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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5年可补缴以领取养老金;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基础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三大亮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后,由于实现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有不少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第二个亮点,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个亮点,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强化社保基金征收手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在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订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
在此基础上,人社部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在统筹过程中肯定会涉及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一方面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另一方面,现在的水平也确实不算高。(摘自《广州日报》)
《社会保险法》三大亮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后,由于实现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有不少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第二个亮点,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个亮点,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强化社保基金征收手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在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订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
在此基础上,人社部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在统筹过程中肯定会涉及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一方面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另一方面,现在的水平也确实不算高。(摘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