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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体现出的危险驾驶行为增设趋势,敦促着但书能否用于出罪争论问题的尽快解决。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以及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援引《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条款”直接进行出罪的确存在学理上的悖论,但是法律实践操作中,可通过直接论证“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予以出罪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