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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获得通过后,硝烟至少在公开层面上已经散去。在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通过网络发布以前,《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的争论主要是民法学界内部就有关具体的制度和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温和切磋。以公开信为引爆点,借助于日渐发达的媒体特别是网络空间,社会各阶层几乎都卷了进来。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如何诠释《物权法》。而争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过度诠释,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富人、保护非法财产、两极分化、社会对立等问题都扣在《物权法》身上。
如果说《物权法》没有如宪法和民法通则那样规定公共(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违宪的。其实,在现代法包括物权法的眼里,各种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无论是公是私,是集体还是个人。
人们普遍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两大原因:腐败和管理不善(特别是公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事实是,在《物权法》没有出台之前该问题就一直很严重,刑法对此专门规定了有关罪名并进行打击也无济于事。所以,不仅认为《物权法》会加剧国有资产流失和认为《物权法》会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人的想法都是错误的或者是片面的。这些批评者忽略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在当下中国,不仅仅是公有(国有)财产流失很严重,私人财产流失也很严重,诸如欺诈、盗窃、抢劫、违约、公司治理问题、腐败分子的巧取豪夺等等。因此,不仅仅是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也亟须予以保护。
说《物权法》是保护富人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有些偏颇。众所周知,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和正当理由,社会所有成员均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同样的保护和救济,而不管其是富人还是穷人、官员还是民众、男人还是女人。如果以《物权法》是保护富人的心态和观点来分析问题,那么,所有的法律都和物权法一样都是用来保护社会强者的。
所谓《物权法》保护非法收入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财产。“物权法草案”引起恐惧的是善意取得和占有人财产推定合法两项制度。其实,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是为了保护有偿交易之下的善意第三人,该制度是市场和交易得以维持和稳定的基本支撑装置,是民法大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行于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一切财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国有财产一旦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而不能破坏市场规则。批评者的文字之间透露出浓厚的国有财产特殊论气息,不符合市场规则,值得警惕。如上所述,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原因根本不在此,这种担心是过度的。而就占有人财产推定合法制度而言,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社会生活准则,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推定其社会成员所占有的财产为合法,指控其财产非法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想象一个推定社会成员所持有的财产不合法,视所有人皆为盗贼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图景。
对《物权法》的一大误解是认为其将会加剧两极分化和社会对立。原因在于对物权法的功能缺乏了解。《物权法》主要有两大功能:在静的方面是确定物的归属,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在动的方面是规范和促进物的流通,促进经济效率。它的使命和均贫富无关,当然也和解决社会对立没有瓜葛了。解决这两个问题要靠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来进行。
对《物权法》的误读导致对它的过度诠释,将物权法的意义上升到政治层面,对《物权法》在当下中国的作用过度宣传。宣称《物权法》将如何推进中国的政治进步,限制和抵御政府的绝对权力,有效保护公民财产等等,似乎一部《物权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这种诠释方式寄托了改革派对法治和宪政的渴望,也和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多年来对民法做过度的意识形态化解读直接相关。一些改革派和民法学者在无法直面政治的困境之下,希望绕道私法来推进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财产,遏制政府权力。于是,民法,特别是民法典就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被解读为市民社会的宪法,能为国家权力划定边界,确认并保护个人的自由、财产与权利,云云。他们忘记了私法主要是规范社会成员的私人事务,而非政治国家,因此,其主要功能并不是规范政府权力,甚至重建当下中国的政治生态。在此,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当下中国呈现出如下图景:一方面是私法的迅速进步与繁荣,另一方面是政府权力依旧我行我素。《物权法》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争论公开爆发后,传统政治中的诸多元素迅速在物权法中复活,如入无人之境,把物权法作为一个小姑娘来任意装扮,民法的局限性和软弱性立刻原形毕露,而一向活跃走红的民法学者瞬间变得谨言慎行起来。改革派和民法学者理想的头,又一次碰了一个大钉子。
社会对于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派的观点和动作上,这也妨碍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审视。实际上,在过度诠释的同时,还存在着诠释不足的现象。
反对派和改革派的争论,可以被归结为姓“社”姓“资”的争论,对当下中国产生巨大影响的思想和制度主要有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中国固有传统。《物权法》论战仅仅涉及前两者的碰撞,但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一种现代思想,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这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古老国度里,已经忘记了自己独特而深厚的本土传统还牢牢扎根于人们的灵魂深处和社会的各个角落,《物权法》也概莫能外。反对派对公产的迷恋和无条件的赞美,对私产的鄙视和否定,无疑也是传统中一以贯之的大公无私、重集体、轻个人的国家主义的真实映照,因为它的根基是如此深厚,以至于形成了一种民族的集体无意识而很难察觉,并且,它还和反对派的信仰相契合而导致被完全遮蔽。古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矗立其上的思想和制度仍然身着华丽的现代外衣顽强地证明并炫耀着自己的存在。
反对派最有力、最容易引起共鸣的理由之一是国有资产流失,于是,他们就掘地三尺,拿着放大镜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唯恐被物权法“算计”,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国有资产在大量流失的同时,同时也在不合理地流入,以低廉的价格进行国有化。这就是中国目前存在的严重不公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被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国有化,转手进行商业开发谋取暴利的问题。本次“物权法草案”,根本没有触及这个问题,仍然将以前的不合理规定保留下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和硬伤。这种已经达到海量的不合理利益输送,其实质就是借助国家权力将集体财产不公正地征收为国有财产。反对派只忙着拿手电筒照别人,没想到自己也有盲点。《物权法》连农村集体组织最重要的财产都不能有效保护,那对其他财产的保护力度和效果就是值得怀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对派对《物权法》的担心也大可不必。
知识分子素来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其天职就是捍卫社会正义。在此过程中,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以社会的启蒙者自居。但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气质,又决定了其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所提出的社会治理方案,往往充满了乌托邦的泡沫。由知识分子的极端思想所引发的人类灾难,在历史和现实中一再上演,这是需要知识分子自身高度警惕和反思的,社会大众更应该对此予以清醒的认识。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如何诠释《物权法》。而争论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过度诠释,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富人、保护非法财产、两极分化、社会对立等问题都扣在《物权法》身上。
如果说《物权法》没有如宪法和民法通则那样规定公共(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是违宪的。其实,在现代法包括物权法的眼里,各种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无论是公是私,是集体还是个人。
人们普遍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两大原因:腐败和管理不善(特别是公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事实是,在《物权法》没有出台之前该问题就一直很严重,刑法对此专门规定了有关罪名并进行打击也无济于事。所以,不仅认为《物权法》会加剧国有资产流失和认为《物权法》会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人的想法都是错误的或者是片面的。这些批评者忽略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在当下中国,不仅仅是公有(国有)财产流失很严重,私人财产流失也很严重,诸如欺诈、盗窃、抢劫、违约、公司治理问题、腐败分子的巧取豪夺等等。因此,不仅仅是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也亟须予以保护。
说《物权法》是保护富人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有些偏颇。众所周知,现代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和正当理由,社会所有成员均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同样的保护和救济,而不管其是富人还是穷人、官员还是民众、男人还是女人。如果以《物权法》是保护富人的心态和观点来分析问题,那么,所有的法律都和物权法一样都是用来保护社会强者的。
所谓《物权法》保护非法收入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财产。“物权法草案”引起恐惧的是善意取得和占有人财产推定合法两项制度。其实,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是为了保护有偿交易之下的善意第三人,该制度是市场和交易得以维持和稳定的基本支撑装置,是民法大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行于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于进入市场交易的一切财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国有财产一旦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而不能破坏市场规则。批评者的文字之间透露出浓厚的国有财产特殊论气息,不符合市场规则,值得警惕。如上所述,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原因根本不在此,这种担心是过度的。而就占有人财产推定合法制度而言,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社会生活准则,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推定其社会成员所占有的财产为合法,指控其财产非法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无法想象一个推定社会成员所持有的财产不合法,视所有人皆为盗贼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图景。
对《物权法》的一大误解是认为其将会加剧两极分化和社会对立。原因在于对物权法的功能缺乏了解。《物权法》主要有两大功能:在静的方面是确定物的归属,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在动的方面是规范和促进物的流通,促进经济效率。它的使命和均贫富无关,当然也和解决社会对立没有瓜葛了。解决这两个问题要靠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来进行。
对《物权法》的误读导致对它的过度诠释,将物权法的意义上升到政治层面,对《物权法》在当下中国的作用过度宣传。宣称《物权法》将如何推进中国的政治进步,限制和抵御政府的绝对权力,有效保护公民财产等等,似乎一部《物权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这种诠释方式寄托了改革派对法治和宪政的渴望,也和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多年来对民法做过度的意识形态化解读直接相关。一些改革派和民法学者在无法直面政治的困境之下,希望绕道私法来推进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和财产,遏制政府权力。于是,民法,特别是民法典就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被解读为市民社会的宪法,能为国家权力划定边界,确认并保护个人的自由、财产与权利,云云。他们忘记了私法主要是规范社会成员的私人事务,而非政治国家,因此,其主要功能并不是规范政府权力,甚至重建当下中国的政治生态。在此,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当下中国呈现出如下图景:一方面是私法的迅速进步与繁荣,另一方面是政府权力依旧我行我素。《物权法》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争论公开爆发后,传统政治中的诸多元素迅速在物权法中复活,如入无人之境,把物权法作为一个小姑娘来任意装扮,民法的局限性和软弱性立刻原形毕露,而一向活跃走红的民法学者瞬间变得谨言慎行起来。改革派和民法学者理想的头,又一次碰了一个大钉子。
社会对于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派的观点和动作上,这也妨碍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审视。实际上,在过度诠释的同时,还存在着诠释不足的现象。
反对派和改革派的争论,可以被归结为姓“社”姓“资”的争论,对当下中国产生巨大影响的思想和制度主要有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中国固有传统。《物权法》论战仅仅涉及前两者的碰撞,但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一种现代思想,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这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古老国度里,已经忘记了自己独特而深厚的本土传统还牢牢扎根于人们的灵魂深处和社会的各个角落,《物权法》也概莫能外。反对派对公产的迷恋和无条件的赞美,对私产的鄙视和否定,无疑也是传统中一以贯之的大公无私、重集体、轻个人的国家主义的真实映照,因为它的根基是如此深厚,以至于形成了一种民族的集体无意识而很难察觉,并且,它还和反对派的信仰相契合而导致被完全遮蔽。古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矗立其上的思想和制度仍然身着华丽的现代外衣顽强地证明并炫耀着自己的存在。
反对派最有力、最容易引起共鸣的理由之一是国有资产流失,于是,他们就掘地三尺,拿着放大镜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唯恐被物权法“算计”,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国有资产在大量流失的同时,同时也在不合理地流入,以低廉的价格进行国有化。这就是中国目前存在的严重不公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被政府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国有化,转手进行商业开发谋取暴利的问题。本次“物权法草案”,根本没有触及这个问题,仍然将以前的不合理规定保留下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和硬伤。这种已经达到海量的不合理利益输送,其实质就是借助国家权力将集体财产不公正地征收为国有财产。反对派只忙着拿手电筒照别人,没想到自己也有盲点。《物权法》连农村集体组织最重要的财产都不能有效保护,那对其他财产的保护力度和效果就是值得怀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对派对《物权法》的担心也大可不必。
知识分子素来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其天职就是捍卫社会正义。在此过程中,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以社会的启蒙者自居。但其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气质,又决定了其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所提出的社会治理方案,往往充满了乌托邦的泡沫。由知识分子的极端思想所引发的人类灾难,在历史和现实中一再上演,这是需要知识分子自身高度警惕和反思的,社会大众更应该对此予以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