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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文章探讨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据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而通过分析认为,相对于“主观真实”和“客观真实”而言,“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有其积极的价值,但也容易导致打着“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幌子行擅断和鱼肉百姓之实,以致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统一。本文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官在证据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