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课患急症 学校延误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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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7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突发疾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紧锁,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
  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遂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4591.5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夫妇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会有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 本面对此类情况,学校责任应如何界定?
  [评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在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突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救治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导致延误治疗长达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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