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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违宪”的确是个“不争的事实”,但由此不能推出“良性违宪”应予肯定。否定“恶法”须极其慎重,否则比无“良法”更糟。宪法的局限性无须以违宪的代价来克服。特区“特”在“用足”法律,“用足”授权。“良性违宪”是行使“抵抗权”或“温柔抵抗”的提法缺乏法理依据。“良性违宪”与“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的宪制改革精神不符,是当前“执法不严”相当突出的重要成因之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改革应具有合宪性。防范“良性违宪”在立法技术上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