进行调整,调整成与之塌陷区域相适应的地类,其它部分则不需要进行地类的调整。
3、矿山企业采矿用地地类适时调整
对延续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及矿山企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这是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应在土地调绘和编制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调整,使其矿山的采矿用地与其地类和规划相符合,避免实地为矿山企业采矿用地而图上则为其他地类,造成实地与规划图上的地类不相符。对新立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土地规划部门应依据矿区批准文件,将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调整为适于采矿建设用地的地类,即矿山采矿用地。
4、确定采矿用地使用权
对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让其对矿区范围之内的采矿用地进行征用或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其用地的合法化。对一些小型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可实行办理临时占用土地手续,缴纳临时占地费,以避免土地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