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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形势下最有益、最理想的理论”,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法公约》则被国际法院认为是它得到强化的证据。考察利益共同体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究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其所涉跨国河流/流域共同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试图将基于水的几乎所有流域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