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制传唤的条件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绝传唤,正当理由是指遇有本人参加招工、升学考试、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情形。除书面传唤需要由公安机关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外,其它传唤应由执行的人民警察自行决定强制传唤应当制作有别于一般传唤的传唤证。传唤应当确立为一种措施,现行法律把它作程序来加以规定是不科学的.