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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构建中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二者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我们究竟选择哪条路径实现体育和谐,这成为体育事业能否顺利发展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体育事业发展,应该“德法并举”,共同治理,实现体育道德与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体育法律;体育道德;道德法律化
一、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一)体育法律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构建和谐体育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律作为最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在我国新时期体育改革过程中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和功能.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体育发展,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
体育法律的功能不是无限的,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适应性和涵盖性的限度,主要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法律的滞后性等局限。
(二)体育道德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体育道德可以预防冲突的发生,可制约权力;体育道德对人有普遍的谴责,有助于人们对体育法律的遵守。
道德的强制性弱于法律,减损了体育道德对体育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具有多元性,很难有一致的判断和评价;道德行为标准具有模糊性,只具有一般倾向性;道德具有非建构性,自发而非自觉制定的,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体育道德变化可能落后于社会变化。
二、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关系
(一)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区别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包括:调整范围不同,体育法律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体育道德既关注行为也关注内心;表现形式不同,体育法律表现为法,体育道德规范一般不诉诸文字;实施方式不同,体育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育道德主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评价标准不同,体育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合法与否,体育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对错与否;内容不同,体育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体育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二)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联系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各自的领域,他们既有各自独特的优势,也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虽然各自的优势都是对方不能替代的,但各自的局限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对方克服。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体育道德建设需要体育法律的配合和保障;第二,体育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体育道德的支持。
(三)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融合——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
将体育道德法律化,就是把体育中的公平竞争、勇敢进取等道德规范变换成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些规范的推行。其核心内容就是将道德判断转化成法律判断,即将体育道德所强调的“善”和“恶”转变成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最终,体育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定位就是体育法制。
体育道德法律化作为体育道德向法律的转化形式,存在着学理上的依据。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却面临着如何把握体育道德法律化的“度”的问题,即体育道德法律化在何种范围内是适当的。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和限度。
(四)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分离
体育法律中还存有一些体育道德观念并不起任何重要作用的领域,或者说,这是二者不交叉的那一部分。比如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某种意义上讲,运动员转会规定就属于这类,只要符合转会规定,运动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会,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如何对自己有利。因此说,在这些领域中,指导体育法律政策的观念是功效和便利,而不是体育道德观念。
三、启示与思考——体育法治之路
(一)确立体育法治理念
确立体育法治理念,以前那种简单地认为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必须改变。在新的形势下,构建和谐体育的过程中要着重培育人们对法律的确信,重视法律内涵的价值,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之治.
(二)完善体育法律体系
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体育社會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前提。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就可能和睦相处,体育法律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法律制度欠缺、失当,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影响体育的和谐发展.没有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就会导致体育运动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三)力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由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实际上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的控制,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体育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四)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和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纠纷不同的类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减少解决体育纠纷的社会成本。因此,应当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主要靠制度的作用而不是靠个别人的作用,才是纠纷解决的方向所在。
无论从国内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还是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在我国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体育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似简单、熟悉,实则缺乏对它们的深入研究。本文特别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与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为了更好地保障体育事业发展,应该“德法并举”,双管齐下,共同治理。要做到这一步,应该实现体育道德与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王卫宁.体育规范的法律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
[2]于善旭.建设体育强国的法治抉择[J].体育文化导刊,2011,(2).
[3]那武,何斌.和谐社会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9,(6).
[4]廖军.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
【关键词】体育法律;体育道德;道德法律化
一、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一)体育法律的功能优势与局限
构建和谐体育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律作为最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在我国新时期体育改革过程中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和功能.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体育发展,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
体育法律的功能不是无限的,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适应性和涵盖性的限度,主要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法律的滞后性等局限。
(二)体育道德的功能优势和局限
体育道德可以预防冲突的发生,可制约权力;体育道德对人有普遍的谴责,有助于人们对体育法律的遵守。
道德的强制性弱于法律,减损了体育道德对体育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具有多元性,很难有一致的判断和评价;道德行为标准具有模糊性,只具有一般倾向性;道德具有非建构性,自发而非自觉制定的,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体育道德变化可能落后于社会变化。
二、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关系
(一)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区别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包括:调整范围不同,体育法律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体育道德既关注行为也关注内心;表现形式不同,体育法律表现为法,体育道德规范一般不诉诸文字;实施方式不同,体育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育道德主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评价标准不同,体育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合法与否,体育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对错与否;内容不同,体育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体育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二)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联系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各自的领域,他们既有各自独特的优势,也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虽然各自的优势都是对方不能替代的,但各自的局限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对方克服。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体育道德建设需要体育法律的配合和保障;第二,体育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体育道德的支持。
(三)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融合——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
将体育道德法律化,就是把体育中的公平竞争、勇敢进取等道德规范变换成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些规范的推行。其核心内容就是将道德判断转化成法律判断,即将体育道德所强调的“善”和“恶”转变成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最终,体育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定位就是体育法制。
体育道德法律化作为体育道德向法律的转化形式,存在着学理上的依据。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却面临着如何把握体育道德法律化的“度”的问题,即体育道德法律化在何种范围内是适当的。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和限度。
(四)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分离
体育法律中还存有一些体育道德观念并不起任何重要作用的领域,或者说,这是二者不交叉的那一部分。比如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某种意义上讲,运动员转会规定就属于这类,只要符合转会规定,运动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转会,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如何对自己有利。因此说,在这些领域中,指导体育法律政策的观念是功效和便利,而不是体育道德观念。
三、启示与思考——体育法治之路
(一)确立体育法治理念
确立体育法治理念,以前那种简单地认为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必须改变。在新的形势下,构建和谐体育的过程中要着重培育人们对法律的确信,重视法律内涵的价值,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之治.
(二)完善体育法律体系
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体育社會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前提。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就可能和睦相处,体育法律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法律制度欠缺、失当,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影响体育的和谐发展.没有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就会导致体育运动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三)力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由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实际上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的控制,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体育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四)建立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和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纠纷不同的类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减少解决体育纠纷的社会成本。因此,应当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主要靠制度的作用而不是靠个别人的作用,才是纠纷解决的方向所在。
无论从国内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还是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在我国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体育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似简单、熟悉,实则缺乏对它们的深入研究。本文特别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与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为了更好地保障体育事业发展,应该“德法并举”,双管齐下,共同治理。要做到这一步,应该实现体育道德与法治建设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王卫宁.体育规范的法律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3).
[2]于善旭.建设体育强国的法治抉择[J].体育文化导刊,2011,(2).
[3]那武,何斌.和谐社会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9,(6).
[4]廖军.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