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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所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一行为也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债务人与恶意第三人通过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无效合同制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合同制度的准确适用及其法理基础,尚有若干问题有待阐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是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区分的界限,也是正确区分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