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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第一部分为提供一个泛神论的上帝证明并建立起一个作为元理论的泛神论,为下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作者提出一个认知世界和决定自己行为选择的角度——泛神论中的整体视角。在这一部分,作者为整体视角下了定义:整体视角即以整体视角来认知人所感知到的一切。并简要阐述了整体视角的六个性质:有限性、无限性——动态性、超我性、整体性、非人格化——超人格化和唯一性。第三部分提出“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并对其进行论证,为泛神论中的整体视角所主张的认知和行为选择提供理论依据。在第三部分的最后一节,我引用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的命题和理论来对“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做理论支撑。
【关键词】泛神论;元理论;整体视角;拥有即是被感知;万物皆备于我
一、作为元理论的泛神论
绝大多数哲学家们都是期望能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涵盖一切的哲学理论系统和体系,而作为元理论的泛神论便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哲学理论范式。并且以我有限的经验认知得出的结论是泛神论是元理论中最好的,没有比泛神论更具包容性的元理论,泛神论便能涵盖一切。而这能涵盖一切的泛神论的论证便是以上所述的第一至四点证明,这四点证明如下:
第一,实体一定是存在的,否则不可能被你感知到和认知到,那么,存在的实体必然就有“存在”的属性,所以“存在”就是实体的必然性。
第二,若一个实体的属性是存在,那么它便包含了一切实体。除了包含存在这一属性之外的实体不存在,即是除具有存在属性的实体以外没有实体,这也是很明白的。
第三,那么这样的实体便是“万有实体”,它是唯一的,并且没有限制,也就是无限,也因此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这样的“万有实体”便是神。
第四,实体具有存在的属性,所以实体是永恒存在的。存在不可能变成不存在。永恒便是实在自身。
这四点加上力量理论便能得出一个无所不包的泛神论的基础范式。
首先,实体存在无可置疑,作为人的我们对外界事物有自己的感知和认知,外界事物若是物质的,物质便是实体的一种存在形式,若只是精神的,精神也是实体的一种存在形式,若不存在外界的事物,有的只是自己的理性,那么最起码自己就是最确实的存在的实体。其次,第二至四点论证上面解释得比较完整,在此不再赘述。
这四点的证明使得泛神论的范式具有无限包容性,其他先验直觉真理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便是只具有确实性却不具有无限包容性。
但除了以上所述的四点和力量理论,笔者再难找到具有恒常无限的包容性的命题、公理和公设。
由此,以上面这四点为基础的泛神论范式可以涵盖一切理论如有无自由意志、有无智慧神等。但虽然可以作为矛盾理论的共同基础,如有自由意志的主张和无自由意志的主张,但由这范式无法说明是否真实具有自由意志这一问题,智慧神的问题也如此,有趣的是,即便是真有如基督教所说的有无限智慧、意志的人格神,这个神也被包含在这泛神论的元理论内,因为人格神本身具有“存在”这一属性,就算不存在也无关紧要了。这也可以看出来,类似基督教等的有意志和智慧神作为元理论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还有如泛神论等的没有意志的神在其系统之外并与其对立。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无所不包的泛神论的元理论是空灵的,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到泛神论的元理论的终极涵盖性,即便是后现代主义哲学也被涵盖在内。
如果能证明某一理论是真理,那么以泛神论的元理论为基础的与其相悖的命题即为谬误,所以实际上元理论为无法证明真伪的各个相互矛盾的理论提供交流和争论的确实为真的平台,一旦分出真假,这个平台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就消失了,而元理论自身也作为永恒真理而被保存下来。第五个证明“世界万物的因果联系均出于神的必然性,没有其他事物是神的原因,神便是自因,也就是唯一的自由因”我觉得是正确的,但若列举在此实际上便损害了泛神论的元理论的完满涵盖性,因为它否定了自由意志,不过自由意志本身是不存在的,人本身有产生与消亡,所以人本质不具有存在的属性,因此人不是自因没有自由意志,我们不需要刻意去容纳一个已经能被证实是错误的观点。至于为何不列出泛神论的这第五点论证,我是希望为读者提供泛神论元理论这一范式,当然列出也无可厚非。
笔者在总结和提出这个泛神论的元理论的基础范式后,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哲学理论和主张。
二、在泛神论中的整体视角
有几个终极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我们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个世界的一切?用什么途径去认识这一切?进一步的是我们应如何做出我们的行为选择?
认识和看待世界的终极性的一切,认识它的途径相对应也必须是终极的,而认识一切事物的视角相同,它便是——整体视角。
泛神论中神与世界具有同一性,宇宙间有一个唯一的永恒无限的拥有无限多属性的本质的实体。在泛神论下,我提出超越原有认知的新视角。泛神的上帝为人所熟知,他拥有无限多的属性、能思想,与世界同为永恒存在的存在物,永世不灭,同样的,他也有观察世界万物与认识本质的能力。与整体视角相对应的概念是个体视角。个体视角是以个人身心的角度出发,以自身的身心作为感知和认知的主体,个体无法突破自身的局限。在个体视角内,个体永远无法超越其自身,即便是超人也无法摆脱个体视角的束缚。而整体视角便是超越了个体视角(包含了超人视角)的终极存在。整体视角作为无立场原则的延伸,涵盖了冯友兰所提出的天地境界,突破和克服了个体视角的局限和弱点,而自己本身也仅作为一个参考的因素而不似个体视角往往会赋予自身独特的价值与意义。整体视角忽视现存的已有事物和已有观念的影响,略过一切非本质的因素对一切的本质进行探求,产生终极性的感知和认知。人无法做到如上帝般全知全能,但却能以整体的视角来认知和看待一切。
在经过思考后,人不可能拥有如上帝般的视角。德里达明言,一切思想都表现出历史限定性,……不存在俯察万物的神的眼光。1视角亦是如此。我们确实无法摆脱自身所在的社会历史背景等环境的影响。所以在此所说的是人的整体视角而非神的整体视角。相对应的,整体视角则更为合适。整体视角也可称为全景视角,类似于福柯所谓的“全景敞视主义”,此词出自杰里米·边沁与其设计所建造的监狱。 我们最为理想的便是以全景视角来认知事物而非某一不完全的视角。因为整体视角比其他视角是叫更接近本质,至于能否达到则是另外一回事。我们确实无法摆脱自身所在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影响,但整体视角的使用可以使得我们的看法能免于或至少能在最大程度上减轻被陷入如理查德·罗蒂的群体类相对主义中。
我先为整体视角下一个定义:(一)整体视角即以整体视角来认知人所感知到的一切。运用此视角我们可以以有限的感知去认知无限。整体视角有六个性质:有限性、无限性——动态性、超我性、整体性、非人格化——超人格化和唯一性。
1.有限性。
上帝是无限永恒的实体。但作为个体的我们是有限且暂时的。即便我们拥有整体视角,作为行为主体的我们在感知和认知,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我们永远无法达到上帝的永恒无限的程度,除非我们也成了神。即便是上帝也只能感知到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世界和他所在的世界却不能感知到在此之外的世界,作为“人”的主体也是如此,无法认知所有的一切。
2.无限性——动态性。
作为个体的我们是有限且短暂的,我们的感知和认知都是有限的,但我们的感知和认知却有无限的延展性,随着感知的不断扩展,认知也不断得到扩大、深入和相对完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此视角我们可以以有限的感知去认知无限。但在人扩大自身的感知的范围的情况下原有感知会不自觉流失和自我屏蔽,这也使得人的感知范围并非相对无限扩大的,并且在达到某种程度后可能会出现感知范围相对缩小的可能,如江郎才尽,因此整体视角的范围是动态的,在感知和认知的扩大和缩小并存的情况下使整体视角具有动态性。
3.超我性。
整体视角具有超越自我的性质。运用整体视角人便摆脱了自身视角的束缚,也超越了认知的固有局限。
4.整体性。
整体视角不仅摆脱了个体视角的限制,在对一切进行认知时是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而非片面性、选择性认知。感知的范围即是作为整体视角的认知范围。所以为了扩大整体视角的认知范围,不断超越整体视角的原有的认知程度,我们则需要扩大感知的范围。
5.非人格化——超人格化。
运用整体视角进行认知时不仅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认知本身是非人格化的,因为人格实际上是不完美的,常常阻碍人们的真理性认知的形成,认知时排除人原有的善恶道德观念的束缚,欲望、动机、目的等人格化因素全在对事物的理解和认知之外。整体视角与休谟所提出的功利主义的观察者视角有些许的类似之处并且可以用于对比两者的不同。如《正义论》上所归纳的一个有理性的公平的和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一个普遍观察点的人:他处在一个他自己的利益不被考虑的地位,他具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推理能力。2在此观点中,这一观察者内含有“同情”的属性,并且“同情”这一偏向于仁爱和美德的词语在此观察者中被赋予重要的意义。但美德本身与就是一个极具意义的人格化因素,不能从美德的角度形成对事物的终极性认识,否则通过美德所形成的结论更容易接近某种价值取向而非事物认知本身。其次,休谟所提出的观察者“他处在一个他自己的利益不被考虑的地位”,但在使用整体视角时自身也作为一个参考对象,所得出的结论也涵盖自身,而非如上述观察者独立于观察的对象之外。
但非人格化本身可能是仅仅是一种与人格相对的概念,从某种角度讲非人格仅仅为人格的空白,反对者可能会将非人格的人认为是没有灵魂的机器人,连具有不完美人格的人都不如。而超越人格与非人格存在的一个新概念应运而生——超人格。
作为理性主体的人拥有的人格本身不是缺陷,但人格具有阻碍人进行真理性认知和选择选择行为的无法摆脱的负面影响。超人格(全称超越人格)可以持有人格,但又超越了原有的人格,对于人格可以利用,更可以脱离它的影响而进行认知和选择自身的行为。
6.唯一性。
整体视角自身不是多角度的而是唯一的。在对一切进行认知时是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而整体即是唯一的感知和认知视角。
拥有了整体视角,作为主体的自身就成为了超越人自身并且接近神的本质的正确知识的存在主体。但除非有特殊的超验的情况出现,人始终达不到神的程度。
为什么我们要以整体视角认识和看待这个世界的一切并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下章作者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
三、拥有即是被感知
(一)拥有即是被感知
我对此命题的命名怀有强烈的不安感,不深究的人乍眼一看这个命题似乎有依附于贝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之嫌。但考虑再三觉得这命题最能表达我所要表达的含义,所以仍用了这一个命题。值得一提的是,“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和贝克莱的哲学主张没有太多的关联,仅仅是名字有所相似。就如“神”一词,虽然大多哲学家都沿用这一词,但它所能表达的含义是如此的多样而丰富以至于对哲学了解的大家不会对“神”这一词有过多的偏见。
个体往往拒绝整体视角,原因是个体通常将其自身视为一个对他而言具有终极性意义的存在,如此个体便将其自身与所能感知到的世界区分开来。所以个体视角是整体视角的阻碍,并且个体常将个体视角和整体视角置于对立和冲突中。“自己”的范围限于自己可操纵的肉体和属于自己的思维,如尼采在其所著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所说的:“他们相信的并不是彼岸世界的对人的解救,而是最相信肉体。在他们,自己的肉体即为他们的事物本身”3,或者是其所感知到的其“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事物。常人的“自己”停留在这个狭小的层面,其他事物都不属于自身而仅仅是获得更多属于自身的事物和避免损失的手段。但若是这个你所感知到的世界不属于你的,你为何能感知的到?感知即是属于。主体所能感知到的一切即是属于主体的整体,世界即是自己。
“自己”常被定义为自身所占有的可以自由使用的存在。但被大多数主体认为属于自身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够被主体所自由使用,并且主体对属于自身的存在的影响大小都完全不能掌握。一个人无法自由地改变自己心脏的跳动速率,也不可以在公元2015年的科技水平下将属于你的你握在手上的钢笔瞬间分解成一个个至小的终极存实在等,而你却可以通过对一个人进行简短的谈话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其原有行为而选择你所希望他选择的行为而这个谈话的对象并不属于狭隘的定义下的“自己”的一个部分。所以是否能对存在进行自由使用不是判断存在是否属于“自己”的标准。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确切的提到:这可能是我们所考虑的观点中一个比较固定的观点:即认为,没有人应该得到自然天赋分配的位置,同样也没有人应该得到其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声称一个人应该得到优越天性以使其能够努力培养自己的能力同样是有疑问的。原因在于,他的天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优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此他并不能宣称有任何功劳。应得的概念似乎并不适用于这些情况。4由罗尔斯在《正义论》的之后的描述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罗尔斯认为,人是无拘无束的理性的主体,但除去理性本身,一切都不是你应得的,除理性外的一切如你的财富、天赋、社会地位等都仅仅是你代理的,你是这些资源的代理人。如果接受罗尔斯的主张,则“我”可以定义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理性的连续的主体。
由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让我们知道我们的理性是存在的,并且也不证自明的属于我们自身的。由笛卡尔和约翰?罗尔斯的理论与我们不证自明的直觉可得出一个公理:我的理性是属于我自己的,即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理性的所有权。这公理将作为我的理论的立足点,推理也将基于此点以基础主义的方式展开。笛卡尔的理论是从“我”出发,而斯宾诺莎的理论则是从客观世界开始。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要求是世界本身说明世界。现在,我在接受了斯宾诺莎的泛神论、因果联系及其自由理论后,重新回到笛卡尔的“我”出发,并以此为自己的立足点展开自己的理论。
如果一切存在让其非拥有者感知到是因为自然规律而被主体所拥有的除理性外无他物,那么我们需要回答的是这一个为主体所独有的理性从何而来;所有权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我们又如何对所有权进行解释。从唯物主义和唯理主义的角度来讲,世界万物皆为无创造无消灭的永恒存在,变化的只有事物的运动、分布和组合形式。由此,判断事物的从属关系决定于事物的因果联系。若原因属于A则结果属于A;反之结果属于A则原因属于A。即若X对A具有所有权,A产生了B那么X对B也具有所有权;反之X对B具有所有权,那么X对产生B的原因A也具有所有权。对于任何原因和结果,它都有一个唯一的共同的来源,作为因果的载体,我将其称之为因果同源,显而易见一切事物的因果的来源便是神,相对应的,也有拥有因果联系的归属权的载体,这类载体和万物共同来源的必然的载体并不一定相同,来源不等于拥有,由此我在某种意义上否认并割裂了来源和归属权的同一性,但对于归属的问题因果同源同样适用,因为逻辑上并无不通,同为根源,神与归属的根源不同,前者以万有实体为根基,后者以个体即“我”为根基,我将在下文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理性不应该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事物间联系所形成的一种结果,而形成理性的相互联系的事物的形成又是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结果,并且可以无限循环发展下去,无论联系是荒诞和还是有意识的,最终因果联系均属于一个整体,由理性的逆向涵盖,拥有理性便是拥有了形成理性的一切存在。不证自明的是原因要大于等于结果,因为事物不可能无中生有。但实际上结果也是等同于必要原因的,即事物也不能从有变无,若是原因大于结果,原因中必然包含了必要原因和多余原因(虚无相关的原因)。由此推论得出:结果等于必要原因。如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所说:“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5,则假设事物A有且只有属性a、属性b和属性c(不同的字母代表完全不同的属性),其原因为含有属性a、属性c、属性d和属性e的事物X与含有属性b、属性f和属性g的事物Y,那么事物X中的属性a、属性c与事物Y中的属性b是事物A的必要原因,而事物X中的属性d、属性e与事物Y中的属性f、属性g是事物A的多余原因。由此推论,与理性形成有关的一切均属于主体的一部分,其中就包括了感知和感知到的存在。
为了明晰起见,以下将为上述的推理与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的部分论证相结合进行详细的阐明和推导:
命题一: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理性的所有权。
证明:上文对此内容有证明。
附:在此使用的“理性”这一概念大致等同于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的“心灵”,为了尊重《伦理学》作者的本意和用语,在下的部分表述也将应用“心灵”一词。
命题二: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
证明: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命题十九。
命题三: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和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
证明: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命题二十三。
命题四:人的身体为行为主体所拥有。
证明: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的心灵(理性)(据命题一),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据命题二)和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和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据命题三),即人的身体是人的心灵产生观念和认知心灵自己的原因,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产生人的理性的原因。若原因属于A则结果属于A;反之结果属于A则原因属于A。即若X对A具有所有权,A产生了B那么X对B也具有所有权;反之X对B具有所有权,那么X对产生B的原因A也具有所有权。基于因果同源理论,行为主体在拥有理性这一事实的前提条件下身体作为产生理性即使得心灵认识自身和身体的原因也就意味着人的身体为行为主体所拥有。此证。
命题五: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身的性质,同时必定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
证明:任何物体被激动而成的一切情形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这些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的两种物体的性质;所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体和外物的性质。此证。6
附:人的身体为自身的身体所激动也是可能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并非所有激动都由身体产生,并且人的身体能够同时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两种性质,这并不矛盾。 命题六:假如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这种情况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则人心将以为这个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的或即在面前,直至人的身体被激动而呈现另一情况以排除这个外界物体的存在或现存为止。
证明:这是自明的。因为当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时,则人心将继续以为这感于外界物体而起的情况,这就是说,人心将具有一个现实存在的分殊的观念,包含着外界物体的性质于其内,换言之,人心将具有一个不唯不排除,而且将确认,外界物体的性质的存在或现存的观念。所以人心将认为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或即在面前等等。此证。
绎理:人心对于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即使当这物既不存在,也不即在面前时,也能够设想这物,视如即在面前。7
命题七:使人的身体被激动进而使心灵感知到的外界物体属于行为主体。
证明:在此,我们不需要得到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仅仅需要我们确切的知道自己的心灵感知到外界物体的存在即可。此命题据命题五、命题六及其绎理和命题四的证明即可得证。
因此拥有即是被感知,被自己所感知的世界即是自己。
如果除了自身外有其他理性主体存在,则理性主体之间是相互从属相互包含的关系,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拥有理性的涵盖所感知到一切的主体即是此整体的唯一拥有者。在此的因果关系是被我们运用在康德所定义的我们所感知到的现象世界和自己的理性范围内,所以是成立的。人虽然拥有自己所能感知到的一切,但并不能决定自己能拥有什么,因为决定权在必然的神的手里,但人能够努力的去正确认知他们,不管成功与否。
我们认知到世界的一切是无限永恒的,存在是实体的根本属性,因此即便是行为主体的意识消失,行为主体的本质不会随着意识的消失而消失,而是拥有过去拥有未来的永恒无限地存在,即行为主体是永生的实在。如斯宾诺莎曾说,在某种意义上,智慧人是长生不老的。这也是庄子的观点,他认为圣人,或称“至人”,与“大一”(即宇宙)是一体,宇宙永在,因此圣人也长生不老。8
若你能明白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一切都是属于你的,你就能明白下面这个说法:你是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这个世界的唯一一个主人,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包括上帝在内的一切都是你永恒的仆人,尽管主人可能弱小犹如残疾,可能有天主人具体的肉体会消亡,甚至具体的记忆和想象也可能在某天消亡,仆人伟大强大甚至全知全能永恒不灭,但主人永远是这个永恒仆人的主人,并且主人本是与仆人融为一体,与世界长青永存。
但行为主体并不一定都是自身所感知到的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行为主体要意识到世界是自身,自己与世界为一体才能作为被自己感知到的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的实体而存在,否则仅有成为这个感知事物的拥有者的潜能。世界是属于能够认知到这个世界属于自己的行为主体的。行为主体只有凭借思维自己而成为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必须认识自己,必须活动和表达自己。9成为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要突破作为人的个体视角的局限,这是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做到的。这是困难的,难得的,能做到的人是伟大的,光荣的,正如同尼采笔下的载满荣耀的披荆斩棘的超人一般。
在“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中,它不仅肯定了贝克莱的存在意味着被感知,而且更进一步界定了这被感知的外界事物的归属权,如此世界便消解于个人。由此看来,人们对万事万物的追求实际上不是追求事物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三)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
“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观点也有哲学家的著名的哲学命题所佐证,这便是中国战国时著名的思想家孟子所说的:“万物皆备于我”。
孟子等许多儒家学者和哲学家在哲学上以“天地一体”为中心,这实际上与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相同,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的核心观点是万有实体,即是神,万物皆出于万有实体或神的必然性,其内核便是“天地一体”或“万物一体”,这一整体不可分割、不可限制。由此看来孟子和斯宾诺莎在这一问题上观点相同。并且孟子用其专有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浩然之气”来揭示和接近“天人合一”这一境界,也证明了“万物一体”这一哲学观点是孟子的哲学的核心和根基。
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的哲学命题出自《孟子?尽心上》。原文为“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意思为:世界上万事万物皆为我所具备。如果反躬自省,诚实无欺,便会感到莫大的快乐。因为有万物一体的哲学主张作为基础,“万物皆备于我”这一命题便不是如贝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的主观唯心主义,因“万物一体”的哲学观点实际上与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相同,万物不是出于我心,而是出于神的无限的不可分的必然性。所以“万物皆备于我”这一观点和我的“拥有即是被感知”的观点相同,万事万物皆出于神的必然性,但我们拥有这一切我们所感知到的存在,这是神(或天)的必然性所赋予我们的。如上所说,人虽然拥有自己所能感知到的一切,但并不能决定自己能拥有什么,因为决定权在必然的神的手里,但人能够努力的去正确认知他们,不管成功与否。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美]梯利,西方哲学史,2013年4月北京第13次印刷,商务印书馆
[3][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
[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2014年3月第3次印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5][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2007年2月第2版,漓江出版社
[6][美]米勒德·J·艾利克森,后现代主义的承诺与危险,2007年8月第2次印刷,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释:
1.[美]米勒德·J·艾利克森,后现代主义的承诺与危险,2007年8月第2次印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0页
2.[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第1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2007年2月第2版,漓江出版社,第24页
4.[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4页
5.[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3页
6.[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61页
7.[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62页
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2014年3月第3次印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第76页
9.[美]梯利,西方哲学史,2013年4月北京第13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243页
【关键词】泛神论;元理论;整体视角;拥有即是被感知;万物皆备于我
一、作为元理论的泛神论
绝大多数哲学家们都是期望能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涵盖一切的哲学理论系统和体系,而作为元理论的泛神论便是符合这一条件的哲学理论范式。并且以我有限的经验认知得出的结论是泛神论是元理论中最好的,没有比泛神论更具包容性的元理论,泛神论便能涵盖一切。而这能涵盖一切的泛神论的论证便是以上所述的第一至四点证明,这四点证明如下:
第一,实体一定是存在的,否则不可能被你感知到和认知到,那么,存在的实体必然就有“存在”的属性,所以“存在”就是实体的必然性。
第二,若一个实体的属性是存在,那么它便包含了一切实体。除了包含存在这一属性之外的实体不存在,即是除具有存在属性的实体以外没有实体,这也是很明白的。
第三,那么这样的实体便是“万有实体”,它是唯一的,并且没有限制,也就是无限,也因此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这样的“万有实体”便是神。
第四,实体具有存在的属性,所以实体是永恒存在的。存在不可能变成不存在。永恒便是实在自身。
这四点加上力量理论便能得出一个无所不包的泛神论的基础范式。
首先,实体存在无可置疑,作为人的我们对外界事物有自己的感知和认知,外界事物若是物质的,物质便是实体的一种存在形式,若只是精神的,精神也是实体的一种存在形式,若不存在外界的事物,有的只是自己的理性,那么最起码自己就是最确实的存在的实体。其次,第二至四点论证上面解释得比较完整,在此不再赘述。
这四点的证明使得泛神论的范式具有无限包容性,其他先验直觉真理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便是只具有确实性却不具有无限包容性。
但除了以上所述的四点和力量理论,笔者再难找到具有恒常无限的包容性的命题、公理和公设。
由此,以上面这四点为基础的泛神论范式可以涵盖一切理论如有无自由意志、有无智慧神等。但虽然可以作为矛盾理论的共同基础,如有自由意志的主张和无自由意志的主张,但由这范式无法说明是否真实具有自由意志这一问题,智慧神的问题也如此,有趣的是,即便是真有如基督教所说的有无限智慧、意志的人格神,这个神也被包含在这泛神论的元理论内,因为人格神本身具有“存在”这一属性,就算不存在也无关紧要了。这也可以看出来,类似基督教等的有意志和智慧神作为元理论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还有如泛神论等的没有意志的神在其系统之外并与其对立。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无所不包的泛神论的元理论是空灵的,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到泛神论的元理论的终极涵盖性,即便是后现代主义哲学也被涵盖在内。
如果能证明某一理论是真理,那么以泛神论的元理论为基础的与其相悖的命题即为谬误,所以实际上元理论为无法证明真伪的各个相互矛盾的理论提供交流和争论的确实为真的平台,一旦分出真假,这个平台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就消失了,而元理论自身也作为永恒真理而被保存下来。第五个证明“世界万物的因果联系均出于神的必然性,没有其他事物是神的原因,神便是自因,也就是唯一的自由因”我觉得是正确的,但若列举在此实际上便损害了泛神论的元理论的完满涵盖性,因为它否定了自由意志,不过自由意志本身是不存在的,人本身有产生与消亡,所以人本质不具有存在的属性,因此人不是自因没有自由意志,我们不需要刻意去容纳一个已经能被证实是错误的观点。至于为何不列出泛神论的这第五点论证,我是希望为读者提供泛神论元理论这一范式,当然列出也无可厚非。
笔者在总结和提出这个泛神论的元理论的基础范式后,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哲学理论和主张。
二、在泛神论中的整体视角
有几个终极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我们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个世界的一切?用什么途径去认识这一切?进一步的是我们应如何做出我们的行为选择?
认识和看待世界的终极性的一切,认识它的途径相对应也必须是终极的,而认识一切事物的视角相同,它便是——整体视角。
泛神论中神与世界具有同一性,宇宙间有一个唯一的永恒无限的拥有无限多属性的本质的实体。在泛神论下,我提出超越原有认知的新视角。泛神的上帝为人所熟知,他拥有无限多的属性、能思想,与世界同为永恒存在的存在物,永世不灭,同样的,他也有观察世界万物与认识本质的能力。与整体视角相对应的概念是个体视角。个体视角是以个人身心的角度出发,以自身的身心作为感知和认知的主体,个体无法突破自身的局限。在个体视角内,个体永远无法超越其自身,即便是超人也无法摆脱个体视角的束缚。而整体视角便是超越了个体视角(包含了超人视角)的终极存在。整体视角作为无立场原则的延伸,涵盖了冯友兰所提出的天地境界,突破和克服了个体视角的局限和弱点,而自己本身也仅作为一个参考的因素而不似个体视角往往会赋予自身独特的价值与意义。整体视角忽视现存的已有事物和已有观念的影响,略过一切非本质的因素对一切的本质进行探求,产生终极性的感知和认知。人无法做到如上帝般全知全能,但却能以整体的视角来认知和看待一切。
在经过思考后,人不可能拥有如上帝般的视角。德里达明言,一切思想都表现出历史限定性,……不存在俯察万物的神的眼光。1视角亦是如此。我们确实无法摆脱自身所在的社会历史背景等环境的影响。所以在此所说的是人的整体视角而非神的整体视角。相对应的,整体视角则更为合适。整体视角也可称为全景视角,类似于福柯所谓的“全景敞视主义”,此词出自杰里米·边沁与其设计所建造的监狱。 我们最为理想的便是以全景视角来认知事物而非某一不完全的视角。因为整体视角比其他视角是叫更接近本质,至于能否达到则是另外一回事。我们确实无法摆脱自身所在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影响,但整体视角的使用可以使得我们的看法能免于或至少能在最大程度上减轻被陷入如理查德·罗蒂的群体类相对主义中。
我先为整体视角下一个定义:(一)整体视角即以整体视角来认知人所感知到的一切。运用此视角我们可以以有限的感知去认知无限。整体视角有六个性质:有限性、无限性——动态性、超我性、整体性、非人格化——超人格化和唯一性。
1.有限性。
上帝是无限永恒的实体。但作为个体的我们是有限且暂时的。即便我们拥有整体视角,作为行为主体的我们在感知和认知,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我们永远无法达到上帝的永恒无限的程度,除非我们也成了神。即便是上帝也只能感知到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世界和他所在的世界却不能感知到在此之外的世界,作为“人”的主体也是如此,无法认知所有的一切。
2.无限性——动态性。
作为个体的我们是有限且短暂的,我们的感知和认知都是有限的,但我们的感知和认知却有无限的延展性,随着感知的不断扩展,认知也不断得到扩大、深入和相对完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此视角我们可以以有限的感知去认知无限。但在人扩大自身的感知的范围的情况下原有感知会不自觉流失和自我屏蔽,这也使得人的感知范围并非相对无限扩大的,并且在达到某种程度后可能会出现感知范围相对缩小的可能,如江郎才尽,因此整体视角的范围是动态的,在感知和认知的扩大和缩小并存的情况下使整体视角具有动态性。
3.超我性。
整体视角具有超越自我的性质。运用整体视角人便摆脱了自身视角的束缚,也超越了认知的固有局限。
4.整体性。
整体视角不仅摆脱了个体视角的限制,在对一切进行认知时是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而非片面性、选择性认知。感知的范围即是作为整体视角的认知范围。所以为了扩大整体视角的认知范围,不断超越整体视角的原有的认知程度,我们则需要扩大感知的范围。
5.非人格化——超人格化。
运用整体视角进行认知时不仅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认知本身是非人格化的,因为人格实际上是不完美的,常常阻碍人们的真理性认知的形成,认知时排除人原有的善恶道德观念的束缚,欲望、动机、目的等人格化因素全在对事物的理解和认知之外。整体视角与休谟所提出的功利主义的观察者视角有些许的类似之处并且可以用于对比两者的不同。如《正义论》上所归纳的一个有理性的公平的和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一个普遍观察点的人:他处在一个他自己的利益不被考虑的地位,他具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推理能力。2在此观点中,这一观察者内含有“同情”的属性,并且“同情”这一偏向于仁爱和美德的词语在此观察者中被赋予重要的意义。但美德本身与就是一个极具意义的人格化因素,不能从美德的角度形成对事物的终极性认识,否则通过美德所形成的结论更容易接近某种价值取向而非事物认知本身。其次,休谟所提出的观察者“他处在一个他自己的利益不被考虑的地位”,但在使用整体视角时自身也作为一个参考对象,所得出的结论也涵盖自身,而非如上述观察者独立于观察的对象之外。
但非人格化本身可能是仅仅是一种与人格相对的概念,从某种角度讲非人格仅仅为人格的空白,反对者可能会将非人格的人认为是没有灵魂的机器人,连具有不完美人格的人都不如。而超越人格与非人格存在的一个新概念应运而生——超人格。
作为理性主体的人拥有的人格本身不是缺陷,但人格具有阻碍人进行真理性认知和选择选择行为的无法摆脱的负面影响。超人格(全称超越人格)可以持有人格,但又超越了原有的人格,对于人格可以利用,更可以脱离它的影响而进行认知和选择自身的行为。
6.唯一性。
整体视角自身不是多角度的而是唯一的。在对一切进行认知时是以感知到的所有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整体性认知,而整体即是唯一的感知和认知视角。
拥有了整体视角,作为主体的自身就成为了超越人自身并且接近神的本质的正确知识的存在主体。但除非有特殊的超验的情况出现,人始终达不到神的程度。
为什么我们要以整体视角认识和看待这个世界的一切并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下章作者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
三、拥有即是被感知
(一)拥有即是被感知
我对此命题的命名怀有强烈的不安感,不深究的人乍眼一看这个命题似乎有依附于贝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之嫌。但考虑再三觉得这命题最能表达我所要表达的含义,所以仍用了这一个命题。值得一提的是,“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和贝克莱的哲学主张没有太多的关联,仅仅是名字有所相似。就如“神”一词,虽然大多哲学家都沿用这一词,但它所能表达的含义是如此的多样而丰富以至于对哲学了解的大家不会对“神”这一词有过多的偏见。
个体往往拒绝整体视角,原因是个体通常将其自身视为一个对他而言具有终极性意义的存在,如此个体便将其自身与所能感知到的世界区分开来。所以个体视角是整体视角的阻碍,并且个体常将个体视角和整体视角置于对立和冲突中。“自己”的范围限于自己可操纵的肉体和属于自己的思维,如尼采在其所著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所说的:“他们相信的并不是彼岸世界的对人的解救,而是最相信肉体。在他们,自己的肉体即为他们的事物本身”3,或者是其所感知到的其“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事物。常人的“自己”停留在这个狭小的层面,其他事物都不属于自身而仅仅是获得更多属于自身的事物和避免损失的手段。但若是这个你所感知到的世界不属于你的,你为何能感知的到?感知即是属于。主体所能感知到的一切即是属于主体的整体,世界即是自己。
“自己”常被定义为自身所占有的可以自由使用的存在。但被大多数主体认为属于自身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够被主体所自由使用,并且主体对属于自身的存在的影响大小都完全不能掌握。一个人无法自由地改变自己心脏的跳动速率,也不可以在公元2015年的科技水平下将属于你的你握在手上的钢笔瞬间分解成一个个至小的终极存实在等,而你却可以通过对一个人进行简短的谈话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其原有行为而选择你所希望他选择的行为而这个谈话的对象并不属于狭隘的定义下的“自己”的一个部分。所以是否能对存在进行自由使用不是判断存在是否属于“自己”的标准。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确切的提到:这可能是我们所考虑的观点中一个比较固定的观点:即认为,没有人应该得到自然天赋分配的位置,同样也没有人应该得到其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声称一个人应该得到优越天性以使其能够努力培养自己的能力同样是有疑问的。原因在于,他的天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优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此他并不能宣称有任何功劳。应得的概念似乎并不适用于这些情况。4由罗尔斯在《正义论》的之后的描述中可以很清晰的看到,罗尔斯认为,人是无拘无束的理性的主体,但除去理性本身,一切都不是你应得的,除理性外的一切如你的财富、天赋、社会地位等都仅仅是你代理的,你是这些资源的代理人。如果接受罗尔斯的主张,则“我”可以定义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理性的连续的主体。
由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让我们知道我们的理性是存在的,并且也不证自明的属于我们自身的。由笛卡尔和约翰?罗尔斯的理论与我们不证自明的直觉可得出一个公理:我的理性是属于我自己的,即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理性的所有权。这公理将作为我的理论的立足点,推理也将基于此点以基础主义的方式展开。笛卡尔的理论是从“我”出发,而斯宾诺莎的理论则是从客观世界开始。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要求是世界本身说明世界。现在,我在接受了斯宾诺莎的泛神论、因果联系及其自由理论后,重新回到笛卡尔的“我”出发,并以此为自己的立足点展开自己的理论。
如果一切存在让其非拥有者感知到是因为自然规律而被主体所拥有的除理性外无他物,那么我们需要回答的是这一个为主体所独有的理性从何而来;所有权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我们又如何对所有权进行解释。从唯物主义和唯理主义的角度来讲,世界万物皆为无创造无消灭的永恒存在,变化的只有事物的运动、分布和组合形式。由此,判断事物的从属关系决定于事物的因果联系。若原因属于A则结果属于A;反之结果属于A则原因属于A。即若X对A具有所有权,A产生了B那么X对B也具有所有权;反之X对B具有所有权,那么X对产生B的原因A也具有所有权。对于任何原因和结果,它都有一个唯一的共同的来源,作为因果的载体,我将其称之为因果同源,显而易见一切事物的因果的来源便是神,相对应的,也有拥有因果联系的归属权的载体,这类载体和万物共同来源的必然的载体并不一定相同,来源不等于拥有,由此我在某种意义上否认并割裂了来源和归属权的同一性,但对于归属的问题因果同源同样适用,因为逻辑上并无不通,同为根源,神与归属的根源不同,前者以万有实体为根基,后者以个体即“我”为根基,我将在下文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理性不应该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事物间联系所形成的一种结果,而形成理性的相互联系的事物的形成又是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的结果,并且可以无限循环发展下去,无论联系是荒诞和还是有意识的,最终因果联系均属于一个整体,由理性的逆向涵盖,拥有理性便是拥有了形成理性的一切存在。不证自明的是原因要大于等于结果,因为事物不可能无中生有。但实际上结果也是等同于必要原因的,即事物也不能从有变无,若是原因大于结果,原因中必然包含了必要原因和多余原因(虚无相关的原因)。由此推论得出:结果等于必要原因。如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所说:“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5,则假设事物A有且只有属性a、属性b和属性c(不同的字母代表完全不同的属性),其原因为含有属性a、属性c、属性d和属性e的事物X与含有属性b、属性f和属性g的事物Y,那么事物X中的属性a、属性c与事物Y中的属性b是事物A的必要原因,而事物X中的属性d、属性e与事物Y中的属性f、属性g是事物A的多余原因。由此推论,与理性形成有关的一切均属于主体的一部分,其中就包括了感知和感知到的存在。
为了明晰起见,以下将为上述的推理与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的部分论证相结合进行详细的阐明和推导:
命题一: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理性的所有权。
证明:上文对此内容有证明。
附:在此使用的“理性”这一概念大致等同于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的“心灵”,为了尊重《伦理学》作者的本意和用语,在下的部分表述也将应用“心灵”一词。
命题二: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
证明: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命题十九。
命题三: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和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
证明: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命题二十三。
命题四:人的身体为行为主体所拥有。
证明:行为主体拥有自身的心灵(理性)(据命题一),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据命题二)和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和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据命题三),即人的身体是人的心灵产生观念和认知心灵自己的原因,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产生人的理性的原因。若原因属于A则结果属于A;反之结果属于A则原因属于A。即若X对A具有所有权,A产生了B那么X对B也具有所有权;反之X对B具有所有权,那么X对产生B的原因A也具有所有权。基于因果同源理论,行为主体在拥有理性这一事实的前提条件下身体作为产生理性即使得心灵认识自身和身体的原因也就意味着人的身体为行为主体所拥有。此证。
命题五: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身的性质,同时必定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
证明:任何物体被激动而成的一切情形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这些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的两种物体的性质;所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体和外物的性质。此证。6
附:人的身体为自身的身体所激动也是可能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并非所有激动都由身体产生,并且人的身体能够同时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两种性质,这并不矛盾。 命题六:假如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这种情况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则人心将以为这个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的或即在面前,直至人的身体被激动而呈现另一情况以排除这个外界物体的存在或现存为止。
证明:这是自明的。因为当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时,则人心将继续以为这感于外界物体而起的情况,这就是说,人心将具有一个现实存在的分殊的观念,包含着外界物体的性质于其内,换言之,人心将具有一个不唯不排除,而且将确认,外界物体的性质的存在或现存的观念。所以人心将认为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或即在面前等等。此证。
绎理:人心对于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即使当这物既不存在,也不即在面前时,也能够设想这物,视如即在面前。7
命题七:使人的身体被激动进而使心灵感知到的外界物体属于行为主体。
证明:在此,我们不需要得到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仅仅需要我们确切的知道自己的心灵感知到外界物体的存在即可。此命题据命题五、命题六及其绎理和命题四的证明即可得证。
因此拥有即是被感知,被自己所感知的世界即是自己。
如果除了自身外有其他理性主体存在,则理性主体之间是相互从属相互包含的关系,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拥有理性的涵盖所感知到一切的主体即是此整体的唯一拥有者。在此的因果关系是被我们运用在康德所定义的我们所感知到的现象世界和自己的理性范围内,所以是成立的。人虽然拥有自己所能感知到的一切,但并不能决定自己能拥有什么,因为决定权在必然的神的手里,但人能够努力的去正确认知他们,不管成功与否。
我们认知到世界的一切是无限永恒的,存在是实体的根本属性,因此即便是行为主体的意识消失,行为主体的本质不会随着意识的消失而消失,而是拥有过去拥有未来的永恒无限地存在,即行为主体是永生的实在。如斯宾诺莎曾说,在某种意义上,智慧人是长生不老的。这也是庄子的观点,他认为圣人,或称“至人”,与“大一”(即宇宙)是一体,宇宙永在,因此圣人也长生不老。8
若你能明白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一切都是属于你的,你就能明白下面这个说法:你是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这个世界的唯一一个主人,你所感知和认知到的包括上帝在内的一切都是你永恒的仆人,尽管主人可能弱小犹如残疾,可能有天主人具体的肉体会消亡,甚至具体的记忆和想象也可能在某天消亡,仆人伟大强大甚至全知全能永恒不灭,但主人永远是这个永恒仆人的主人,并且主人本是与仆人融为一体,与世界长青永存。
但行为主体并不一定都是自身所感知到的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行为主体要意识到世界是自身,自己与世界为一体才能作为被自己感知到的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的实体而存在,否则仅有成为这个感知事物的拥有者的潜能。世界是属于能够认知到这个世界属于自己的行为主体的。行为主体只有凭借思维自己而成为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必须认识自己,必须活动和表达自己。9成为所有被感知事物的拥有者要突破作为人的个体视角的局限,这是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做到的。这是困难的,难得的,能做到的人是伟大的,光荣的,正如同尼采笔下的载满荣耀的披荆斩棘的超人一般。
在“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命题中,它不仅肯定了贝克莱的存在意味着被感知,而且更进一步界定了这被感知的外界事物的归属权,如此世界便消解于个人。由此看来,人们对万事万物的追求实际上不是追求事物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三)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
“拥有即是被感知”这一观点也有哲学家的著名的哲学命题所佐证,这便是中国战国时著名的思想家孟子所说的:“万物皆备于我”。
孟子等许多儒家学者和哲学家在哲学上以“天地一体”为中心,这实际上与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相同,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的核心观点是万有实体,即是神,万物皆出于万有实体或神的必然性,其内核便是“天地一体”或“万物一体”,这一整体不可分割、不可限制。由此看来孟子和斯宾诺莎在这一问题上观点相同。并且孟子用其专有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浩然之气”来揭示和接近“天人合一”这一境界,也证明了“万物一体”这一哲学观点是孟子的哲学的核心和根基。
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的哲学命题出自《孟子?尽心上》。原文为“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意思为:世界上万事万物皆为我所具备。如果反躬自省,诚实无欺,便会感到莫大的快乐。因为有万物一体的哲学主张作为基础,“万物皆备于我”这一命题便不是如贝克莱的“存在即是被感知”的主观唯心主义,因“万物一体”的哲学观点实际上与斯宾诺莎的泛神论相同,万物不是出于我心,而是出于神的无限的不可分的必然性。所以“万物皆备于我”这一观点和我的“拥有即是被感知”的观点相同,万事万物皆出于神的必然性,但我们拥有这一切我们所感知到的存在,这是神(或天)的必然性所赋予我们的。如上所说,人虽然拥有自己所能感知到的一切,但并不能决定自己能拥有什么,因为决定权在必然的神的手里,但人能够努力的去正确认知他们,不管成功与否。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美]梯利,西方哲学史,2013年4月北京第13次印刷,商务印书馆
[3][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
[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2014年3月第3次印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5][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2007年2月第2版,漓江出版社
[6][美]米勒德·J·艾利克森,后现代主义的承诺与危险,2007年8月第2次印刷,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释:
1.[美]米勒德·J·艾利克森,后现代主义的承诺与危险,2007年8月第2次印刷,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0页
2.[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第1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2007年2月第2版,漓江出版社,第24页
4.[美]约翰罗尔斯,2014年5月第14次印刷,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04页
5.[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3页
6.[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61页
7.[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014年1月北京第20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62页
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2014年3月第3次印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第76页
9.[美]梯利,西方哲学史,2013年4月北京第13次印刷,商务印书馆,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