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去年1月1日,六旬老妪陈某在武汉某游泳馆游泳时突发疾病,数日后死亡。陈某的家人认为该游泳馆的管理单位某体育中心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日前,二审法院终审认定游泳馆对陈某已尽到及时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原则加重企业的“注意”义务,更不能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而让合法经营企业背上“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判决体育中心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