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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付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事业本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二、经日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三、凡不符合规定的了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1998年2月19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