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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制度。数字时代背景下,作品数量的激增以及著作权权利的扩张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收费标准行政化、缺乏公平的协商机制的问题,给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带来很大影响;此外,随着2013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的公布,延伸性管理模式也存在定义原则、范围不明的问题也影响了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亟待完善相关制度,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著作权 集体管理 收费标准 延伸管理 监督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后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005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组织机构、管理范围、业务监督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2年至2013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一至三稿也涉及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设计。这些年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等因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在传统环境下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较好解决的同时,又面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著作权收费方式不尽合理
围绕着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种种争议中,最为授权使用人所诟病的,大概就是收费方式和数额了。曾经沸沸扬扬的卡拉OK收费事件,正是对这种争议的注解。从我国现行立法对收费标准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大体一致:收费标准要么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标准进行收费,要么与使用者约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在收取使用费时,还应留存使用作品的名称、使用方式和权利人姓名等信息。
实践中,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在版权使用费标准必须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该审批行为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可是,如果使用人对经审批后公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有异议,则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很不公平。
(二)延伸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以下简称延伸管理)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可代表非会员开展其未明确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该模式首次在2013年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把非会员著作权人纳入到延伸管理体系中,可有效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该项制度仅仅在《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中提出,国家尚未正式颁布施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延伸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还需要颁布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规范。
(三)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会员大会的监督。会员大会的监督存在着许多的障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于会员的监督权并没有做太多的规定,仅仅规定会员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理事的权利。但是罢免的基础、理由和程序是什么等一些问题并没有涉及。外部监督主体中,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最主要监督机构,但是它与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关系难以理清,其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另外,民政部门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机构之一,也具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但是民政部门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因此,其监督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收费标准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参考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浮动的标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考集体管理组织拟定的收费标准,并且经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和理论研究,来确定浮动的标准,以及不同标准适用的不同地区。在使用费的订立过程中,应当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听证时,权利人、潜在使用者、行业代表人都应出席。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业性机构来进行使用费订立的评估,这样一方面减轻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使收费标准可以尽快的确定下来。
(二)明确适用延伸集体管理的范围和权限职能范围
延伸管理制度虽然对改革当前会员制的弊端有很大裨益,但是该制度尚有很多争议,亟待明确其范围,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化、公权化,甚至剥夺著作权人的选择权。因此,我国可以将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限定于国家的授权、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事后确认或者不溯及既往地否认许可来确定延伸许可的效力。而对于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的权利则不允许延伸管理。
此外对进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进行如下权能限制:(1)延伸管理对非会员的著作权只能进行非专有许可;(2)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事前禁止许可与事后确认或否认许可的权利;著作权人不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其著作权的,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公示以禁止延伸管理,没有公示的视为默认延伸管理。对于已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后确认或者不溯及既往的否认许可来确定延伸许可的效力。
(三)构建综合健全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督。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监督,第一,要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制度,第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以后,对其运营进行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然而政府的监管并不是干预集体管理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变更,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标准、分配规则、财务运转等集体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其次,要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都是会员制,可见会员对于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在我国并未规定组织应成立监事会的情况下,应加强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监督。"如在程序上,若理事拒绝履行召集会员大会义务时,应当赋予会员有权提起会员大会召集之诉;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使会员可行使代位之诉。"再次,加强公众监督。一方面,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微杜渐组织内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监督,可以使公众及时获得相应信息,促进著作权私权领域与公有领域的平衡,以达到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李玉香.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J].法学杂志,2013(8).
[4]奥拉夫·斯托克莫.延伸集体管理应适用于中国[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12-27(06).
作者简介:王娜(1990-),女,安徽蚌埠人,安徽大学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
关键词:著作权 集体管理 收费标准 延伸管理 监督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后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005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组织机构、管理范围、业务监督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2年至2013年,《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一至三稿也涉及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设计。这些年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等因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在传统环境下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较好解决的同时,又面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著作权收费方式不尽合理
围绕着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种种争议中,最为授权使用人所诟病的,大概就是收费方式和数额了。曾经沸沸扬扬的卡拉OK收费事件,正是对这种争议的注解。从我国现行立法对收费标准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大体一致:收费标准要么依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标准进行收费,要么与使用者约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在收取使用费时,还应留存使用作品的名称、使用方式和权利人姓名等信息。
实践中,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在版权使用费标准必须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该审批行为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可是,如果使用人对经审批后公告的版权使用费标准有异议,则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很不公平。
(二)延伸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以下简称延伸管理)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可代表非会员开展其未明确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该模式首次在2013年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的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使合法者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制裁。把非会员著作权人纳入到延伸管理体系中,可有效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该项制度仅仅在《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三稿)中提出,国家尚未正式颁布施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延伸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还需要颁布相关实施细则加以明确规范。
(三)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会员大会的监督。会员大会的监督存在着许多的障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于会员的监督权并没有做太多的规定,仅仅规定会员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理事的权利。但是罢免的基础、理由和程序是什么等一些问题并没有涉及。外部监督主体中,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最主要监督机构,但是它与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关系难以理清,其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另外,民政部门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机构之一,也具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但是民政部门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因此,其监督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收费标准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制定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参考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浮动的标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考集体管理组织拟定的收费标准,并且经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和理论研究,来确定浮动的标准,以及不同标准适用的不同地区。在使用费的订立过程中,应当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听证时,权利人、潜在使用者、行业代表人都应出席。国家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专业性机构来进行使用费订立的评估,这样一方面减轻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使收费标准可以尽快的确定下来。
(二)明确适用延伸集体管理的范围和权限职能范围
延伸管理制度虽然对改革当前会员制的弊端有很大裨益,但是该制度尚有很多争议,亟待明确其范围,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化、公权化,甚至剥夺著作权人的选择权。因此,我国可以将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限定于国家的授权、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事后确认或者不溯及既往地否认许可来确定延伸许可的效力。而对于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的权利则不允许延伸管理。
此外对进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进行如下权能限制:(1)延伸管理对非会员的著作权只能进行非专有许可;(2)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事前禁止许可与事后确认或否认许可的权利;著作权人不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其著作权的,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公示以禁止延伸管理,没有公示的视为默认延伸管理。对于已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后确认或者不溯及既往的否认许可来确定延伸许可的效力。
(三)构建综合健全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督。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监督,第一,要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入制度,第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以后,对其运营进行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然而政府的监管并不是干预集体管理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变更,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标准、分配规则、财务运转等集体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其次,要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都是会员制,可见会员对于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在我国并未规定组织应成立监事会的情况下,应加强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监督。"如在程序上,若理事拒绝履行召集会员大会义务时,应当赋予会员有权提起会员大会召集之诉;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使会员可行使代位之诉。"再次,加强公众监督。一方面,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微杜渐组织内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监督,可以使公众及时获得相应信息,促进著作权私权领域与公有领域的平衡,以达到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李玉香.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J].法学杂志,2013(8).
[4]奥拉夫·斯托克莫.延伸集体管理应适用于中国[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12-27(06).
作者简介:王娜(1990-),女,安徽蚌埠人,安徽大学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