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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村民自治关系的角度,对村民自治及其机制作出了新的初步的分析,认为村民自治机制的“核心动力”或经济动因,是广大农民出于保护其个人产权,包括土地个人使用权及其他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并参与履行“土地集体所有权”职能,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集体所有权代表”,并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和村级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农民个人产权的多元化、市场化是启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非职业的中国农民,只有完全落实他们的个人产权,村民自治的广度、精度和合法性、正义性才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