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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2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彭真,在领导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听到群众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他当即表态:“这个问题要解决!”此后,彭真指示相关同志开展对行政诉讼问题的研究。后来,在《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三条中增加一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正是这短短的一句话,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民可告官”的制度性突破留下了切入点,为今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创造了条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虽然制度上有了突破性进展,但最困难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根深蒂固的官贵民贱的思想束缚,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切实可行,保证人民因为政府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
各方面的阻力很大,甚至行政部门有人曾经要联名给中央写信,害怕有了《行政诉讼法》会威胁到自己的权力,害怕自己因行政违法而上被告席。甚至有人認为,行政诉讼会动摇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从而影响大局的稳定。
为此,彭真亲自召开协调会,并向与会同志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参会的法工委同志对此做了详细解释,指出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控告”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行政诉讼的规定是完全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
从1982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后,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稳步开展,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
1986年10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法院系统、高校法学专家等成员组成行政立法研究小组,专门开展立法研究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7年,行政立法研究小组起草了《行政诉讼法》的试拟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试拟稿发放到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作出修改。1988年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结合反馈意见做进一步完善后形成草案。
同年10月,《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决定,公布《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日报》在11月10日刊载了草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召集各方面专家学者与部门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修改方案。
这些意见牵涉多方利益,甚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些问题上也有非常大的分歧,比如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变更行政行为。法院的同志普遍支持判决变更,从而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而政府行政机关的同志则坚决反对这一司法权扩张的行为。
虽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阻力,但经过各方面,《行政诉讼法》终于在1989年正式通过。
(摘自《党史信息报》)
正是这短短的一句话,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民可告官”的制度性突破留下了切入点,为今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创造了条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虽然制度上有了突破性进展,但最困难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根深蒂固的官贵民贱的思想束缚,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切实可行,保证人民因为政府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
各方面的阻力很大,甚至行政部门有人曾经要联名给中央写信,害怕有了《行政诉讼法》会威胁到自己的权力,害怕自己因行政违法而上被告席。甚至有人認为,行政诉讼会动摇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从而影响大局的稳定。
为此,彭真亲自召开协调会,并向与会同志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参会的法工委同志对此做了详细解释,指出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控告”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行政诉讼的规定是完全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
从1982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后,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稳步开展,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
1986年10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法院系统、高校法学专家等成员组成行政立法研究小组,专门开展立法研究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7年,行政立法研究小组起草了《行政诉讼法》的试拟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试拟稿发放到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作出修改。1988年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结合反馈意见做进一步完善后形成草案。
同年10月,《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决定,公布《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日报》在11月10日刊载了草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召集各方面专家学者与部门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修改方案。
这些意见牵涉多方利益,甚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些问题上也有非常大的分歧,比如法院能否以判决形式变更行政行为。法院的同志普遍支持判决变更,从而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而政府行政机关的同志则坚决反对这一司法权扩张的行为。
虽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阻力,但经过各方面,《行政诉讼法》终于在1989年正式通过。
(摘自《党史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