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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2月12日,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北京介绍了《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办法》明确,建立督导问责机制,规定专项督导结果是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要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根据规定,凡涉及到影响和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或严重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